答:根據《溫州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自2021 12 1起,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來源:溫州網絡問政平臺
溫州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的管理,保障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汙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綜合治理、嚴格控制的原則,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的管理工作,引導和督促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煙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依法引導規範經營。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銷售和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燃放和非經營性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五條本市下列區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鹿城區、龍灣區和甌海區行政區域;
洞頭區所轄的洞頭島、泥嶼島、狀元澳島、大門島、小門島、昆淩街、鯤鵬街;
樂清市、瑞安市、龍崗市城市建成區,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具體範圍由相關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
因重大傳統節日、重要民間活動和重大公共活動需要在本條第壹款所列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具體情況、時間、區域和產品類別、產品等級、規格和數量,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存放煙花爆竹,但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臨時存放的除外。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除煙花爆竹經營者和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組織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產品。
在允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場所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儲存超出許可證規定限量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及時清理燃放後的殘留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燃放通過非法渠道獲得或者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
向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道、化糞池等發射和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或者從建築物、構築物上燃放和投擲煙花爆竹;
妨礙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飛行安全的;
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非法銷售、燃放和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勸阻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的非法銷售、燃放、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九條為慶典、葬禮等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客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勸阻客戶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為慶典、葬禮等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非法銷售煙花爆竹;
免費為非法燃放提供煙花爆竹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其他幫助或者便利的。
第十條違反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儲存的煙花爆竹,並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壹條為慶典、葬禮等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未盡到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允許客戶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為慶典、葬禮等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