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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展重大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建立重大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和社會穩定風險決策機制,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把各種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說:“完善重大決策和社會穩定風險決策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提出:“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這壹系列表述深刻揭示了重大項目、重大決策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穩定評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來,陜西省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重大項目和決策的穩評工作,為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協調推進奠定了堅實基礎。

開展穩定評估工作的重大意義

重大項目穩定評估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重大項目的風險概率、影響程度和風險等級進行評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這既是維穩關口的推進,也是重大項目順利實施和社會穩定的保障。

在實踐中,改革和發展中的大多數矛盾都與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和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密切相關。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改革的力度和發展的速度必須與社會的承受力有機統壹。這就要求在調整政策和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社會的承受能力,適當照顧各階層人民的利益;在實施重大項目時,必須認真進行科學論證,準確把握人民群眾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的平衡。建立重大活動穩定評估機制,就是要通過紮實細致的工作,妥善解決重大活動實施過程中的不穩定問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活動順利實施。

關乎民生的決策“牽壹發而動全身”。壹旦發生錯誤,不僅會造成重大損失,還會造成黨群關系緊張,危及社會穩定。目前,缺乏穩定的評價是壹些不符合群眾期待和科學規律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得以出爐的重要原因。對重大項目建立穩定的評估機制,對各種決策設置“剛性門檻”,既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又能減少決策失誤對社會穩定的影響;也有利於促進領導幹部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發展、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堅持以人為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也有利於加強對領導幹部決策權的監督,促使領導幹部更加謹慎、規範地使用權力。

當前,群體性事件特別是重大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其發生發展的主要誘因多與征地拆遷、環境汙染、企業改制等違背群眾意願、損害群眾利益的決策和行為有關。實施穩定評估是為了提前過濾重大活動實施中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風險,以便提前制定配套措施和優化預案,消除隱患。

總之,建立穩定評估機制,在重大政策出臺或重大工程項目審批前進行,不僅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有利於全面提高穩定工作水平,也有利於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護機制,值得大力推廣。

開展穩定性評價工作的實踐探索

省工程咨詢中心是省發改委的下屬單位。作為省內唯壹的綜合性工程咨詢機構,截至目前,該中心已承擔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穩評咨詢任務31項,涉及電力(發輸電)、鐵路及軌道交通、石化、煤礦、市政供熱等多個行業和領域。重大項目穩定性評價結論被各級政府采納,取得了良好的綜合效益。在工作中,中心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具體項目的實際情況,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積累了以下經驗和體會:

第壹,基礎資料是前提。評估前期,收集項目前期工作的資料,如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和地方的規範性文件;查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等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下發的文件,以及與本項目相關的相關規劃和標準,全面了解項目前期工作,為整個穩定性評價工作的開展提供基礎資料。

第二,公開調查是基礎。在評估過程中,通過訪問、討論和問卷調查,充分聽取受項目影響的人和組織的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函等方式,征求地方政府和各級組織的意見;通過現場張貼公示、網絡公示等媒體公示,廣泛收集社會特別是直接利益群體的意見和建議,真實識別主要風險和潛在風險,為制定防範和化解措施提供重要信息。

第三,專家評審是手段。在評估過程中,邀請專家(包括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召開評估會議,從“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評估,實現評估的全面性和廣泛性,有效保證評估不偏頗、不走樣。

第四,綜合評價是關鍵。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運用風險因素比較法、層次分析法、風險概率-影響矩陣、綜合風險評價等方法,定性與定量、綜合與技術方法相結合,分析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影響程度,預測風險水平,制定和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落實責任主體,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第五,協同推進是保障。以穩評工作為契機,形成項目申請部門、審批部門、穩評部門、地方政府、技術咨詢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形成穩評工作合力,確保穩評工作和項目順利進行。

建立健全穩定評價長效機制。

開展重大項目穩定性評價,不僅要在理念上跟進,更要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對此,筆者有以下思考:

壹是形成穩定評價工作的合力。穩定評估工作針對的是“可能危害社會穩定的因素”。因此,相關部門必須統壹認識,形成合力,避免穩定評價流於形式或通過虛假評價的現象。

第二,準確確定評價對象。重大事項承辦部門在申報項目、起草政策、擬定改革方案時,應提前告知主管部門或決策機構,其聘請的機構和專家將在研究階段提前介入,通過實地考察確定該事項是否需要穩定評估,避免出現“當評估不評估”和“評估不評估”兩種偏差。

第三,合理確定評價主體。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穩定評估是基本原則。專業機構的中立身份、專業性和業務能力,便於與相關利益群體進行有效溝通,進而做出準確的評估和風險化解方案。特別是重大項目的穩定評價,應由具有相當社會責任的機構承擔,防止因利益導致的評價與事實不符。

第四,科學量化評價內容。穩定評估應對項目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詳細計算,從而準確評估其社會風險,制定詳細的對策和計劃。例如,在分析征地拆遷對受影響人群造成的損失時,需要計算受影響人群的總體規模、每個受影響人群的損失類型以及損失的經濟量和物理量;並根據每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年齡、性別、文化、技能等方面,量身定制安置方案。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判斷項目實施的風險及其等級,進而制定相對完整的風險化解方案。

五是評價方式深度細化。穩定性評價工作在吸收社會研究中可以借鑒田野調查、公眾參與、利益集團分析、制度分析、矩陣法、專家評價、邏輯框架分析等方法,形成自己的方法體系。

六是創新評價協調聯動機制。穩定評估工作除了劃分責任主體和協助單位外,還應積極創新,實現穩定部門、項目審批部門、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部門和項目單位的協調聯動,使穩定評估工作真正實現由事後處置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的轉變。

七、推進穩定評估法制化進程。穩定評價機制的實施不能只靠“壹把手”和主要領導推動,而要靠法制。客觀來說,穩定的評估會延長項目的評估時間,但沒有穩定的評估,很難保證重大事項的順利實施。因此,應及時推進穩定評估的立法工作,增強這項工作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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