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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績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績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財[2021]第25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切實保障采購人的主體地位,壓實主體責任,進壹步強化履約驗收的作用,促進優質優價采購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1 12 31

山東省政府采購績效驗收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履約驗收管理,保證政府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履約驗收管理。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履約驗收,是指采購人對中標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和評價,以確認其提供的貨物、服務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的活動。

第二章性能驗收的相關主體和責任

第五條政府采購績效驗收應當遵循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履約必查、驗收必嚴、違約必究的原則。

第六條采購人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以下簡稱項目驗收)。采購人應當加強內控管理,明確驗收機制,履行驗收責任,確認驗收結論,及時處理項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並向同級財政部門舉報供應商違約和失信行為。

第七條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履約驗收能力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委托事項應當在委托協議中約定,但采購人對項目驗收的主體責任不因委托而轉移或免除。

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範圍內,協助采購人組織項目驗收,協調解決項目驗收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采購人報告供應商的異常表現和違約、失信行為。發現采購人有違約、失信行為的,應當提醒采購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九條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項目驗收,並提供與項目驗收相關的生產、技術、服務、數量、質量和安全等信息。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履約驗收監督制度,監督采購人嚴格履行驗收義務,及時開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履約驗收程序

第十壹條合同履行達到驗收條件時,賣方應向買方發出項目驗收建議書。買方應在收到驗收建議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開始項目驗收,並通知賣方(格式見附件1)。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民生重大、金額較大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準備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采購人應當成立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小組(以下簡稱“驗收小組”),負責項目驗收的具體工作,出具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負責。

驗收小組應至少由3人組成,包括熟悉項目要求和目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使用部門人員,並確定壹名負責人。其中,特定用戶至少有1個;專業技術人員由采購方選擇,可由采購方指定或邀請同領域其他單位或第三方專業機構。也可以邀請其他參與項目的供應商參與驗收,並回避前期參與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

第十三條驗收組應當認真履行項目驗收職責,按照驗收計劃進行驗收,確保項目驗收意見客觀真實地反映合同履行情況。

(壹)制定驗收計劃。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驗收計劃。性能驗收計劃是根據項目驗收清單和標準、招標(采購)文件中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承諾以及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要求制定的。

(二)實施驗收。驗收小組應根據履約驗收計劃,依據招標(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封樣和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逐壹進行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三)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組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性意見,由驗收組成員簽字並經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報采購方。分段、分項或者分階段驗收(以下簡稱“分段驗收”)的,應當根據采購合同和項目特點進行分段驗收,並出具分段驗收意見。如果邀請參與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參與驗收,他們的意見將作為驗收參考。

第十四條項目驗收應當是完整、具體的實質性驗收。

(a)項目驗收範圍應完整,包括各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性能,不得遺漏、遺漏或遺漏,也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二)項目驗收內容應具體,形成詳細的驗收清單,客觀反映貨物供應、工程建設和服務完成情況。貨物項目應包括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和配套服務檢驗等多個驗收環節。工程項目應包括施工內容、施工材料、施工工藝、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等。服務項目應包括服務對象的覆蓋面、服務項目的滿意度、服務承諾的程度和穩定性等。

(3)工程驗收方法應符合工程特點。對壹次性整體驗收不能體現績效的項目,采取分段驗收的方式,科學設置分段節點,制定驗收方案,分別實施驗收。

(四)項目驗收標準應包括所有客觀和量化指標。如果客觀標準不明確,涉及主觀判斷,可以通過在購買者和使用者中進行問卷調查,轉化為客觀量化的接受標準。

(五)項目驗收意見應客觀真實。關系國計民生、涉及金額較大或者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評估機構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參加,出具專業檢驗報告或者明確的評估意見,並加蓋公章作為驗收意見的附件。驗收組成員意見不壹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驗收意見。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意見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驗收意見。

(六)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並出具書面意見或者相關意見由驗收小組記錄並確認。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內容不壹致的,驗收組將確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項目和服務與合同約定內容相比,其使用功能和標準有所提高,或者屬於技術升級產品,在不影響或降低整個項目運行質量和功能、不增加合同金額的情況下可以接受,並在驗收報告中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采購人應對驗收組出具的驗收意見進行確認,並形成項目驗收函(格式見附件2)。驗收確認的,采購人應當簽署驗收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不壹致的,采購人應當根據驗收意見中規定的具體偏差內容和處置建議,研究確定驗收意見並加蓋公章;驗收意見中有驗收組成員其他意見的,采購人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並妥善處理。

供應商對驗收意見有異議且拒絕簽字蓋章的,視為未通過驗收,采購人應更換專業技術人員或邀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並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對於網上商城等金額較小或技術簡單的項目,上述驗收流程可適當簡化,由采購人指定熟悉項目要求和目標的單位工作人員對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進行驗收,並提出項目驗收意見,由采購人確認。

第十八條除保密情況外,采購人應當在受理意見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上公示受理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對於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采購人還應當在相關服務平臺上公開驗收結果。

第十九條在項目驗收過程中,供應商對驗收意見不服的,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對項目驗收檢驗費、勞務報酬等費用,采購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購買者承擔。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的,委托費用應當在委托協議中約定。驗收組成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的費用可參照《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或其他行業標準執行;采購方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采購活動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集中評審或者抽查。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結束後,采購人應當將驗收組名單、驗收計劃、原始驗收記錄、驗收結果等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檔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者非法銷毀。驗收材料的保存期應至少為65,438+05年,從采購結束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條項目驗收應當作為政府采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的必要條件。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終止資金支付,並依據政府采購合同向供應商提起法律訴訟。涉及分期付款的項目,應有符合合同約定的分期驗收報告。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應當進行履約風險審查。主要審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批,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恰當,權利義務是否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定,知識產權要求是否明確,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備,標準是否明確,風險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履約風險審查工作機構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評審的工作機制。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評審。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商和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誠信管理。采購人、供應商拒絕訂立政府采購合同或者拒絕按照合同履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權益受損的采購商、供應商可向同級財政部門舉報。經核實,財政部門將按照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違反合同的采購方、供應商納入失信懲戒範圍。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人履約驗收的監督,並將以下內容納入監督檢查範圍:是否制定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內控管理制度,是否開展履約風險審查,是否履行項目驗收責任,項目驗收工作是否規範,驗收方是否及時報告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妥善處理等。

財政部門應當監督集中采購機構加快提高集中采購項目的績效驗收和評價能力,將集中采購項目的驗收和評價納入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評價範圍。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應當全力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驗收組和供應商應當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保守在項目驗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誠信管理與問責

第三十條供應商有下列行為的,列入失信記錄:

(壹)不履行合同義務,情節嚴重的;

(二)分包政府采購合同;

(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四)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五)在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功能、工藝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給采購方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

(六)因性能問題拒不改正采購項目功能實現的;

(七)與采購人工作人員或者驗收組成員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八)其他損害公眾利益、采購人利益和第三方權益,且情節嚴重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的。

第三十壹條購買者有下列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壹)不履行承諾義務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工程驗收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實施虛假履約承諾的;

(四)履約驗收機制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影響的;

(五)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的。

第三十二條其他項目驗收參與人有下列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壹)驗收組成員收受供應商賄賂和其他好處,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二)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幹預項目驗收,影響驗收結論的;

(3)第三方機構與供應商串通,提供虛假檢驗報告、評估意見等相關證明,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四)其他影響項目驗收客觀公正結果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合同履行和項目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約行為的,采購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經確認後,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關當事人違約和背信責任,並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驗收組成員、供應商在合同履行和項目驗收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影響公眾利益或者采購人權益,但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約談,責令其改正,並依據誠信管理規定予以記錄和公告。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合同履約驗收監督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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