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各個朝代對通奸的處罰:
1,秦朝:
早在秦朝就有死刑的相關規定。
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
“嫁了兒子,內外皆死。禁止通奸。男女都是真心的。如果是丈夫送的,他殺了也無罪……”。在這部刑法中,只有“通奸”被判死刑,“人人皆可罰”,不會殺任何人。可以不告而別,私刑是合法的。
2.漢代:
到了漢朝,還延續了秦朝的法律,誰犯強奸罪就殺誰。漢文帝似乎更仁慈壹些。除了斬首,他還增加了壹種更“溫和”的體罰:閹割。對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大。
3.唐朝:
到了唐朝,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人的文明程度也在提高。所以在處理“通奸”問題上,是從重罪到輕罪的巨大跨越。按唐律:“漢奸壹年半,已婚者兩年。”壹個簡短的討論說,“和叛徒發生關系的男女各花壹年半,有丈夫的花兩年。”
4.宋朝: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5.元朝:
在中國的皇帝中,元朝的皇帝更欣賞秦始皇。於是,他來撥亂反正,追根溯源,弘揚“國粹”,嚴懲之。於是他又允許動用私刑,這樣我老公不僅能抓到強奸,還能當場打死那個“奸夫淫婦”。除了這些,還有壹些新的補充規定,如《元史》卷103《刑法誌》中說:“凡漢奸者,將棒八十七。”看來忽必烈的後人更喜歡體罰,他們可以從中獲得更多的滿足感。還規定打女人的時候要脫光衣服打。(“脫衣服受罰”)作為羞辱的標誌。換句話說,對經常被動的女性的懲罰比男性更重。劊子手、監工和守望者在這種場合必須非常自在。
6.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進行了壹系列的政治經濟改革。然而,他對懲罰“通奸”猶豫不決,並遵循元朝的法律。除了可以讓我老公抓強奸(刑法中兩人被殺),還可以當場殺人。(《明律集釋附則》九。刑法壹,人命“殺奸夫”)。而通奸的懲罰是:“八十無夫,九十有夫。”比元朝多了三根棍子。不僅如此,還沿襲了對女性的“脫衣接棒”。“如果女方犯罪,應該判死刑,脫光衣服,以強奸罪論處。”1542二月13壹個外國女人因通奸被斬首。
7.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滅亡,大清取代大明。中華大地雖然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朝代更叠。但自秦漢以來,“國粹”不變,也是難得的奇跡。清朝的法律沿襲了明、元兩朝的法律,允許私刑、捉奸、當場打死奸夫。通奸與明朝相同,以“九十棍”(《大清律例》32,刑法,“奸淫”)。壹根棍子很多。
這裏要補充壹點,從明朝開始,又多了壹個“叛國罪”。如果翻譯成白色,就和現代的“勾引”壹詞的意思差不多了。明朝規定:“壹個賣國賊要挨壹百棍子。”十塊以上的板子。清朝的規定是:《大清律註》“誰是漢奸,無論已婚未婚,壹律打壹百棍。”由於有的丈夫拋棄妻子,通奸,則給予較高的等級(即已婚者20棍)。處罰後,奸夫可以被丈夫轉賣,但標明不允許給奸夫購買。在這壹點上,明清是壹致的,嚴禁“有情人終成眷屬”。經查,此法,兩千年來,中國無異於其理論基礎,還是《禮記》中的“既嫁且順”、“順”。或者屬於班固寫的所謂《白虎傳》:“妻齊,與夫齊。”
女人絕對不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自己的好惡,更不能有獨立的意誌。她老公(也就是她的主人)可以把她賣給任何人,但是不能賣給她喜歡的人!隨著中國最後壹個皇帝的退位,中國終於有了壹點覺醒。
8.中華民國:
通奸罪1911年,辛亥革命後,當年3月頒布的《暫行新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對通奸罪作了如下規定:“與夫姓通奸的,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奸的也是如此。”所謂“已婚者”,就是已婚的女人。而這部法律巧妙地運用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形成了“寬大”,即規定未婚女性不得通奸。這不能不算是壹個可以把那些道上君子嚇個屁滾尿流的叛逆動作,就像中國人剪辮子壹樣。畢竟中國沒有皇帝。1928年7月,刑法作出新規定:“已婚婦女與他人通奸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奸夫亦然。”這壹罪行的刑罰減輕了壹半。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出現了對通奸的同等處罰:“與配偶通奸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共犯也是如此。"
目前臺灣省遵循中華民國法律。
9.新中國:
但直到解放後,新刑法頒布,通奸罪才真正被廢除。而“通奸”的問題,是通過將其納入道德範疇來制約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個問題認識的終結。中國人花了2000多年才明白這個問題的實質。時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國人處理此事的形象。
到目前為止,壹些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在刑法中納入壹項懲罰通奸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