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壹)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規定的;
(二)認為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有違法民事執行活動的。
當事人申請監督有期限嗎?
當事人因上述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的期限是固定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不適用。
第二,向誰申請監督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中有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審理和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所屬部門受理。
當事人不服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復議裁定或者決定,申請監督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必要時可以將案件移送原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三。申請監理所需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時,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當壹次性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
四。難承認的事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壹)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但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除外;
(三)人民法院正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不服財產分割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
(7)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書再審後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八)申請監管超過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的;
(九)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或者執行活動有下列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壹)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正在審查處理的,但在法定期限內未予處理的除外;
(3)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對司法、執法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和檢察建議,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第五條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和管理分別由控告、民事起訴和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辦案決定,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壹名檢察官單獨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壹名檢察官擔任主審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案件,根據需要,可以配備助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檢察人員。輔助檢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輔助檢察事務。
第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訴訟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訴訟監督。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壹召集本轄區檢察人員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召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傳喚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檢察職責。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按照規定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民事抗訴案件或者其他與民事訴訟監督有關的議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壹條檢察官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自覺接受監督。
檢察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檢察人員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檢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全面、真實、及時記錄和報告過問或者幹預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等重大事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