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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術語解釋精選

第壹章

1刑法:即壹個國家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

(1)廣義刑法~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刑法典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單獨的刑法和非刑法(附屬刑法規範)。

(2)狹義刑法~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

2.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中國刑法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

3.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刑法含義的解釋。

第二章

1.刑法總則:是指貫穿壹切刑法規範,具體指導和制約壹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體現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精神的法典。

2.....罪刑法定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罰。”

3.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刑事責任相適應,作為犯罪來處罰。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也是我國憲法的原則...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範圍:即刑法的適用範圍,即時間、地點、人和是否及時。

2.刑法的溯及力~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

3.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又稱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壹部刑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

4.保護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境內外犯罪的本國人和外國人,對侵害自己利益的人適用自己的刑法。

第四章

1.犯罪:凡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的、集體的或者公民私人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受刑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構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是確定特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壹。

3.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所造成的刑事法律後果的應有承擔標準,反映了國家依據刑法對行為人的負面道德政治評價。

4.法律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罪或者應當受到什麽樣的處罰的不正確認識。

第五章

1.犯罪客體:受刑法保護、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2.刑事責任能力~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行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3.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的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4.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5.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6.過失犯罪~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並相信因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

7.事故~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主觀上不是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而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

8.不可抗力~該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9.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而事先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

10.有害行為是指身體在人自身意識的控制下做出的對社會有害的運動。

第六章

1.犯罪集團: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

2.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被迫從犯:被強迫參與同壹犯罪的罪犯。

4.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罪犯。

5.想象競合犯:實施壹個犯罪行為,同時實施數個犯罪的犯罪形態。

6.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了犯罪基本要件,發生了犯罪基本要件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因而刑法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7.連續犯:壹種犯罪形式,在這種犯罪形式中,行為人犯下同樣的罪行,並為同樣的或普遍的犯罪意圖犯下同樣的罪行。

8.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結合起來,界定為壹個新的犯罪的情形。

9.牽連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犯罪的情形。

10.結果犯~不僅要有構成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還要有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才能構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具備犯罪的所有要件。①特征~主觀上,人們特定的犯罪意圖已經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得到了充分的發展或實現;客觀犯罪行為在主觀犯罪故意和意誌下達到了法定目的,即完成犯罪的狀態。

第七章

1.適當行為:又稱排除危害行為或防止違法行為,壹種行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特殊情況在實質上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2.正當防衛: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以及侵害不法侵害人的行為。

3.特殊防衛權~刑法第20條第3款: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脅迫、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緊急避險: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需要采取較少損害合法權益、較多保全合法權益的緊急避險行為。

5.套保過度~套保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客觀上超過了必要限度,對合法權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過度避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章

1.刑罰: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懲罰犯罪的強制手段。我國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人適用的,由特定機構執行的強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罰體系:刑法規定的、按壹定順序排列的刑罰方法的總和。

2.主刑(基本刑)只能獨立適用於罪犯,不能附加適用的主刑。

3.刑事拘留:短期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教育改造。

4.罰金:法院判決罪犯或單位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的壹種刑罰方法。

5.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作為附加刑附加適用。

6.沒收財產:將罪犯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強制收歸國有的壹種刑罰方法。

第十章

1.刑罰裁量的酌定情形~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由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靈活把握的情形。

2.壹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又犯罪的罪犯。

3.壹般自首~行為人實施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4.特殊自首(準自首或“自首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

5.緩刑: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具體適用制度。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法院認為暫緩執行原判決不會危害社會,在規定的審判期限內不執行原判決,並且沒有新犯、沒有發現遺漏,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管規定的壹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6.非刑罰處理方法:法院對罪犯適用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

破產重組保護

1.減刑: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自覺遵守監規,自覺接受教育改造,但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原判刑罰執行制度適當減輕。

2.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壹定期限後,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提前釋放。

3.赦免:國家宣布罪犯免於起訴或執行懲罰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犯罪:犯罪的狀態,即根據犯罪的條件進行的具體描述。

2.....空白起訴書:起訴書上沒有規定,但說明這個起訴書的特點在其他法律中已經有規定。

3.法定刑: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處罰標準。即刑法分則和其他刑法具體規範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的處罰種類和制度。

第十三章

1.間諜罪~壹般主體(中外公民、無國籍人)主觀故意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使敵人轟炸目標。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壹般或者特殊主體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2.放火罪~壹般主體主觀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和設置放火、爆炸、投毒、擊水或者其他危險方法,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交通肇事罪~壹般主體的主觀過失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5.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交通工具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傾覆、毀壞的行為。

第十五章

1.向壹般主體(個人或者單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者主觀故意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2.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罪~特定主體證券的內幕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在與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有關的信息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主觀故意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

3.虛報註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逃匯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嚴重行為。

5.偽造貨幣罪:是指采用各種方法,模仿人民幣或者外國貨幣的圖案、形狀、顏色,非法制造假幣的行為。

6.洗錢罪~壹般主體(單位或者個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收入,卻以各種方式隱瞞其收入的性質和來源。

7.信用卡詐騙罪~壹般主體主觀上故意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行為。

8.集資詐騙罪~壹般主體(單位或者個人)主觀上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復雜客體同時侵犯投資者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壹般主體(重婚者和已婚者)主觀上故意與他人有配偶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掩飾、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掩飾、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的行為。

3.過失致人死亡罪: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壹般主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故意非法占有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交出。

2.侵占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特定主體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

3.挪用資金罪~特定主體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出借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或者進行營利或者違法活動。

第十八章

1.偽證罪~特定主體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行為。

2.醫療事故罪——特殊主體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的主觀過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

3.招搖撞騙罪~壹般主體的主觀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騙取和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5.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壹般或特殊主體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妨害國家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

第十九章

1.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侵害國家國防利益,依法應予懲處的行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

3.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嚴重行為。

4.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故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壹章

1.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員主觀故意徇私枉法,起訴明知自己無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徇私枉法。

3.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具體表現為:(1)不履行職責;(二)擅離職守;(三)不履行職責。

第22章

1.開小差罪~現役軍人主觀故意違反兵役法規定,逃離部隊,情節嚴重。

2.武器裝備肇事罪~軍人的主觀過失,違反了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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