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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龍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龍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充分發揮龍湖水域的綜合生態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龍湖水源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龍湖水域保護區是指龍湖、紫龍湖、象湖、如意湖、蓮花湖及相連的河流、運河等龍湖水域、中部島嶼和鄭東新區周邊湖泊。

龍湖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鄭東新區管委會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三條龍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龍湖水域保護和管理的領導,本辦法由鄭東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市水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文化、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龍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鄭東新區相關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鄭東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鄭東新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龍湖水源保護規劃。

龍湖水源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龍湖水源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應當接受公眾監督。第六條鄭東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建設和維護公共碼頭、棧道、護岸、堤壩、橋梁、環湖截汙管網等公共基礎設施,設置和維護保護區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汙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第七條鄭東新區管委會負責龍湖水源保護區的園林綠化、景觀照明和路面建設,改善和維護龍湖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第八條鄭東新區管委會應當在龍湖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全民健身器材、導遊標誌、無障礙設施、直飲水站(點)等配套設施,為公眾提供便捷服務。第九條鄭東新區水利管理機構受委托按規定負責龍湖水源保護區內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第十條龍湖蓄水灌溉和生態景觀用水納入全市水量分配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並會同鄭東新區水利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十壹條鄭東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建立水質監測體系,建立水質預警機制,定期對龍湖水域水質進行監測,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龍湖水域水質出現異常變化的,鄭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二條鄭東新區水利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定期對龍湖水域進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暢通。第十三條在龍湖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的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龍湖水源保護規劃。建設項目應當設計汙水排放設施,其設施應當納入城市汙水管網。第十四條在龍湖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的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相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鄭東新區管委會的意見。第十五條經批準在龍湖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建設保護方案,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汙染龍湖水源。

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十六條龍湖水域船舶的種類、數量、活動時間和面積,由鄭東新區水利管理機構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龍湖水域的實際承載能力和保護管理需要確定。第十七條進入龍湖水域的船舶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營運。

機動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鼓勵使用電、氣或者太陽能等能源。第十八條龍湖水域的船舶應當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汙水專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汙水和其他汙染物應回收到岸上集中處理。第十九條在龍湖水源保護區內開展水上訓練、比賽、航模等大型娛樂體育活動或者影視拍攝活動,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因舉辦活動造成龍湖水源保護區環境汙染或設施損壞的,由主辦單位負責恢復原狀,並承擔相關費用。第二十條龍湖水源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占水、圍湖養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設施的;

(三)擅自向龍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種;

(四)電魚、炸魚、毒魚或網魚,進行捕撈;

(五)在龍湖水域遊泳、洗浴;

(六)擅自利用排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龍湖水域;

(七)攜帶犬只及其他寵物進入龍湖水域;

(八)擅自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九)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排放汙染物;

(十)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垃圾;

(十壹)其他影響水體質量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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