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物權法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物權法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物權法》確立了物權的概念,明確了權利人對物享有排他性權利,為物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制度,對涉及房地產投資、開發、建設、經營的房地產行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現行房地產管理方式方法提供了新的實施體系,為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預留空間。房地產行業需要正確對待物權法,物權法對房地產行業未來發展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壹,物權法嚴格規定了土地的轉讓、取得和開發。

1.《物權法》嚴格規定了土地流轉的方式。

《物權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有兩個以上意向使用同壹土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這壹規定強化了土地流轉制度,有利於有效加強土地監管,制止違法用地,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同時也保證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了政府能夠獲得土地收益,維護了國家的利益。

2.《物權法》嚴格規定了土地的取得和開發。

《物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合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在物權法中做出這樣的規定,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上的土地供應,可能會增加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影響房地產開發的速度。直接與集體經濟組織或地方政府進行土地征收的不規範方式將很難繼續下去。這就要求房地產企業在征收集體土地時,要明確具體權限,制定具體程序,規範操作。

第二,《物權法》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1.使“有永久財產者有恒心”,為房地產行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壹規定使購房者對持有私有房產更有信心,為房地產的長期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有利於提高房地產的內在價值和建築質量。

《物權法》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限延長的規定,消除了產權延續問題,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不動產處置糾紛,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將進壹步激發購房者和投資者的購房欲望,為開發商創造和擴大潛在市場,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久的購房需求。此外,這壹規定還有助於提高住宅質量,因為所謂的“自動續期”只是延長了建築物的使用權期限,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所以壹旦建築物報廢,土地仍將被收歸國有。壹方面提醒業主保護好自己的財產,積極繳納物業管理費。70年後,只要建築還健康,物業仍歸業主所有。另壹方面,未來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更加註重產品質量和品牌建設,購房者將更加關註房地產的整體規劃、設計、建築標準、物業品質和使用壽命,以滿足購房者追求舒適生活的目標和物業保值增值的需求。

第三,《物權法》關於征地拆遷的規定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1.物權法嚴格規定了拆遷條件,改變了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方式。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為了公共的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這壹規定表明,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可以征收;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眾的利益,這樣才能在壹定程度上杜絕開發商利用土地,政府幫助其拆遷的現象,這將從根本上改變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方式,尤其是壹些與政府關系密切的開發商,如果不改變其運營模式就有被淘汰的風險;征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也就是說,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的主體是國家,其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征收不等同於拆遷,也不壹定導致拆遷,主要是通過拆遷來實施;拆遷不應是征用,而應包括征收征用和非公益性拆遷。由此可以做出如下判斷:第壹,城市房屋拆遷作為城市建設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將主要以征收方式進行;二是政府作為征收主體成為拆遷人,與拆遷人的法律關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是行政法律關系;第三,非公益拆遷將成為真正的民事法律關系。由於補償安置標準矛盾突出,缺乏相應的執行力度,拆遷數量會很少,甚至會基本退出拆遷領域。

2.《物權法》關於拆遷補償的規定,增加了開發商的開發成本。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可見,物權法在保護農民利益方面又前進了壹步。原來,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有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為了充分保護農民的利益,物權法增加了壹項社會保障,既保障了他們當前的生活,也充分考慮了他們未來的生活。體現了政府對農民生活問題的現實關註,但無疑會增加開發商的拿地成本,減緩房地產開發的步伐,這對其資金實力是壹個嚴峻的考驗。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個人住宅被征收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壹條款保護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如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私人財產,少數人就會犧牲自己的合法權利來滿足更大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因此,這些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必須得到國家的補償。但另壹方面,這些規定可能會增加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同時可能會延緩拆遷進度,影響房地產開發速度。比如物權法頒布後各地出現的“釘子戶”,就是這種可能性的體現。

這壹立法更符合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和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對今後的土地利用影響很大。從宏觀角度來看,隨著土地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劇,國家必然會采取更加科學嚴格的政策來調控房地產用地,促進房地產開發向節約型方向轉變。從微觀層面來說,由於土地征收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以經營為目的的土地征收的難度和成本會大大提高。因此,可以預見,未來房地產增量用地將受到極大限制,尤其是大面積農用地轉為房地產用地的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房地產企業儲備土地的難度加大,城市存量土地和閑置土地的潛力將得到有效挖掘, 尤其是《物權法》第143條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將更有利於房地產企業盤活存量土地,節地型住房的利用效率和強度將得到合理提高。

四、《物權法》關於登記制度的規定對房屋買賣的影響。

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主要采用分案分級制度。以不動產權屬登記為例,國內房屋和土地登記仍分別歸不動產和土地管理。這種登記方式不僅增加了不動產交易的環節和成本,還容易導致不動產權屬不清,交易安全難以保障。為進壹步規範不動產登記制度,《物權法》第二章第壹節作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確立了不動產登記的生效原則,建立和完善了不動產統壹登記、預告登記等壹系列制度,大大提高了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和不動產的交易安全性。

1.統壹登記制度可以有效規範房地產開發和銷售行為。

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是物權公示原則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國不動產登記機構多達六七家。重復登記、重復登記、遺漏登記、信息分散、資源浪費等現象給當事人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負擔。統壹登記機構是必然的。《物權法》的出臺,將促使政府加快改革建築物和土地分別登記的不合理局面,建立統壹的城鄉不動產權屬登記機構,頒發統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雖然全國很多地區還沒有建立統壹的登記制度,物權法也沒有規定由原房管局還是新的登記機構負責,但國家實行統壹登記制度,將杜絕重復登記、錯誤登記等資源浪費現象,使交易流程更加清晰統壹,產權更加明晰。同時會在壹定程度上減少區域差異造成的市場分割,提高註冊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由於統壹登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房地產權屬清晰,信息便於查詢,企業的開發投資將得到有效保障,房地產開發銷售行為可以得到有效規範,並購風險將大大降低。

2.預告登記制度可以有效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買賣協議,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壹種特殊類型,它從法律上限制了登記的權利人以物權的方式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保護了相對人對不動產權利變更的請求權,穩定了不動產交易秩序,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制度下,經常會發生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部分房款, 並且在等待辦理產權證期間,賣方將房屋轉賣他人或者將已售房屋抵押,嚴重損害了買方利益。 因此,預告登記制度的實施,將對當前房地產市場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售行為起到極大的規範和約束作用。既能保護相對弱勢的購房者的權益,又能制約開發商的投機行為,使其誠信經營,有效防止“壹房多賣”的現象。另壹方面,開發商可以充分利用預告登記制度,及時促進期房銷售,及時回籠開發資金。

五、《物權法》對解決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影響深遠。

1.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這是第壹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提出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權的概念,從中可以看出,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壹是專有部分的專有權;二是建造師中的某些* * *有權* * *;第三是有權共管壹些* * *。《物權法》從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但部分車庫、車位的權屬在操作上依然復雜,這也給開發商留下了空間。需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其權屬和管理方式,減少相關法律糾紛。

2.改變了傳統的物業管理方式。

《物權法》第八十壹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依法更換擬聘用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監督。”《物權法》賦予了物業管理企業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對住宅區的管理權,也就是說,非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沒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物業管理,沒有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以從事物業管理,這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物業管理行業提出了新的命題,對物業管理部門提出了挑戰。

3.物權法也保護開發商的權利。

《物權法》除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還保護物業服務機構和開發商的權利。當然,業主在物業管理中話語權的增加,也給壹些物業公司帶來了挑戰和機遇。只有真正為業主服務的,才會在同行業競爭中優勝劣汰。無形中通過物業管理的洗牌,進壹步實現房地產市場的規範合理發展。

4.《物權法》進壹步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保護了業主權利。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構築物、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壹規定明確了業主對小區的管理責任和權利,也明確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權利的行使。壹定程度上,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解決了現階段爭議較大的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問題,將有助於業主主張自身權益,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從《物權法》來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無權撤銷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有權撤銷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這突出了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平等關系和私權之爭,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公權關系。物權法的法律管轄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人民群眾關心的土地、房屋問題,將對我國房地產業的未來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六、物權法為房產稅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權法》規定,“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財產平等是物權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無論是國家的、集體的還是個人的財產,只要進入民事領域,其法律地位都是壹樣的,同樣受法律保護。《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全面規定了財產權利的歸屬和使用,這不僅為開征房產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也為開征房產稅提出了法律要求。開征房產稅有利於規範房地產市場稅制,增加保有環節稅收,抑制房地產市場需求,減緩價格上漲。但是,目前開征房產稅的法律和制度環境還不完善,存在大量產權不清的問題,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完善,土地制度還需要改革和完善。這些法律和體制障礙需要進壹步解決。

  • 上一篇:成都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18修訂)
  • 下一篇:補償性債務如何形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