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再生水、雨水利用等先進節水技術,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水知識,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第二章城鎮節約用水管理第九條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分類管理。
非居民用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超計劃部分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禁止居民和非居民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第十條市和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制定用水計劃:
(壹)年度公共供水量;
(二)工業用水定額及相應的產業政策;
(3)用戶合理用水水平和發展需求;
(4)水平衡測試數據。第十壹條市和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於今年年底下達下壹年度的用水計劃,並負責監督考核。
非居民用戶應當與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簽訂用水計劃執行責任書,嚴格執行用水計劃。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下達的用水計劃用水。對超計劃用水量,除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外,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超計劃部分按實際水價標準實行以下累進加價收費:
(1)超計劃用水量低於10%(不含10%)的,超計劃用水量費增加1倍;
(二)超計劃用水量10%-30%(不含30%)的,超計劃用水部分水費加價2倍;
(三)超計劃用水30%以上的,超計劃用水部分的水費將增加3倍。第十三條超計劃收費加價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第十四條非居民用戶應當每三年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因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和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新的水平衡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設備,使用節水器具,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內容。
年設計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項目,其節水方案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水設施和設備的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督。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內容。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條本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配備經法定機構檢驗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已建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第十七條非居民用戶不得擅自停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並定期進行管網檢漏,防止用水設施漏水。第十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提倡壹水多用,開展再生水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