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章程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即契約論和意思自治論。根據契約理論,章程是基於發起人的* * *協議,制定後對發起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具有合同性質。公司章程本質上是公司股東或投資人簽訂的合同。根據自治法,章程不僅約束章程的制定者,也約束後來加入公司的公司機關和股東。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規範,是具有公司自治性質的根本規則。
章程:(1)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外資企業;3.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三類:
(壹)必須絕對記載的事項這些事項必須記載在公司章程中。缺少了它們,公司章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就因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無法註冊。絕對有必要記錄以下項目: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利潤分配和風險分擔的方式;
9.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法定代表人;
11.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12.修改章程的程序。
(2)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記錄,只有項目本身不會生效,其章程仍然有效。相關的記錄項目有:
(壹)股東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以及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二)股東以貨幣以外的財產出資的,還應當列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者估價標準;
③如有解散原因,原因;
(四)應由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
(五)公司公告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公司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銀行;
(八)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項目。此類事項壹經訂立並納入公司章程,公司和股東應遵守公司章程,除非經股東大會修改。其他任意項目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二)股票種類和出資方式;
③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和地點。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壹旦訂立,不僅對現有的公司內部成員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具有壹定的效力。本公司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2.外資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名稱和住所;(二)宗旨和業務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和投資期限;(4)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六)財務、會計、審計的原則和制度;(7)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九)章程修改程序。外資企業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生效,修改時亦同。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合營企業名稱和法定地址;(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期限;(三)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和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職責;(六)管理機構的設立、工作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辦法;(七)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原則;(八)解散和清算。(九)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