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產重組董事會第壹次決議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決議通過當日或者下壹個工作日的非交易時間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告。董事會應當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及相關信息披露準則,編制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報告書,並將預案或報告書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同時公告。
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應當承諾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這些承諾和聲明應當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
第二條上市公司首次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應當在董事會召開的當日或者前壹日與相應的交易對手簽訂附條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應明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壹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即生效。
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合同應當載明特定對象擬認購的股份數量或範圍、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限,以及標的資產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或定價原則、資產轉讓或交割的時間安排、違約責任等。
第三條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董事會第壹次決議公告後,六個月內董事會未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並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為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未獲通過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再次作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決議的,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為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
第四條上市公司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應當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以下規定做出審慎判斷,並記入董事會決議記錄:
(1)交易標的資產涉及立項、環保、行業準入、用地、規劃、建設等審批事項的,應在本次交易董事會第壹次決議公告前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書或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本次交易涉及審批相關事項的,應在《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及報告書》中詳細披露已提請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進展情況及尚需報批的程序,並對可能未獲批準的風險進行特別提示。
(2)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在本次交易第壹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資產出售方必須已合法擁有標的資產的完整權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上市公司擬購買的資產為企業股權的,該企業不得有虛假出資或影響其合法存在;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成為參股公司的,以作為主要標的資產的企業股權為控股權。
上市公司擬購買的資產為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資源性權利的,應當已經取得相應的權屬證書,並具備相應的開發或者開采條件。
(三)上市公司購買資產應當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產經營所需的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維護上市公司在人事、采購、生產、銷售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獨立性。
(四)本次交易應有利於上市公司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突出主營業務,增強抗風險能力,有利於增強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
第五條上市公司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交易對方、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通知》(公司字[2007]128號)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和程序。
重大資產重組董事會第壹次決議公告後,上市公司董事會及交易對方撤銷、中止重組方案或對重組方案進行實質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變更主要交易對象、主要標的資產等)的,)無充分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交易對手、證券服務機構等單位及相關人員采取監管措施,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