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是西方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用來反對“君權神授”封建理論,爭取平等自由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在這個前提下,西方資本主義及其相應的制度才能得到充分發展。因此,社會契約論不僅是資產階級民主的基礎,也是國家政治和法律的正當性。同時,它也是資產階級國家建立和發展以平等和自由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的先行者。毫不誇張地說,不了解西方的社會契約理論,將構成我們徹底理解西方法學理論不可逾越的障礙。時至今日,西方學術界仍有大量學者對這壹理論進行闡釋和完善。盧梭的《論社會契約論》是他最重要的政治著作。也是世界思想寶庫中最重要的經典之壹。在該書中,盧梭從國家與人民、國家與法律、自由與平等、國家與社會等角度全面而深刻地闡述了社會契約論。革命時代各國資產階級都曾視其為福音,革命勝利後參照其理論建立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鑒於其重要性,《社會契約論》被中國商務印書館列為《中譯世界》。
[寫作背景]
18世紀的歐洲,宗教勢力逐漸退卻,各種政治啟蒙思想方興未艾。盧梭早在1743年遊歷威尼斯時就開始考慮政治問題。後來,通過對道德風尚的歷史研究,他的觀點被極大地拓寬了,他意識到所有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都是政治問題,無論人們采取什麽樣的方式,任何國家總是它的政府性質使它看起來像什麽,所以盧梭認為什麽是最好的政府這個大問題可以轉化為下面的問題,即政府的性質是什麽,它適合於形成壹個最道德,最開明,最明智,因而也是最美麗的國家。盧梭原本打算寫壹本名為《論政治制度》的書,意在系統論述政治制度。1753年,他開始起草這本書,但在1761年,盧梭寫完《新愛羅思想》後,考慮到寫這本書的時間太長,決定放棄這本書,提取獨立部分,最終形成了社會契約論。
[主要內容]
《社會契約論》共四卷四十八章,分別論述“人類如何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麽”;“立法”;《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和《鞏固國體的方法》的核心目的是討論政治權利的基本原則,所以該書也被稱為《政治權利原理》。
第壹卷討論了人類如何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基本條件是什麽。在正式進入本卷理論之前,盧梭描述了貫穿《社會契約論》全篇的基本方法。他說:“我想從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的可能情況出發,探討社會秩序中是否可以存在某種合法的、確切的政治規則。在這項研究中,我將盡力把權利所允許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起來,使正義和功利不會有所不同。”(第7頁)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和他同時代的社會思想家(如孟德斯鳩、伏爾泰、休謨、狄德羅等)的區別。).歸根結底,其他思想家都是功利的,在這壹點上,他們主導了社會關系的規範。在現實和利益下已經不存在了。對此,盧梭的意見可以說是:通過把實際問題當作獨立的東西來建立正義和權利的基礎,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功利主義的觀點。這種嘗試成功與否是另壹回事,我們將能從社會契約論中處處看到他的權利與功利相結合的觀點。這本書的第壹卷是在基礎上研究社會契約。這就是《社會契約論》的精髓,後面幾卷都可以說是發揮和推斷本卷所建立的論點。盧梭在第壹卷第壹章的開頭就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卻處處受到社會負擔的壓制。原因是什麽?這是問題的開始。盧梭不願意解釋這壹事實的由來,而是註重回答這壹事實如何得到社會承認的問題。他認為社會秩序不是出於自然,而是人為的,即基於約定。在此之前,學者們從以下兩個觀點來解釋政治社會的建立:壹是關註權力尋求的自然起源,認為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型。其次,它認為權力是強者的權利。前者的謬誤在於不理解兒子對父親的依賴僅限於兒子需要保護的時期。壹旦兒子能夠獨立,這種結合就會瓦解。後者的錯誤在於,他顯然沒有理解“對”這個詞的含義。所謂“強者的權利”是壹個混淆的概念,把肉體力量等同於精神力量。政治社會不是主人和奴隸的關系,而是每個分子之間的關系。問題是,人們怎樣才能組成壹個法制社會?社會契約不是關於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而是關於人的行為。在此基礎上,盧梭提出了新的社會契約論。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他談到了前社會、前道德、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狀態,即所謂的自然狀態,解釋了社會中的壹切不平等。就是違背這種狀態的結果。但他認為,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人必然會遠離自己的本性。關於社會契約的假設就是基於這個論點。所以,人類既然不能停留在自然狀態,就要改變生活方式,但因為人不能創造新的力量,就只能通過* * *,創造“力的總和”,而不能只是組合。要搞清楚壹個社會的* * *意誌,“使它能夠維護和保護與壹切* * *相聯系的每壹個人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種結合,每壹個與壹切相聯系的個人只是服從自己,仍然是壹如既往的自由”(第23頁)。這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在這裏,盧梭極力主張保護生命和財產。他還強調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是政治社會建立的關鍵:“放棄壹個人的自由就是放棄壹個人的和諧,放棄人權,甚至放棄壹個人的義務”(第16頁)。作為解決這壹問題的社會契約,它是“每個人和他自己的壹切權利都轉移給整個集體”(第23頁)。換句話說,“我們每壹個人都在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擁有自己和所有的力量,我們接受每壹個成員都是同壹個身體中整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第24-25頁)。這種締約行為把以前獨立的個體結合成壹個道德的、集體的* * *體,這就是* * *。被動時稱之為國家,主動時稱之為主權者,與同行比較時稱之為政權。“至於組合,他們統稱為人民;就個人而言,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追隨者,稱為臣民”(第26頁)。
通過與當時已有的契約理論進行比較,可以更清晰地看到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實質:首先,盧梭理論中的契約行為不同於霍布斯、普芬多夫等人所倡導的服從契約。所謂臣服契約,是指國家形成時,統治者與人民所簽訂的雙邊契約;盧梭主張的契約行為是指人民作為主權主體的形成行為。因此,總之,盧梭所謂的“主權”是指人民* * *擁有權力。其次,本契約中的讓渡是將所有個人及相關條件全面賦予* * *同壹主體。按照盧梭的說法,那就是讓所有的分子在* * *同壹個身體裏有同樣的條件。為了搞政治。同時,個人也因此完全被* * *同構所包含。盧梭認為,國家對於個人來說,並不像洛克所說的那樣膚淺。他認為,個人只有通過國家才能確保自己在國家的存在。第三,每壹個分子都把自己完全轉移到* * *同構上,但* * *同構的是人本身,包括自己,所以契約無非是他自己的契約。這樣壹來,
盧梭認為,在社會契約產生了勸誡的同時,人的方面也發生了極其重要的變化。正義取代了本能,義務取代了壹般分支,權利取代了情欲。這樣,道德和社會價值在人類中產生了,人類成為了真正的“人”,這直接表明了這種變化就是自由。盧梭認為,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本質,但社會契約必須將自由置於其中。把它提升到壹個更高的層次,就是把個人未經許可的“自然自由”排除在外,使人擁有“社會自由”,受制於大眾。但是,根據社會契約形成的* * *壹致意誌,不僅是所有人的* * *壹致意誌,所以也等於個人意誌,所以服從公意就是服從個人意誌。這樣,人們就獲得了道德自由——盧梭表明,完整的人民主權是確保公民自由平等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同時他將這種主權觀念提升為人類道德價值的源泉,而不僅僅局限於政治制度的原則。
第二卷的基本內容是主權因社會契約而成立,對主權概念的界定更為嚴格和準確,也對主權職能的立法進行了探討。因此,主權與立法理論可以說是本文的主題。
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即人民意誌的運用。首先,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因為公眾的意誌和人民的意誌是壹樣的,都是屬於公眾的,所以這種意誌不能轉讓給壹個特殊的個人或群體,由他們來代表;同樣,主權不可分割,因為意誌不可分割。如果我們有正確的主權概念,就應該知道,主權在實際執行的時候,好像主權是可以分割的。其實只是主權的使用,而不是主權本身。此外,公眾的意願從來不會錯,但不能說人民的決議總是正確的。因為人的決議有時是由不同於公意的所有個別意誌來表達的,這時,雖然是由所有個別意誌來表達,但實際上只是個別意誌的總和,沒有整體性。為了避免這種傷害,國內壹定不能有派系。“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是國家內部不能有派別。每個公民只能表達自己的意見”。上述主張主要是從人民主權出發,對以部分或個別利益取代所有* * *意誌的主權濫用進行反駁。然而,主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必須規定主權的邊界。作為完美國家的壹員,個人必須放棄自己的特殊利益,完全服從大眾的意誌,但仍有“私”的權利。所以要區分公民的權利和個人的權利,公意的客體畢竟是* * *的,指向的是和公意* * *壹樣的利益,所以作為公民受到個人的約束,主權的權威不如具有特殊意誌的私人個體。所以主權是超越壹切的,但當然不可能是無限的。乍壹看,這種主權權威的理論似乎是壹個所有個人都被轉移的社會。事實上,主權或公眾對其成員的意願的不合邏輯是不可避免的,但這並非沒有解釋。我們認為盧梭的真諦似乎在於主權絕對在人民意誌的範圍之內,但我們不能忘記它是絕對的,因為它能保證其成員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此外,如果公眾意誌的存在是主權,那麽公眾意誌的表達就是法律。法律本質上是公共的,所以即使可以規定特權,也不能給某個人。制定法律的權利只屬於人民,但人民不壹定總是開明的。所以,除了立法權,我們還需要知道什麽是民意的立法者。這只有在考慮到人民的歷史背景、國家領土的大小、地質和習俗之後才能決定。雖然各國的立法制度不盡相同,但自由平等必須是立法的原則,這壹立法目的在各地都必須絕對貫徹。法律可分為政治法(規定整體與整體的關系,即主權者與國家的關系)和民法(規定成員之間或成員與國家的關系)。
第三卷討論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擁有行政權,行政權從屬於作為主權主體的立法權。同時,政府的建立不以契約為基礎,這是第壹卷中“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不是契約的目的”命題的必然結果。政府只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權力,所以不敢人民當家作主。政府的職能是執行法律,維護政治和社會自由。它只是人民和主權機構之間的中介。就盧梭而言,這也關系到原則上對人民革命權利的承認。盧梭對政治制度的顛覆采取了謹慎和警惕的態度,但即使如此,他仍然認為,為了貫徹人民主權的理念,人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任命或罷免行政權。政府可以采取各種形式。由於過度的謹慎,人們會對機會不夠重視,會錯失良機;而且因為反復考慮,人們往往會失去考慮的結果。”(第84頁)因此,“管理者與政府的比例,應該與臣民與主權者的比例成反比”(第84頁)。具體來說,政府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盧梭把民主、貴族和君主政體作為政府的基本形式。(1)民主:將政府委托給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結合。這樣看來,似乎沒有比這種政體更好的整體了,因為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統壹可以充分體現公意,但民主政體應該建立在以下難以實現的條件上:必須是壹個小國,人民可以很容易地聚集在壹起,很容易地認可和培養其他所有公民;必須極其簡單時尚,以免事務繁雜,爭論難;人與人之間的地位和財富必須是事實上的高度平等,否則權利和權威上的平等不能長久維持;很少或沒有奢侈品,因為它會同時腐蝕富人和窮人。所以民主雖然最完美,但不適合人類的實際社會。”從民主壹詞的嚴格意義上來說,真正的民主從未存在過,也永遠不會存在”(第88頁)。此外,盧梭還補充說,沒有任何其他政府像民主政府或人民政府那樣容易發生內部紛爭和內亂。因為沒有任何壹個政府如此強烈和不斷地傾向於改變自己的形式,也沒有任何壹個政府需要以更大的警惕和勇氣來維持自己的形式。由此可見,盧梭所謂的民主是指古希臘雅典的直接民主,而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則被盧梭歸為貴族制。(2)貴族制:將行政權力委托給少數行政人員。貴族制度有三種。即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第壹個只適合單純的人,第三個是所有政府中最差的,第二個是最好的。是嚴格意義上的貴族政體。第二種貴族政體的優勢在於區分了兩種完全不同的道德人格,即立法權和行政權,它還具有留下來選擇自己成員的優勢,因為在民主政府中,所有公民都是天生的管理者。貴族制度把管理者限制在少數人,他們只是因為選舉才成為管理者。這樣,誠實、智慧、經驗等被人們重視和尊重的理由,恰恰成為政治文明的新保障。另外,在選舉貴族制下,理解更容易把握,事務更好商量,執行更有序更快捷。受人尊敬的長輩總比不知名或被鄙視的人好。也能更好的維護國家的對外威望。所以,最好最自然的秩序就是讓最聰明的人來治理大眾。從其內容來看,盧梭所謂的選舉貴族制似乎等同於現代所謂的代議制民主。(3)君主制度:政府的權力只集中在壹個管理者手中,只有這個人有權依法行使這壹權力。這個人就是人們所說的君主或國王。在君主政體下,人民的意誌、君主的意誌、國家的公共權力和政府的個人權力都響應於同壹個動力,國家機器的所有力量都在同壹個手裏,壹切都朝著同壹個目標前進。因此,沒有任何其他政權比這個政權更強大,但同時也可以說,沒有任何壹個單獨的政權權力更大,更容易統治其他意誌。雖然壹切都在朝著同壹個目標前進,但這個目標絕不是公眾的福利,甚至行政權力本身也在不斷轉化為對國家的壹種損害。專制政府最明顯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種在其他兩種制度下構成不間斷聯系的連續性傳承。按照上面提到的壹般比例定律,君主制只適合大國。
由此可見,盧梭在原則上拋棄了君主制,而民主雖然是最理想的政體,但對人類來說是高不可攀的,因此認為選舉貴族政體是最合適的。所以,民主、貴族、君主制的分類,只是行政權力的多少不同而已。同時,具體國家在選擇自己的政體時,要結合本國的具體情況,如國土面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