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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理錄音作為證據?

錄音證據屬於試聽物證,在整理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壹是保留錄音證據的原始材料;

第二,刻錄成光盤,提交法院;

第三,形成書面的表達形式,用文字表達雙方的談話;

第四,保持錄音證據完整,不要剪輯。?

1.音頻(視頻)證據可以成為證據嗎?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音頻或視頻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證據形式,其中第四種是“視聽資料”,即視聽資料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記錄遺囑”的規定。因此,視聽資料法允許的證據形式不存在爭議。

2.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取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0條規定: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該條款明確限制視聽資料,首先要求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那麽,在對方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況下,是合法還是非法呢?在司法實踐中,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在與對方面對面或者電話溝通的過程中,偷偷記錄雙方溝通過程中獲得的視聽證據。壹般認為是合法取得且有效的。

2.通過在他人住所、工作場所放置非法錄音設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視聽證據的,壹般認為不是合法取得的,無效。

第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很多案例,因為錄音證據對於掌握證據的壹方來說,起著勝訴的關鍵作用。這樣的案例不時見諸報端,有人以為有了錄音證據就萬事大吉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除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之外,還對錄音證據作了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支持”“沒有疑問”。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壹般來說,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此外,由於當事人經驗不足,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壹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有很多註意事項!

4.收集音頻(視頻)證據需要註意什麽?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爭律師總結了十點:

1,應該通過合法途徑收取。這是基礎。如前所述,判斷合法性取決於許多因素。壹般來說,面對面溝通時壹方手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壹方直接錄音都是合法的。

2、談話應該具備的壹些基本要素。談話中應該有時間、身份、地點等因素,這些因素往往在案件中起重要作用。最好在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的確認。

3、盡快記錄證據。在雙方沒有發生重大沖突之前,至少在起訴之前,還是有機會通過錄音取證的。起訴之後,壹般很難收集證據。

4、根據案例設定談話的要點。根據掌握的案情和其他證據,設計記錄證據的要點,應與上訴相壹致,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於關鍵內容,如果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要事先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有所警覺,導致失去取證機會;不要用威脅的語氣說話。通過威脅手段獲得的證據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盡量和平溝通,激動吵架過程中的表情可能會被認為是不真實的表達;涉及重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晰不含糊,不能模棱兩可;如果可能的話,關鍵內容要讓對方表達清楚,而不是只回答“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對錯由法官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不是糾結於對法律的不同意見或看法。

7.註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很寶貴,記錄證據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取證,最好集中在壹個或幾個時間點,不要過於分散,以控制記錄證據的關鍵內容。

8、註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當視聽資料的真實性有爭議時,可能需要司法鑒定。此時應向法院提供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因此應保留原始載體,復制後不得丟失或銷毀。

9、提供完整的錄音證據,不得擅自編輯和截取;為保全視聽資料的完整性,編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供錄音證據。向法庭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制,要給對方壹份復印件,由對方認真核實,向法庭提供書面版本,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0條規定: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是指司法機關發現和獲取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壹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便查明案情,解決糾紛。

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訴訟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循合法、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方法主要有現場勘驗、屍體檢查、活體檢查、詢問證人、詢問被告人、勘驗、扣押、辨認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鑒定。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認為,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收集和出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作為起訴方負責收集證據(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強調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收集和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強調公安幹警、檢察官、法官依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不以當事人申請、提供證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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