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這些國家被稱為“信用國家”。
二戰後,美國市場信用交易額猛增,各種信用工具被廣泛使用。隨著信用交易的增長,收集和處理信用信息的營利性征信機構迅速發展。但是,征信機構在為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信用信息采集和處理的界定、征信機構的服務方式以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等問題凸顯出來。在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下,美國政府於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出臺了壹系列關於信用管理的法律,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提供了較為完善的保護機制,並將征信機構列為獨立的市場服務行業,形成了市場化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美國信貸管理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壹個層次是關於信貸管理的直接法律規定。總的來說,* * *有17條法律,幾乎每壹條法律都經過多次修改。其中壹項名為“信貸控制法”的法律在20世紀80年代被終止。其他16法律有: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收債法、平等信貸機會法、公平信貸結算法、誠實借貸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卡和借記卡披露法、電子資金轉賬法、儲蓄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岡恩-聖日耳曼儲蓄機構法、銀行平等競爭法、住房抵押貸款披露法、住房貸款人保護法和金融機構改革-。
第二個層面是直接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主要包括隱私法(1975)、犯罪控制法(1973)、家庭教育權與隱私法(1974)、金融隱私權法(1978)、隱私保護法(1978)。這些法律直接規定,在相應的特殊環境下,不能公布或限制有關個人或企業的信息。
第三層次是指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為征信機構采集政府信息提供法律依據的法律。這壹領域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1966)、《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和《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1976)。
在個人信用報告方面,美國相應的規定和做法是:
第壹,在壹份消費信用報告中,不需要消費者個人同意就可以收錄的信息有:1,消費者的姓名、郵寄地址、電話號碼、社會保障號等。2.現有或以前的貸款或信用卡記錄了積極的交易信息,包括被授權人的姓名、賬號、信用額度、開戶日期、被授權人向征信機構報告信息的日期、最後壹次付款的日期和金額等。,還可以包括逾期賬戶信息,目前的逾期付款筆數,以及上述款項在過去12-60個月內是否按期支付的記錄。正面信息的披露沒有限制;3.法定時效期間公共信息記錄中的負面信息,包括破產記錄、欠稅記錄、犯罪記錄、賬戶被追回記錄等。4.個人信用信息的查詢記錄,包括過去1年的所有查詢記錄。
二、禁止在消費者信用報告中披露以下信息,除非消費者同意或要求:1。消費者的活期或儲蓄賬戶信息;2.消費者購買的保險單;3.消費者收入信息;4.消費者的個人生活方式和消費習慣;5.消費者的工作表現;6.消費者醫療信息;7.消費者的駕駛記錄;8.種族、宗教信仰、政治傾向等。
三、任何消費信用報告都不能包含的個人信息(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出現在報告中的信息)是指公共記錄中超過法定記錄期限的負面信息,包括:超過10年的破產記錄、超過7年的訴訟或判決記錄、超過7年的被逮捕、起訴和確認有罪記錄以及超過7年的其他有害記錄。
來源:
上海證券報,2004年8月,12(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劉姝威,王雪菲,張獻鳳,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