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洗車場的環境影響評價,並對洗車場的汙水處理和噪聲排放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洗車場違法建設和改變場地使用性質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洗車場出入口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的無照經營和超範圍經營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的消防設施、通道和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洗車、洗車、損壞道路設施、汙水橫流、亂扔亂倒、吊掛晾曬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本市洗車場的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洗車場設置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禁止在城市繁華商業區、重點旅遊景點周圍、主要交通路口或者彎道、城市綠地等區域設置洗車場。第七條本市鼓勵洗車場使用循環水設施和節水設備,提倡節約用水。第八條在本市開辦洗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營場所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二)建設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沈砂池、隔油池,在洗車區周邊設置排水溝或截水溝,所有設施符合本市設置洗車場的專業技術規範;
(3)室內或庭院作業;
(四)設置洗車用水計量設施;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洗車場。設置洗車場的,應當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許可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洗車場經營單位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壹個月內,到市市容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洗車場經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壹個月內到市市容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第十條洗車場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占用城市道路洗車、停放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晾曬、懸掛有礙市容和影響市容的物品;
(三)損壞城市道路、排水管道和其他市政設施;
(四)隨意傾倒洗車廢水,汙染道路;
(五)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第十壹條洗車場收取車輛清洗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等內容。第十二條洗車作業應當文明、衛生、有序。洗車場工作人員在清洗車輛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壞的,洗車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等相關證件設立洗車場或者手續不規範非法經營洗車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環保、國土和城鄉規劃、工商、物價、城管等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合格證書齊全的,予以登記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締。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3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