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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在建築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建築防水工程技術取得了顯著進步,表現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發展,標準的逐步完善,法規的出臺,建築市場的逐步規範。同時也要看到,建築滲漏這壹質量通病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雖然原因很多,但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對標準法規的法律地位認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管理監督不力等。,導致防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鑒於此,本文論述了實施標準和法規的意義,希望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

1.標準的解釋

1.1標準的定義和功能

標準的定義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的統壹規定。它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主管部門協商批準,並以特定形式公布,作為遵守的準則和依據。規範和條例都是標準的表現形式。根據上述定義,在我國,所有工業產品、各類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都必須制定和實施。1989年4月,我國頒布了《標準化法》,確立了各類標準的法律地位,明確了依法實施標準的義務和違反標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監督標準的實施,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和工程質量,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2《標準化法》規定的“標準”等級

國家標準。這是國家標準。國家標準通常是針對需要全國統壹的壹般技術要求和其他需要國家控制的技術要求而制定的。

行業標準。是國內某行業執行的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是針對壹般技術要求,以及在國家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需要在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某壹事物的特殊技術要求而制定的。

當地標準。它是在某壹地區實施的標準。地方標準通常是針對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需要在壹定區域內統壹的技術要求而制定的。

企業標準。是在某個企事業單位內部實施的標準。已經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制定嚴於這些標準的標準。

2.建築防水領域的標準

建築防水領域的標準主要有:防水材料標準(產品標準)和防水技術規範(包括質量驗收規範)。前者屬於生產領域應遵守的標準,後者屬於工程應用領域應遵守的標準。

2.1制定產品標準的要素及其適用性

防水材料的產品標準應以技術規範的要求為依據,準確反映產品的使用範圍,避免幾類產品或不同原料的產品被納入壹個標準;產品的技術指標應著眼於反映產品的內在質量,建立檢驗規則和簡單的試驗方法;現階段要註意加快與國際接軌。

2.2“條例”為建設服務。

“規定”是“標準”的表述之壹。防水技術的應用領域沒有太多的規定。目前正式頒布實施的規定有:北京市地方標準(DBJ/T 01-26-2003)《建築安裝分項工程施工技術規程》(包括屋面工程、樓地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大型建築企業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編制的《建築防水工程施工技術規範》(企業標準)等。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壹些從事防水工程施工的防水材料生產企業已經開始註重企業規程(企業標準)的編制,類似於施工方法,通過綜合配套研究制定。它們的特點是:可以形成技術管理上的壹致性,解決材料、設計、施工之間的協調和制約;彌補了產品標準中使用要求和技術規範中施工方法原則的不足;有利於成套技術(銷售系統)的推廣應用;以工業產品說明書的形式,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全方位服務。這些特點無疑為保證防水工程質量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值得歡迎。

3.法律法規的形式和功能

3.1法規與標準的關系

上述標準(規範和規定)屬於技術管理領域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則,而規定屬於行政管理領域應當執行的行為規則。“規定”的表現形式包括法律、法規、規劃、規章和政策文件。所以標準和法規的關系在管理上是相輔相成的。

1991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在建築工程(含防水工程)領域出臺了壹系列重要法規和政策文件,包括: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推廣應用化學建築材料和限制淘汰落後技術和產品的辦法、加強建築防水材料生產和應用管理等。這些法律法規對促進建築防水工程技術的發展和保證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3.2法律法規與產品標準的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防水材料國家標準是為國家建築領域使用而制定的,房屋建築工程只是其中之壹。而且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技術指標只是反映了國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所能達到的平均水平,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同時,建設部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防水工程在建築領域的重要性,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代表用戶利益,通過制定政策性文件,對材料或產品提出高於、嚴於或補充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這也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

4.建築防水領域存在的問題。

目前市場上假冒偽劣防水材料橫行是不爭的事實。據調查分析,部分地區市場上銷售的、用於住宅工程的防水材料合格率僅為25?40%,品牌產品和高檔防水材料很少使用,導致滲漏隱患加重,最終受害的將是用戶和購房者。很多防水專家對此非常擔心,認為這些情況不是技術問題,而是管理問題。防水工程是壹項系統工程。為了防止滲漏,需要進行綜合處理。65,438+00年前,建築防水工程界提倡對防水工程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建築法》還規定了屋面和墻面防水以及需要防水的地面工程的實施保修期,並將防水工程的質量責任委托給了施工單位。然而,由於二者權利義務不壹致,實施效果不佳。通過對近幾年市場情況的分析,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4.1法規政策不到位。

在建築防水領域,政府出臺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不在少數,但由於宣傳力度不夠,法規意識不強,不能認真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很多。. 2對標準(規範和條例)的法律地位缺乏了解

主要表現在設計乏力,更多的設計師受到開發商的幹擾,無法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規範,把選擇防水材料的重要責任留給施工單位決定,從而為假冒偽劣防水材料進入市場打開了大門。

4.3施工單位的行為不規範

目前,工程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築市場上處於主導地位,但他們對建築領域應執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範並不熟悉。他們更多的是利益驅動,無視規定。他們的不良行為已成為影響防水材料市場和建築市場秩序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白紙黑字的合同”;實行無底價招標、無標底招標和惡意降價的;認可假冒偽劣防水材料,縱容無資質、掛靠、低質量的施工單位進入工程。

4.4缺乏監督機制

從執行產品標準、遵守技術規範、執行法規政策、市場運作等方面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不負責任甚至*行為等問題。管理不善和缺乏監督機制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

5.結論

解決上述問題刻不容緩。歸根結底,我們必須依法行政,徹底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大力維護標準法規的統壹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加強市場監管和執法,確保市場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建築防水的進步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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