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X召開清理畜禽養殖汙染會議,決定從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全市禁止養豬。發現、調查和清理了壹個仍在進行養豬活動的地方。
實際上,清理水產養殖行業的整治行動是01在X市開展的。壹方面,大量分散簡陋的畜禽養殖場嚴重汙染地表水和空氣環境。60%的養殖場采用泔水進行養殖,容易出現食品安全事件。另壹方面,X市的土地只有2000多平方公裏,卻聚集了1000多萬城市人口,大量的養殖基地占用了寶貴的土地資源。此外,農業不再是它的主要生產方式。考慮到環境容量,釋放土地資源,滿足產業轉移和選擇性發展的需要,政府出臺了“禁豬令”。
禁令壹出,爭議四起,“令”只能匆匆離去。筆者認為《淩》篇多,試以此文論述。
二、概念定義
本文將以“禁豬令”為例,探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界定幾個基本概念。
不同的學者對“經濟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采用李昌齊教授的“國家幹預的必要性”理論。經濟法是國家為克服市場失靈,調整需要國家幹預的經濟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因為它強調經濟法對國家幹預的嚴格限制,首先是基於市場失靈;其次,需要國家幹預;第三,只幹涉整體和社會的性關系。
“宏觀調控”在中國是作為壹種經濟學意義上的政府行為出現的。在憲法和國家五年計劃綱要中,對它的理解側重於經濟、法律和行政控制手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場體系的完善,其內涵不斷豐富,最終其定義歸結為壹種基於法治國家、以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為目的的“經濟措施”。壹些學者對此有更具體的解釋:宏觀調控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壹種方式,似乎是為了克服市場缺陷中的“盲目性、被動性和滯後性”;其方式是通過制定“計劃、經濟政策和具體的調節手段”來影響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運行”;目的是實現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法律的“功能”是法律作為壹種特殊規範對人們行為和社會生活的影響和結果。筆者認為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經濟法對宏觀調控行為的調節和對社會的影響。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宏觀調控法(如產業調整法、計劃法、投資法、財稅調整法、價格調整法等)來實現的。).
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沒有明確的界定。本文試圖從經濟法的作用和三種調控方式的比較來解釋這壹問題。
在本文的例子中,X市政府發布“禁豬令”的行為,在我看來是現實生活中壹種不規範但常見的政府管制行為。筆者從經濟法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定義,即地方政府從總體規劃和產業結構的角度對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的宏觀調控。但因為不規範,所以有這樣的特點:在屬性上,是禁止性的命令而不是指導性的建議;權威方面,有侵微傾向;程序上,缺乏法定程序;實際上,它是因為受到質疑而被撤銷的。
三、案例分析
筆者主要用“雙重使用”和“雙重失效”來分析這個例子。
(壹)“豬”問題——市場機制下的失衡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在調節經濟和配置資源方面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市場的主體是“理性經濟人”,他們都在努力實現自身利潤或效用的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看到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X市的生豬養殖存在很多問題。
壹種是分散的,不科學的養殖,占用大量土地。個體養殖戶大多用低價泔水養殖,帶來食品安全隱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資源投入到產出相對較低的養殖業;二是帶來嚴重的環境汙染,擴大社會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X市75萬頭豬需要新建壹座日處理能力654.38+0.32萬噸的汙水處理廠,才能得到有效凈化處理,壹年汙水處理費4億多元。顯然,農民個人所能獲得的收入與社會付出的巨大成本嚴重失衡。
這是市場調節失靈的直觀表現。正如加爾布雷斯所指出的:“經濟體系會自我完善的說法,現在可能都不相信了。發展不平衡、不平等、無意義和無規律的技術創新、環境侵蝕和產業間缺乏協調——這些都是體制的壹部分,也是現實的壹部分。他們深深植根於體制之中。”當“市場之手”無法調整,無法自行改善時,“國家之手”就準備出來了。
(二)禁令不“行”——宏觀調控下的政府失靈。
考慮到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和產業規劃,X市政府調整養殖業無可厚非,但政府的“豬禁令”引來質疑聲不斷。為什麽會這樣?
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政府和市場主體壹樣,是壹個有限理性的“經濟理性人”。信息不充分、權力濫用、腐敗尋租、制度不健全都會導致政府宏觀調控失效。在這種情況下,體現在養豬戶個體利益與社會福利的失衡。政府頒布的這種簡單粗暴的禁令,不僅收效甚微,而且給政府帶來了很多抱怨,以至於最後被迫撤銷。
那麽,在市場的缺陷“根深蒂固”、國家調控有造成“人為經濟衰退”危險的形勢下,“國家之手”該怎麽辦?
實踐證明,必須有法可依,依法執行。這個規律就是經濟法。
第四,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和地位
(壹)討論的作用
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別從法律的規範作用和法律的社會作用來論述。從法律的規範功能來看,經濟法規範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使其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調整法律範圍內的社會關系。?壹方面,經濟法規定了國家的監管權限。國家只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情況下對國計民生的宏觀領域進行調控,具體來說,主要包括發展規劃、財稅、貨幣金融、產業政策、國際貿易等。這既給國家調控劃定了界限,又保證了經濟自由和安全,防止了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宏觀調控真正解決了市場失靈的問題。結合壹個例子,X市政府的“手”應該宏觀引導區域產業方向,讓市場主體順勢而動,而不是直接拿農民的腰包。
另壹方面,經濟法調整宏觀調控的手段和程序。與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相比,經濟法最顯著的特點是大量的規則具有指導性,是壹種“倡導性規範”,以經濟利益的引導為主要實現調控的手段。以經濟利益為導向的調控手段更加科學,可以使宏觀調控更好地為市場主體所遵循。規範政府幹預市場的監管行為,規範市場主體的投資、信貸、進出口行為,實現國民經濟有序運行。為調控行為設定合理的程序,使宏觀調控更具科學性和權威性,也促使市場主體自覺使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壹個實例,X市政府的調控可以引導農民規模養殖,建立生態環保產業鏈,讓農民不僅獲得短期利益,更能獲得長遠發展。從法律的社會功能來看,經濟法調節國家宏觀調控,更容易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的社會目標。
經濟法規範宏觀調控行為,從權限、手段和程序上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國家宏觀調控具有經濟合理性(符合經濟規律),因此會被市場主體所遵循並取得良好效果,國家體制改革也會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擁護。這對國家和人民整體福利的增長是壹個有效的促進。回到文中的例子,我們必須訴諸經濟規律,讓政府“令其取締”,讓失靈的市場成為“治病的藥”。
(2)關於地位的討論
從以上可以看出,國家之手與經濟法是相融的,正是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決定了其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地位。或許從這個角度來說,經濟法(而不僅僅是反對限制競爭的法律之壹)應該算是“經濟憲法”。
除了了解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性,我們還可以通過比較宏觀調控的三種手段來了解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
壹方面,與經濟和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觀調控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理性化,從而更好地認識客觀經濟規律,體現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只有依法進行宏觀調控,才能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杜絕盲目隨意的調控;只有法制化的宏觀調控才是制度化的,從而給市場參與者壹個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
另壹方面,有些經濟手段是法律手段。比如稅收是依法適用的,也就是稅法。其他經濟手段在相關經濟法規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規定。行政手段需要以行政法為依據,所以也是壹種法律調控手段。
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要求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更多地以法律為依據,即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要規範化、法制化。經濟法順應這壹發展,其“經濟憲法”的地位當之無愧。
動詞 (verb的縮寫)摘要
要繼續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就必須重視、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經濟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加強宏觀調控。加強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的調控是保證宏觀調控科學性和民主性的最關鍵環節,是順應我國市場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必然選擇。
註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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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朱崇實。《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熱點問題探討》(2001年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選編),《宏觀調控立法的特點及其新發展》(齊多君),第273頁。
安迪@。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第424頁。
筆者認為,“營造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是促進現階段我國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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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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