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
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和模式的權利,享有人身和財產權利保護的權利,享有法律、政策、監管和服務的知情權,享有對經營環境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第六條積極推進省域經濟圈壹體化發展,融入和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發揮黃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強與相關城市的協同帶動,促進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府服務體系合作,改善整體營商環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和省級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等地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鼓勵體制機制創新,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適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九條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自主經營權。第十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行業和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單獨制定市場準入性質負面清單,不得在市場主體資格、資金、股比、人員、場所、業績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準入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或變相設置準入門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等有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優化市場主體登記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將社保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登記、印章制作、涉稅辦理、營業執照申請等業務合並辦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和遷移設置不合理的條件。跨地區互認常見於執照、資質等。用於高頻生產經營的市場主體。第十二條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依法平等對待不同區域的各類所有制和市場主體。不得限制投標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和組織形式或者對投標人設置資格條件,不得非法設立預選供應商名單,不得區別對待市場主體、商品和服務。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管理,交易目錄、規則、結果、監督和信用信息應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享有平等獲取信息和參與交易活動的權利。
加強公共* * *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強化壹標壹評、標後評估、交易績效評價等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廣使用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電子擔保,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第十三條禁止違反收費目錄規定向市場參與者收費或變相收費。禁止非法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禁止向市場主體攤派和強制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