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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就業歧視及其法律規制

就業歧視治理的比較研究*

摘要:就業歧視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對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采取了反歧視措施。本文從比較研究的角度,對就業歧視的治理措施進行了探討

同時,對我國未來的法律制度設計和政策取向提出了壹些建議。

關鍵詞:就業;歧視;法律;比較研究

就業歧視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

“無”與“無”的區別,只是程度和法律規範存在與否的區別。經過

歧視影響了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將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國際社會和各國。

政府采取了反歧視措施,特別是加強了反歧視

立法。

壹.國際反就業歧視措施概述

國際社會的反歧視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國際人權憲章》中,

防止歧視、婦女權利、就業和其他專題類別的人權文件

反歧視組織還包括聯合國系統下的人權機構。

和國際人權條約體系下的人權機構。

(1)國際人權文書中的反歧視條款

1948年2月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充滿了

平等的概念,它在《聯合國憲章》中詳細列舉了和平。

平等權利的內容。宣言共有30條,其中十幾條還是

那些清楚平等的人。第壹個是“人人生而自由,受人尊重。”

權利上嚴格平等。"第7條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並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二十三條對於雇傭條款,規定“人人都有。

工作權、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以及公正和適當的工作條件。

享受失業保障。”“每個人都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沒有任何歧視。”“每個勞動者都有享受的權利。

公平和適當的報酬確保他和他的家庭有壹個象征。

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輔以其他手段

社會保障。”“每個人都必須組織起來,參加工作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見面的權利。"

憲章和宣言之後,1966,12年2月,又有兩個產生了。

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家”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應該

這兩項公約以明確的法律形式編纂了不歧視原則

條約法的具體規範。國際人權盟約

《公約》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由65,438+08名成員組成。

落實與《公約》相關的權利。

在聯合國平等和不歧視的立法體系中,“消滅壹個”

《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和《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

《歧視公約》專門針對《不歧視宣言》。

指定原因的主要約定。

《消除壹切形式就業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面,不分種族,人人都有“工作的權利,自由選擇職業,

享受公平和慷慨的工作條件、失業保護和平等工作。

同工同酬和公平合理報酬的權利。“1970,根據對聯

聯合國《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確立了否定

負責監督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條約機構,即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由德高望重的

它由65,438+08名受人尊敬、公認公正的專家組成,成員均為締約國。

從公民中選舉產生。

《消除就業和勞動中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

關於權利平等,第11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工作權利。

作為壹項基本人權,工作權列出了締約國承擔的各種義務。

以確保這項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實現。

為了審查在執行《公約》方面取得的進展,《公約》設立了消除。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由23名專家組成。

(2)消除就業歧視與國際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

問題

國際勞工標準又稱國際勞工標準,壹般指

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和建議以及達成的其他協議

國際公認的、完整的、系統的勞動關系處理方法

壹些相關關系的原則和規則。國際勞工公約

核心和目的是在世界範圍內建立和保障勞工權利。

1998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基本勞工權利原則宣言

它被明確定義為四項權利:結社自由和

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消除壹切形式的強迫勞動;

有效廢除童工;消除就業歧視。這四項基本勞工權利

效益,主要體現在八大國際勞工公約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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