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大國責任
守法,講道理,來源於生活,體現公平正義。法律,束縛,也意味著規則。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談到了法的精神。他認為“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法律是由事物的本質產生的必然關系。”在這個定義下,壹切都離不開法律,法律調整著社會形態中的各種關系,也應該被放在最高的位置。本文通過社會理論的建構,考察了法與理性的關系,揭示了“法”的內涵,即法本質上是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
換句話說,法律是包含法治精神的社會規則,其實質意義在於通過法律條文體現法治理念,構建社會法治的法律體系。壹般來說,法律的精神是指“法律與地理、地質、氣候、種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有關。,而這些關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調整人類社會內部以及與生態社會的各種關系的更高層次的規則。
中國的“負責任大國”理念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要對自己負責。把自己的國家建設好,讓人民安居樂業,是中國當前最大的責任,也是中國履行對國際社會責任的基礎;其次,“大國責任”就是在尊重全人類發展的前提下,嚴格遵守國際規則,履行任何方面的各種義務。因此,“大國責任”要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也就是說,中國要遵循法的精神,履行各種國際法規則下應盡的國際義務。
目前,氣候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人類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之壹,這壹問題的解決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履行義務。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從法律的角度看待和解決氣候問題,積極參與氣候問題國際談判,確保國家發展空間,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維護負責任大國形象。
從裏約熱內盧到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
2009年作為達成協議的最後期限,基本上已經成為國際共識。然而,2012之後的國際氣候體系談判過程充滿了困難。談判的焦點是制定全球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共享,特別是幾大利益集團和大國之間的博弈。
氣候變化作為全球環境問題的典型代表,於20世紀80年代末登上國際政治舞臺。以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科學評估活動為背景,氣候變化已被列為影響自然生態環境、威脅人類生存基礎的重大問題,國際社會開始通過政治談判尋求具體對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是應對氣候變化這壹全球性問題的產物,其發展過程也是壹波三折(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的形成和演變見下圖)。
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0年2月,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開始就締結防止氣候變化公約進行政府間談判。65438-0992年在巴西裏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可持續發展戰略成為世界知識,達成了全球戰略文件《21世紀議程》和防止全球變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壹個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幹擾的水平,達到這壹水平的穩定時間範圍應足以使生態系統自然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可持續。”雖然《公約》明確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在政策上無法實施。由於公約只是籠統地設定了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並沒有硬性規定發達國家的具體減排目標,因此大部分都無法實現到200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減少20%的目標。
㈡《京都議定書》
1997 65438+2月1 ~11,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又稱京都會議)在日本京都召開,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是第壹個為發達國家設定量化減排目標的國際法律文件,但沒有為發展中國家設定任何減排或限排義務,這符合柏林授權的精神和規定。
《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應在2008 ~ 2012年1990的水平上,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平均減少5.2%,但沒有為發展中國家規定減排義務。《京都議定書》提出了三種靈活的減排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執行(JI)和排放交易(ET)。經過8年的努力,目前已有129個國家和區域壹體化組織批準了《京都議定書》,中國政府於2002年正式批準並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終於在2005年2月6日生效。
㈢巴厘路線圖
在2007年6月5日至2月在巴厘島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政府壹致同意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並通過了《巴厘路線圖》,具有鞏固《公約》和《議定書》國際法地位、為下壹步國際氣候談判確定具體目標和方向的意義。“巴厘島路線圖”包括巴厘島行動計劃(BAP),列出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新談判進程,目標是在2009年前完成。該路線圖還包括目前根據《京都議定書》進行的談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標。這壹部分側重於工業化國家進壹步量化的減排承諾,以及正在進行的關於技術、適應和減少毀林所致排放等關鍵問題的談判。
㈣哥本哈根會議
隨著2012的臨近,後京都談判面臨著嚴峻的挑戰。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會議特別重要,主要原因是時間很緊。在最新的第四次評估報告中,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多次呼籲國際社會立即采取行動,避免氣候變化帶來的最惡劣影響,越晚采取行動,代價就越高。從歷史經驗來看,《京都議定書》的談判從1995年開始,到1997年簽署,再到2005年正式生效,耗時10年之久。然後2005年正式啟動京都談判。為了與《京都議定書》第壹承諾期相銜接,避免國際氣候體系出現“真空”,新的國際氣候協議必須在2013年生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多個場合強調,“各國必須承諾在2009年達成協議,並使其在2012年《京都議定書》到期後生效”。2009年作為達成協議的最後期限,基本上已經成為國際共識。然而,2012之後的國際氣候體系談判過程充滿了困難。談判的焦點是制定全球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共享,特別是幾大利益集團和大國之間的博弈。
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各方的基本立場
如何協調各方利益,推動氣候體系朝著更加公平有效的方向發展,將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嚴峻挑戰。圍繞這壹主題,後京都議定書談判必然是壹個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
被各方廣泛接受的《京都議定書》將於2012年到期。國際社會迫切需要壹個新的2012以後的溫室氣體減排標準,現在世界各國都在努力為這個標準尋找各種可行的藍圖。目前,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已經演變為環境、經濟和政治的混合體。其中,國際氣候體系的演變是錯綜復雜的國際環境外交的壹個縮影。
在後京都時代應對氣候變化的減排方案設計中,以歐盟、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利益集團出於自身利益和目的,做出了有利於自身發展的選擇。
(壹)歐盟的立場
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歐盟壹直以最積極的態度從其他國家和集團中脫穎而出,強調其在保護全球環境領域的領先地位,這不僅體現在其國際聲明、宣言和計劃中,也體現在實際行動中。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雖然沒有刻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但由於其他經濟和政治原因,歐盟仍然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唯壹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集團。歐盟國家利用各種平臺(如八國集團峰會、二十國集團能源與環境部長級會議、ASEM等)積極推動後京都談判進程。)公約內外。2007年3月,歐盟領導人通過了歐盟委員會提出的壹攬子能源計劃,引領歐盟經濟向高能效、低排放方向轉型,並由此引領世界進入“後工業革命時代”。歐盟承諾到2020年在1990的基礎上減少20%的溫室氣體排放。如果其他主要國家采取類似行動,目標將提高到30%,並有望在2050年前減排60%~80%。
(2)日本的立場
作為《京都議定書》的發起者和倡導者,日本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註重與國家能源戰略的協同效應。由於國內能源資源匱乏,日本壹直重視能源資源的多元化,大力投資太陽能、風能、光能、氫能、燃料電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術的開發利用,積極開展潮汐能、水能、低熱能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將充分利用高科技能源和環境,引領世界,把日本建成世界上第壹個“低碳社會”。
在發達國家看似公平合作的減排方案下,隱藏著巨大的陰謀和野心。他們試圖將氣候變化問題上升為人類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在這樣的旗幟下,要求所有國家共同承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從而否定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即發達國家提供經濟和技術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此外,他們主張以市場的形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他們的技術,而不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免費或低價的援助,他們也反對免費的資金援助。其目的不僅是不履行應盡的國際義務,還以各種方式壓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
發達國家堅持的長期穩定目標、時間框架和以國家為排放單位的計算方法也不現實。因為,首先,發達國家沒有完成《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其次,它忽視了壹個緊迫的現實,即發展中國家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如何構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國際氣候政策框架,已成為後京都時代全球氣候變化研究的熱點。如何協調各方利益,推動氣候體系朝著更加公平有效的方向發展,將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嚴峻挑戰。圍繞這壹主題,後京都議定書談判必然是壹個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
(3)美國的立場
奧巴馬政府上臺後,在氣候變化等問題上與上屆政府相比有了根本性的政策轉變,對內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國外積極參與國際談判,拉美、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承擔類似的減排責任。美國從國家戰略安全的角度關註氣候變化問題,將經濟安全和能源安全作為壹個整體來考慮。在國內,它把提高能源效率和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刺激經濟和增加就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搶占未來經濟制高點的重要動力之壹。而美國受金融危機影響嚴重,減排會降低美國的競爭力。雖然對2050年的長期減排目標持積極態度,但近期不太可能制定激進的國內中長期減排目標,美國氣候變化政策的調整將是漸進的。
主要發達國家氣候變化立法進展
解決氣候變化問題,需要各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在分析和借鑒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制定本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實現國際條約規定的目標。當前金融危機導致全球經濟放緩,主要國家的相關戰略有所調整,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進展也在悄然發生變化。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則,而《京都議定書》專門規定了溫室氣體量化減排的義務,只停留在國際法領域。在國內法領域,各國都需要在《公約》的指導下建立自己的法律應對體系,使《公約》的實施得以真正落實。
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不僅有賴於國際條約的約束,還需要各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在分析和借鑒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制定本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實現國際條約規定的目標。
當前金融危機導致全球經濟放緩,主要國家的相關戰略有所調整,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進展也在悄然發生變化。
英國氣候政策體系比較完備。
作為歐盟的重要成員,英國制定了較為完整的國內氣候政策體系。作為主管氣候政策的主要部門,英國能源和氣候變化部分別於2000年和2006年兩次推出國家氣候變化計劃,並從2007年開始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評估和報告氣候變化政策的實施情況和效果。
英國也是世界上第壹個立法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氣候變化法案》於2008年6月26日由議會正式批準。這壹法案的主要條款包括:2020年在1990排放量的基礎上減排26%;到2050年減少至少80%的排放。此外,英國政府還制定了壹系列針對企業的政策和措施,旨在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
德國氣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為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推動者,德國在氣候變化戰略、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方面,德國從2002年開始準備排放交易。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和管理體系,對所有企業的排放進行登記,發放排放許可證。企業排放超過額定量,必須通過排汙權交易購買排汙權,否則要繳納高額罰款。
德國還規定新車要標註能效信息,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要納入標註範圍。
德國政府還計劃為碳捕獲和存儲(CCS)技術制定壹個法律框架。壹方面,它將向歐盟提交提案,推動在歐盟層面制定CCS法律框架;另壹方面,中國制定了二氧化碳分離、運輸和儲存的法律框架,德國環境法規保障了發展CCS技術的措施,並建設了示範低碳電站。
美國新政府打出了氣候牌
總的來說,美國國會關於氣候變化的提案基本采用減排目標和排放交易制度的思路,2030年前的短期目標相對寬松,而長期目標差異較大。
在聯邦層面,奧巴馬政府更加關註氣候變化,將氣候變化作為執政重點之壹。2009年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旨在減少美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降低美國對外國石油的依賴。這是美國政府首次向國際社會做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標誌著美國應對氣候變化邁出了重要壹步。
但該法案還包括壹些“公平競爭保護條款”,授權政府對來自沒有采取類似措施和設置貿易壁壘的國家的產品征收關稅。
中國通過立法手段應對氣候變化,彰顯了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作為壹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高度重視氣候變化,成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而且根據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制定了壹系列應對氣候變化的計劃和相關法律法規。
作為壹個發展中大國,中國高度重視氣候變化,並成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此外,根據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采取了壹系列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措施,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做出了積極貢獻。
作為履行公約的重要義務,中國政府於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從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森林保護和技術開發等方面提出了壹系列應對氣候變化的計劃,其中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是確保上述計劃實施的重要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規包括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城鄉規劃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大氣環境保護等,為未來可能出臺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表明了中國作為公約簽約國履行公約的決心,展示了中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通過立法促進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循環經濟促進法》全面規範了從資源投入到廢物排放的全過程,將主體從企業擴大到社會。能源作為輸入端,受到《可再生能源法》和《能量守恒法》的規制,從改變原有能源結構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兩個方面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大氣汙染防治法》是出口立法,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汙染進行防治,規定了相應的大氣汙染防治制度和措施,為控制和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也是我國根據國際環境立法趨勢制定的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法律。
氣候變化相關法律的實施效果
這些法律明確了適應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規範了氣候變化監測、評估、水資源保護與利用、農牧業建設、生態保護、主體功能區規劃建設、氣候可行性論證等。,提高在全球變暖背景下防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及其衍生災害的能力。明確了減緩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規範了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在生態保護和建設、產業布局、節能減排、農牧區能源建設、廢棄物減排、循環經濟、建築節能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正確對待氣候問題,積極用法律手段應對氣候變化。
歸根結底,氣候問題是壹個發展問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鬥爭的實質是各國對發展空間、經濟利益和未來競爭力的爭奪。中國應逐步制定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確保國家合理的發展空間,爭取有利的發展條件。
氣候問題的實質是發展問題。
當前,圍繞2012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各方爭相旗幟鮮明、主動作為、謀求領導,利益交織、矛盾尖銳、鬥爭激烈,形勢復雜多變,但氣候變化的基本格局和本質沒有改變。透過這些復雜的變化,不難看出問題的本質,即氣候問題歸根結底是壹個發展問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鬥爭的實質是各國對發展空間和經濟利益的爭奪。
* * *不應混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而發達國家則千方百計逃避責任,試圖將談判引向發展中國家的分裂,強調發展中大國減排是其突出表現。歐盟希望繼續推進談判並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以鞏固其在氣候談判中的地位,但不願在沒有美國和發展中國家參與的情況下獨立承擔減排義務。目標仍然是大力推動美國、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參與減排。
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不願繼續按照議定書模式減排,企圖重新制定新的全球減排協議。盡管新總統奧巴馬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比布什政府更加積極,但美國的立場並沒有根本改變,試圖重新定義“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用“經濟實力”或“排放實力”的概念混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別。在美國最近通過的《清潔能源安全法案》中,對不接受汙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實施貿易制裁和關稅,並將氣候變化問題與貿易掛鉤。其核心仍然是迫使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采取減排行動。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可持續發展”以及“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並重”的原則,要求發達國家大幅減排,同時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我們應該統籌考慮經濟發展、消除貧困和保護氣候。應對氣候變化不僅是國際社會的共同事業,也是各國各自發展的需要。中國將根據自己的歷史責任、發展水平、發展階段、能力和貢獻方式,以實際行動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自己的貢獻,但中國反對任何將氣候變化與經濟掛鉤,迫使發展中國家承擔減排義務的行為。
通過法制建設增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第壹,積極參與國際氣候體系的建立。從中長期國家戰略來看,無論從資源環境稟賦和經濟社會基礎來看,還是從國家發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戰略來看,中國未來20年的低碳轉型對於進入中等發達國家都至關重要。中國比任何國家都需要公平合理的國際環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國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經濟秩序的主動權,積極參與國際氣候體系的建設,堅持《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原則和框架,堅持執行巴厘路線圖的立場,堅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推動各國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
結合現有的相關法律,逐步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應對氣候變化的許多基本政策和措施屬於國家法律規範,需要法律規範產生實際效果。目前,《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規範了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領域的政策措施。應加強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中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相關內容,並註重對法律實施的監督。
加強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確保氣候變化相關法律的實施。加強氣候資源管理和氣候變化應對方面的配套制度,從法律上保障和加強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推動氣候變化應對體系和機制的形成,樹立氣候談判負責任大國形象,維護國家發展權益,奠定良好基礎。
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創新和探索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和機制。根據各地區的地理環境、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地方性法律和政策,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為國家層面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提供實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