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起源於16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查理。杜默林正式提出來了?當事人意誌決定論?後來在18和19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和法典化運動中被賦予了更深刻的內涵和更莊嚴的使命。典型的例子是1804的《拿破侖法典》,其四項原則中的第壹項就是意思自治。學者對其發展過程有精辟的論述:?意思自治原則起源於古羅馬法,起源於16世紀法國工商業發展時期,興起並確立於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時期。?[1] (2)思想的來源
自由主義和市民社會* * *的概念同構成了意誌自治的思想來源。
私法自治的理念來源於理性主義的自由天賦。所謂的自由是?從哪裏?,是嗎?壹種強迫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壹個人不受另壹個人或其他人任意意誌的支配。?簡而言之,相對於公共權力的行使,有不受幹涉的消極自由,相對於個人事務的處理,有獨立決策的積極自由。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壹書中提出了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概念。他指出,自治是市民社會的基本特征,具體來說,就是在處理私法領域的事務時,人們可以不受外界因素的幹擾,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2]。這壹理念的核心是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讓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因此體現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3)理論假設
作為現代民法的產物,意思自治原則是基於當時社會生活的基本判斷。學者們指出,平等和互換是現代民法體系理論的基石。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條件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手工業者或小企業主,這些主體在經濟實力上壹般不具有顯著的優勢地位,因為法律學者和立法者使?民事主體壹律平等?判斷;所謂?互換性?,是指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頻繁地交換自己的地位,在壹次交易中作為賣方,在另壹次交易中作為買方。雖然壹方可能在壹段時間內使契約對自己更有利,但這種微不足道的優勢被主體間地位的不斷交換所抵消。[3]
基於這兩個判斷,民事主體被認為能夠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通過平等協商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二。意思自治原則概述(壹)概述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和理性判斷,在公民社會中自願參加民事活動,處理自己的事務,不受國家權力或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幹預。[4]意思自治原則賦予民事主體壹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即不受幹涉地獨立作出決定的消極自由和請求公權力保障獨立決定實現的積極自由。(2)意義
意思自治原則有以下三層含義:
1.自決
意思自治的前提是完整真實的意思表示。個人要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處置自己的東西。相反,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會導致民事行為的無效或效力未定。
2.商定的優先權
關於民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當民法規範沒有規定而當事人有約定時,或者當民法規範有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時,以約定條款為準。當然,這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為自己負責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民事主體在自由意誌支配下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3.對現代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思(1)理論假設的變化
自19年底以來,生產力的飛躍引起了經濟生活的巨大變化。隨著嚴重兩極分化的出現,平等性和互換性這兩個假設基礎已經喪失。在現代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生產方式的巨大變革、技術的高度復雜以及各種促銷手段導致的消費者的盲從,實際上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再是平等的。社會分工也使得生產者無法與消費者交換位置,無法真正理解消費者的弱勢處境和不公平待遇。理論假設的變化要求我們對意思自治原則乃至整個民法體系進行思考和修正。(二)對意思自治的限制
性惡論的合理性讓人擔憂。盲目相信個人完全可以管理自己,可能會造成私法領域的混亂。現代民法對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的局限性
我國《民法通則》有無意思表示能力?從生到死?時間限制,創造了什麽?行為能力?概念,根據年齡和精神狀態的不同,賦予自然人不同的行為能力。這是考慮了不同行為能力的人真正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後的選擇。
2.對象的限制
關於權利客體對意思自治的限制,是通過?事情?來完成的概念,而這種限制也因此集中在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事物的定義上。關於不動的東西如人體器官、屍體、藥物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具有私法效力。
3.對行使權利的限制
自由不能無限制,但必須嚴格限制。能夠限制民事主體自由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最終必須實現為個人利益。這是我國民法通則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我們不難看出,對意思自治的限制並不是對自由意誌的真正背叛,而是本質上維護了人的平等地位,保障了人的締約能力,從而真正實現了意思自治。四。結論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則。在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中,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必要修正和補充。意思自治原則在不同領域衍生出私權神聖、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基本概念,也成為對利益沖突做出價值判斷的基本依據。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意思自治原則,也保證了上述民法基本理念的實現,從而實現了所謂的“意思自治”。正義?因為?民法中的公平和正義是基於自願的要素,而不是基於任何合理或正確內容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