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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責任自負的原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合作、公平、合法的原則。第四條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共同責任。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協作機制,落實學校安全防範責任制。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第七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配合學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己的認知能力,避免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第二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協作機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二)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教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培訓;

(四)定期對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協助學校開展治安防範、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活動;

(三)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監督檢查學校消防安全,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加強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標誌,實行人行橫道;在交通復雜路段部署警力維持上學時間道路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校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質量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食品、藥品、飲用水的安全衛生狀況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和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第十壹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學校周邊地區建築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影響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壹)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工程;

(二)從事噪聲、空氣、水等環境汙染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在學校圍墻旁邊修建建(構)築物;

(四)在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設立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廳、電子遊戲室、互聯網上網服務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內擺攤設點和堆放雜物;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安全衛生標準。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和工作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措施;

(二)每學期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應急知識和自我保護、自救互救知識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能力。

(三)按照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向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學校和班主任的聯系方式;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

(五)審查選定的為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實習單位和經營者的資質和安全條件;

(六)加強校舍安全檢查,必要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校舍質量進行監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並采取防護和警示措施,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七)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八)建立健全校車和駕駛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校車和駕駛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九)建立健全危險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放射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十)對患有疾病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教育教學和輔助工作的教職工進行崗位調整;

(十壹)加強學校門衛管理和學生住宿區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書面告知,經學校認定因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心理狀況不適宜參加相應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並為其保密;

(十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和學校內,對在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內突發疾病或者受到人身傷害的學生,給予及時救助;

(十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非正常缺課、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其他情形時,及時告知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十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援、防護等措施,優先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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