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員工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
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時,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的人事關系即行解除。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貫徹公開、平行、競爭、擇優的原則。第五條省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的業務管理,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進行宏觀指導。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六條聘用單位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事計劃,在人事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數額和人事部門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比例、崗位限額內聘用各類人員。第七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簽訂。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統壹使用《湖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崗位;
(三)勞動報酬;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工作紀律;
(六)勞動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及其處理辦法。
除上述必備條款外,聘用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協商其他內容。第十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第十壹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二條用人單位錄用新員工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內部崗位變動,試用期不再續簽。
用人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和其他國家統壹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與被任命或者聘用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簽訂聘用合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訂聘用合同。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下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壹)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員工;
(二)有特殊情況,不在崗的職工。第十五條原固定期限員工不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延期簽訂的範圍,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不少於三個月的職業流動時間。就業流動期滿後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的,本人可以辭職或者由用人單位辦理辭退手續。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十六條聘用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合同的,雙方應協商壹致,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協議或未按規定程序變更合同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雇傭合同可以續簽。第十八條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合同自動終止。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犯有嚴重錯誤的員工,參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被聘用單位開除,聘用合同自動終止。第二十壹條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被聘用單位辭退的,聘用合同自動終止。第二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