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海關隊伍建設,增強海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促進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海關實行關銜制度。海關總署、分署、特派員辦事處、直屬海關以及隸屬於海關、辦事處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授予關銜。
海關緝私警察實行人民警察警銜制度。
第三條海關關銜是區分海關關員級別、表明海關關員身份以及國家授予海關關員榮譽的稱號和標誌。
第四條海關關員按照職務等級編制關銜。
第五條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應當高於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當級別高的海關官員隸屬於級別低的海關官員時,級別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海關總署負責通關管理。
第二章關銜設置
第七條關銜分為以下五個等級和十三個等級:
(壹)海關總署署長和海關總署副署長;
(2)海關監管:壹、二、三級;
(三)海關稽查人員:壹、二、三級;
(4)海關監管:壹、二、三級;
(五)海關關員:壹級、二級。
第八條海關關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關銜:
(壹)司級正職:海關總署署長;
(二)司局級副職:海關總署副署長;
(3)局級正職:從壹級海關監管到二級海關監管;
(4)局級副職:二級至三級海關監管;
(5)處級正職:從三級關務監管到二級關務督察;
(六)處級副職:從壹級關務督察到三級關務督察;
(七)處級正職:從二級關務督察到二級關務督察;
(8)正處級副職:從三級關務督察到三級關務督察;
(9)報關員崗位:從壹級關務主管到壹級關務員;
(10)文員崗位:從二級關務主管到二級關務員。
海關總署署長的銜頭標誌是由橄欖葉和三顆星環繞的海關徽章;海關總署副署長的官方頭銜標誌是壹個由橄欖葉和兩顆星星環繞的海關徽章。
海關監管銜標誌為壹片橄欖葉和壹枚關徽,壹級海關監管銜標誌為三顆星;海關二級監管的銜標為兩顆星;海關三級監管的銜頭標誌是壹朵星形花。
報關員的銜頭標誌為三道杠和壹個關徽,壹級報關員的銜頭標誌為三顆星;二級關務督察職稱標誌為二星;三級關務督察的銜頭標誌是壹朵星形花。
海關監管銜標誌為兩橫杠和壹關徽,壹級海關監管銜標誌為三顆星;二級海關監管標誌為二星;三級關務主管的銜頭符號是壹朵星星花。
報關員的銜頭標誌為單杠和關徽,壹級報關員的銜頭標誌為三星;二級關務官的銜標是二星。
第三章關銜的授予
第九條海關關銜的授予以海關關員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條海關招聘、聘用或者從其他部門調入海關工作人員,經確認崗位後,授予相應的職稱。
第十壹條關銜按照下列規定授予:
(壹)海關關長、海關副關長、壹級海關監管員、二級海關監管員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二)三級海關監管至三級海關督察,由海關總署署長批準;
(三)海關總署機關和海關總署派出機構的下列壹級海關監管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四)直屬海關和直屬海關下壹級海關監管的,由直屬海關關長批準並授予。
第四章關銜晉升
第十二條二級關務督察以下的海關關員,在其職務等級範圍內,按照下列時限晉升:
二級至壹級關員每三年晉升壹級;從壹級關務督察到壹級關務督察,每四年晉升壹級。
第十三條。二級關務督察以下職稱的關員,晉升期滿後,經考核符合晉升條件的,逐級晉升;不具備晉升條件的,應當延期。工作成績突出的,經批準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四條晉升壹級關務督察以上職務的海關關員,應當在職務銜級範圍內根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
第十五條海關關員晉升職務,其職務等級低於新職務等級的最低職務等級的,應當晉升到新職務等級的最低職務等級。
第十六條報關員晉升為關務督察員,關務督察員晉升為關務督察員,關務督察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為關務督察員。
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適用於關銜晉升的審批機關。
第五章關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
第十八條海關關員退休後,其職務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誌。
海關關員調離、辭職、辭退的,其海關關銜不予保留。
第十九條海關工作人員因不勝任現職工作而調任較低職務,其職務等級高於新職務的最高職務等級的,降為新職務的最高職務等級。職稱降級的審批權限與原職稱相同。
第二十條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海關工作人員,其關銜相應降低。職稱降級的審批權限與原職稱相同。職稱降級後,其晉升期限應當根據降級後的職稱等級重新計算。
關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關員。
第二十壹條。海關工作人員被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其海關關銜相應取消,不再履行審批手續。
退休海關關員犯罪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海關關銜標誌的樣式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