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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治的主導思維:辯證的還是邏輯的?

自從中國人認識到中國必須走法治之路以來,關於中國如何走法治之路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討論和爭論。縱觀這些討論和爭論,大致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探討,壹是在法律之外尋求法治的實現途徑,二是從法律本身的角度探討中國的法治。但是,要從法內或法外探索實現法治的途徑,必須依靠壹定的思維。本文試圖從思維的角度分析論證中國法治的主導思維是辯證的還是邏輯的,從而為中國法治實踐服務。【關鍵詞】:法治下法律思維的辯證思維和邏輯思維隨著法治學術討論的深入,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法治不僅僅是由制度和規範生成的,還包括與制度規範並存的法律思維。”正如鄭教授所說:“法治本質上是壹種思維方式。”他進壹步闡述說:“法治當然依賴於壹系列復雜的條件,但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維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非被動地、經常地而非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進行思考時,才會有與法治的理念相壹致的普遍的行為方式。”然而,這種為法治服務的法律思維是壹種什麽樣的思維?雖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它應該主要是壹種邏輯思維,但並不是絕對主導。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傳統思維方式的影響和建國後意識形態領域灌輸的慣性,對這種邏輯思維的認識不足,以及西方後現代思潮對傳統邏輯批判的影響,使得壹些人自覺不自覺地懷疑這種邏輯思維占主導地位的論斷,甚至有人提出辯證思維是我國法治的主導思維的謬論。本文就是針對這種情況,在厘清法治、法律思維、邏輯思維、辯證思維等概念的基礎上,重點分析論證了邏輯思維與法治的關系以及辯證思維與法治的關系,最終得出法治的主導思維是邏輯的結論。壹、概念定義概念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對於客觀事物的本質和特征,運用抽象思維,在抽象概括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便於人們交流的工具或符號。因為人不同,人的認知能力和抽象思維也不同,導致對同壹事物的定義也不同。因此,對這壹問題相關概念的界定不僅有利於對問題的深入分析和論證,也有利於人們對本文所討論內容的理解和交流。(壹)法治對法治概念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法治概念經歷了壹個不斷發展和豐富的過程,在其發展過程中往往受到社會和自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法治的定義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是不同的。比如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對法治的定義是: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是善的。英國法學家戴雪對法治的定義是:第壹,法律具有超越任何專斷權力的最高權威,包括政府的廣泛自由裁量權;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須服從在普通法院實施的國家的壹般法律;第三,權力不是基於抽象的憲法文件,而是基於法院的實際判決。然而,無論法治的定義如何發展和演變,法治的基本特征、法治的核心價值,如權力制約和自由保護,都不能改變。“法律至上”是古典和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是壹種制度形式和法律精神。意味著法律的權威和地位在觀念上高於壹切,神聖不可侵犯。“權力制約”是法治的核心價值之壹。無論從各國法治發展的歷史還是現實來看,法治國家的政治基礎都是民主政體和國家權力利益的合理配置。孟德斯鳩認為,實行法治的根本點是解決國家權力配置問題。國家權力的配置是法治的核心問題,包括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約。而“保障自由”也是法治的核心價值之壹。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公民只有真正享有自由權,才能實現其他權利。因此,“保障自由”是法治社會中極其重要的價值理念。基於我國同時期的國情,筆者認為法治可以定義為以法律至上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的合理配置為基礎,以保障自由等基本人權為目標,以良法的普遍實施為手段的社會管理模式。(2)法律思維學界比較重視法律思維的研究,在這方面的成果也比較豐富,表現在法律思維的定義上。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思維的定義有很多。壹般來說,人們對什麽是法律思維有以下幾種理解:1。法律思維是通過人腦(神經系統)對法律現象的反映、理解和思考。例如,李淑英指出:思維是人腦對存在的認識和思考。法律思維是通過人腦(神經系統)對法律現象的反映、理解和思考。2.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運用法律知識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得出結論的過程。例如,周、李和郭儒存都在這個意義上界定或使用了法律思維。周指出,所謂專業法律思維是指運用法律基礎理論、專業術語、專業邏輯進行分析和判斷的認知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周聞對法律思維的主體進行了限制,即法律思維不再被定義為壹個泛主體,而僅僅局限於法律職業。3.從功能的角度定義法律思維,即把法律思維定義為實現法治的方法。比如叢濤,曹傑。法律思維是通過整合法律、事實和方法來實現法治的最佳步驟或方法。4.從法律思維方式的角度界定法律思維,如鄭和陳。鄭是我國最早研究法律思想的學者之壹。他認為法治是壹種思維方式。“所謂法律思維方式,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的規範、原則和精神)去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他認為,法律思維應該“圍繞合法與非法,對壹切有爭議的行為、觀點、利益和關系進行思考和判斷”。5.從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方法相結合的角度定義法律思維。比如康就是從這個角度理解法律思維的。“法律思維是指人們在法律體系框架下對法律的態度,以及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上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包括在這個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當法律思維是壹種思維方式時,它的壹端與法律的形而上學層面以及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內涵、性格和精神需求相聯系;當法律思維作為壹種思維方法時,它的另壹端與法律的形而上層面相連接,它使法律看到了周的《法官的職業法律思維:從法官到知識法官的橋梁》,載於《中國律師》2000年第12期。法律思維應該包括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方法。法律思維是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方法的融合,而不是溝通二者的橋梁。”法律思維是主體結合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方法解決具體問題的過程,也是對法律重新認識和重新把握的過程。其中,法律思維方式表現為法律思維的視角、立場、模式、習慣和傳統,決定著思維的方向。法律思維方法是主體用來解決法律問題的工具,主要有兩個層次,即作為思維過程的操作方法,如刑法中的定罪量刑,以及作為理論工具的方法,如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和價值衡量。“綜上所述,作者認為範春瑩對法律思維的定義更為恰當。法律思維首先應該是壹種思維方式,它具有所有思維方式的全部屬性及其特殊性,即合法性,表現為法律思維的視角、立場、模式、習慣和傳統,決定著思維的方向;其次,應該是壹種思維方式,主要指其作為處理法律問題的方法的有用性,主要是作為思維過程的操作方法,如刑法中的定罪量刑,以及作為理論工具,如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價值衡量。(3)邏輯思維從字面上看,邏輯思維是邏輯與思維結合而形成的。思維是這壹概念的本質,而邏輯體現了這壹概念的獨特特征。所以,要理解什麽是邏輯思維,首先要理解什麽是邏輯。邏輯有很多定義。在字典中,邏輯被定義為人類的抽象思維,是人們通過概念、判斷、推理和論證來認識和區分客觀世界的思維過程。美國學者杜威(John Dewey)認為,邏輯是建立在人們對所有方法的長期實踐及其對正確方法的自然選擇和理性研究基礎上的科學。認為邏輯是人們思維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最常用的方法。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必須借助邏輯方法得出結論。從法律思維的三個關鍵領域:法律的獲得、判斷的正當性、概念和體系的構建,學者推導出法律中的邏輯必須經歷三個不同的階段和三種不同的含義,即事實推理、法律推理和判斷推理。綜上所述,結合上述法律思維的定義,筆者認為邏輯思維是人們綜合運用各種抽象思維方法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壹種思維過程。它有兩個主要特點。第壹,它是壹種思維,是人通過大腦對客觀事物進行認識或改造的過程。其次,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抽象思維方法(如概念、判斷、推理、論證等。),使人在思考過程中形成壹定的結論。(四)辯證思維恩格斯說:“所謂主觀辯證法,即辯證思維,不過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對立運動的反映。”龔家懷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兩個方面來定義“辯證思維”:辯證思維是客觀事物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作用和運動變化的反映。辯證思維是主動的、有目的性的、有預見性的、有創造性的。”而“辯證思維的定義是:辯證思維是人類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的思維。”作者認為辯證思維是壹種建立在辯證證明基礎上的思維,所以辯證思維具有辯證法的基本內容,即聯系、矛盾、運動、變化、發展。辯證思維最基本的特征是把研究對象看成壹個整體。從其內部矛盾運動看,《範春瑩:法律思維研究》,山東大學博士論文,2008年6月5-438+00。參見[美]約翰·杜威:《邏輯方法與法律》,孫譯,載《法律評論》2011年。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543版,考察了各方面的相互關系,以便從本質上系統地、完整地了解對象。另外,辯證思維是對普遍經驗的歸納和總結所形成的普遍規律的組合,具有自身的壹般性和周期性。筆者認為,辯證思維更傾向於從特征上引導人們全面系統地認識事物,但在實踐中人們應該如何改造客觀事物的作用往往不如邏輯思維那樣明顯和直接。二、法治與辯證思維、邏輯思維在準確界定了法治與辯證思維的概念以上的基礎上,下面將著重分析和論證法治與辯證思維的關系以及法治與邏輯思維的關系。在這壹部分,筆者將從以下四個問題入手,分析論證法治與辯證思維和邏輯思維的關系。第壹,辯證思維和邏輯思維是法律思維的壹種嗎?第二,中國法治的主導思維是辯證思維還是邏輯思維?(1)辯證思維和邏輯思維是否是壹種法律思維對於法治的實現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要論證壹種思維是否為法治服務,是否是法治的主導思維,首先要論證的是它是否是壹種法律思維。在這壹點上,筆者試圖從概念定義的角度,結合上述辯證思維和法律思維的定義進行論證。辯證思維是以辯證法為基礎的思維,包含著辯證法的基本內容,即聯系、矛與盾、運動、變化、發展。這也決定了辯證思維的特點:相對性、運動性、主體性。這與法律思維作為壹種思維方式的特征,即合法性:絕對性、穩定性和客觀性相違背。在絕對性上,服務於法治的法律思維要求人們在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維護法律的絕對權威;辯證思維所提倡的事物是矛盾中的事物,事物處於壹定的矛盾體系中,矛盾體系包括事物內部矛盾的主次方面和事物外部矛盾的主次方面,所以事物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這與服務於法治的法律思維所倡導的法律至上、法律絕對權威的絕對性相矛盾。在穩定性方面,法律思維首先以法律規則的穩定性為前提進行分析論證,能夠大致得出壹個穩定的預期,既滿足了人們的心理和理性需求,又節約了社會成本,從而實現法治所追求的目標和價值,鞏固和發展法治;但辯證思維所提倡的是,事物是運動的事物,其運動性是絕對的,靜止只是運動的特例。這種運動的辯證思維不會滿足人們對法律穩定性的需求,而且會成為法治實現的障礙。在客觀性上,法律思維作為壹種思維方法,是在已有的客觀事實基礎上,綜合運用固有的抽象思維方法進行推理論證,最終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具有很強的客觀性;辯證思維雖然被其提倡者定義為人類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的思維,但由於缺乏客觀方法,實際上是高度主觀的,從這種思維中得出的結論也是高度主觀的,這與法律思維的客觀性和法治對結果客觀性的追求是相悖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辯證思維不是壹種法律思維。邏輯思維是人們綜合運用各種抽象思維方法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壹種思維過程。邏輯思維作為壹種思維方式,自誕生以來就被廣泛應用於法學和法理學的思維領域。可以說,邏輯是法學運行的基礎,也是法學成為壹門學科的基礎。雖然霍姆斯認為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而且從字面上看邏輯似乎對法律並不是最重要的,但這完全是缺乏語境和背景的曲解。霍姆斯這樣說主要是作為對傳統剛性三段論邏輯模型的批判,並不是對邏輯思維的批判,也不能否認邏輯思維對法律的重要性。橫向來看,學者們在給法律思維下定義時,總是在定義中加上邏輯或邏輯方法的字眼,這也證明了邏輯思維對法律和法律思維的重要性,兩者在概念上是密不可分的。當法律思維被定義為壹種思維方式時,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思維方式與邏輯思維基本相同,只是在前面加了法律這個修飾語而受到了限制。從功能上看,邏輯思維方法具有促進立法的功能,即通過對客觀事實的抽象,形成滿足法律要求的概念,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對於司法適用的功能,孟子說“壹個弟子,自己做不到”。這句話的本意是強調人在法律適用中的重要性。其實,更確切地說,人的重要性在於他能夠運用邏輯思維的方法,通過對具體案件事實的梳理,發現存在的規律,並對發現的規律和具體案件進行客觀的推理和論證,得出合法合理的司法結論。整個過程表明,人也需要運用邏輯思維。因此,筆者認為邏輯思維是壹種法律思維,也是唯壹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思維。(二)辯證思維或邏輯思維是中國法治的主導思維。雖然上面已經討論過,辯證思維不是法律思維,更不可能滿足法治發展的需要。而邏輯思維是法治的唯壹主導思維。但中國目前的社會現實是這樣嗎?應然與實然之間是否存在悖論?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主導思維是邏輯的還是辯證的?筆者認為,這需要從主體,也就是從推動法治的力量來分析。從大方向來看,我們可以把推進中國法治的主體分為官方、民間和法人。其實這三個主體的定義都存在壹些問題和漏洞,但是為了我們討論的方便,假設三個主體中的個體所持有的觀點是壹致的,三個主體中的個體所持有的觀點是長期不能改變的。那麽我們可以看到,政府推進法治的主導思維是政治思維,帶有強烈的命令服從色彩和運動色彩。另外,更註重行為的效率和效益,對程序有很強的排斥性,最後應該是政黨強勢的中國特有的;法律人推進法治的主導思維主要是以邏輯思維為主導的法律思維,即在思維上主要依靠嚴密的邏輯思維,在方法上綜合運用各種邏輯方法,既嚴謹客觀,又有壹定的浪漫主義和完美主義追求;最後是對民間主體的思考。民間主體的思維本身具有強烈的矛盾和沖突,主要是因為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思想也處於轉型期。筆者認為民間思維主要介於官方思維和法律人思維之間,缺乏其獨特性。如果說獨特,那就是它固有的矛盾性和復雜性。決定主導思維的主要是主體的實力和主導方的思維。對比各方實力,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官方是目前國內三大主體中最有實力的,這種實力差距非常明顯。即官方處於中國社會權力的絕對中心,其他兩個主體根本無法與之抗衡。因此,中國當前社會法治的主導思維實際上是政治思維。現實中各種與這種思維相悖的思維都會被這種思維壓制,這種思維在法治實踐中享有絕對的話語權。所謂的辯證思維,不過是這種思維用來壓制邏輯思維的工具,邏輯思維只停留在理論層面,成為中國的壹種法律主導思維。三。結論從以上論證,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治的主導思維應該而且必須是邏輯思維。而這壹點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中並不那麽明顯,主要是受到來自辯證思維、政治思維極強等傳統思維的挑戰壓制。正如陳老師所說,“我們傳統文化的整體性不太重視邏輯分析,而混沌、整體、辯證的思維才是我們思維的特點。正是因為整體性思維忽視了形式邏輯,所以很難在全民中形成適合法治的思維方式,這成為我們進入法治時代的障礙。法治建設需要以邏輯為導向的法律思維,而邏輯思維是法律思維的基礎。沒有演繹推理、類比推理等方法,法治將無法前進。”對於我們這個不重視邏輯的民族來說,批判邏輯的絕對性對我們來說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為了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和進程,我們需要做的是用邏輯規則來保證法律意義的固定性,從而給予人們可靠的預期,重建法律的權威。另外,我們要明確,法治意識不是壹蹴而就的目標,而是壹個漸進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在法律實踐中堅持用邏輯思維來指導和幫助我國的立法、司法和執法。首先,所謂三科不合適,但是三組比較好。其次,每個群體中的每個個體並不壹定持有壹種思維。第三,它忽略了群體中個體的思維是可塑的,實際上是可以不斷變化的。法律工作,盡量減少來自政治思維和傳統思維的幹擾,通過壹點壹滴的積累,逐步實現法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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