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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營損失賠償的法律規定

(1)可獲得利益的損失

計算可得利益的損失原則上應采用主觀標準,即以受害人利益的實際情況為標準。但在受害人舉證有困難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客觀標準,即以同行業收入損失為計算標準。以此標準計算的日均收入為基礎,乘以車輛不能使用的期限(即修理期),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

(2)在計算停電損失的合理性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運營商提供的損失基礎。如果經營者能夠簽訂經營合同。

2.停電期間。運輸市場明顯分為淡季和旺季。在春運高峰、旅遊旺季等運輸旺季,往往壹票難求,利潤較高。因此,采用縱向比較法確定停電損失比采用淡季和旺季相結合的平均利潤法更科學合理。

3.同類車型收入。參考事故車輛停產期間未停產的同類車輛盈利情況,通過橫向對比。

▲4.保險人因延誤定損導致被保險人操作車輛發生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被保險人車輛的合理損失。但延誤期造成的停運損失與保險責任無關,該損失應屬於保險人違約造成的保險損失範疇。當然,合理的停運損失要結合被保險人的證明、停運期限、同類車輛的收益以及被保險人的減值義務來確定。

5 .非法從事營運的車輛主張停止損失的,不予支持。

6.在未取得相關資質和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網絡約租車行為,屬於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在此種情況下主張服務損失的,不予支持。

(三)車輛被行政機關扣留期間不計入車輛停運損失期間。

車輛扣押不是交通事故中對方侵權行為的直接必然結果,不符合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因此,查封期間的停工損失不應由侵權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合理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三。經營損失的認定依據

經營虧損=日利潤×天數×責任比例

■有關車輛貨運或客運的證據,如已簽訂的運營運輸合同、已繳納的運輸管理費票據、運營資質、資質證書(件)等。

■無法進行貨運或客運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比如近幾年平均每月實際客運收入的收據,近幾年平均每月簽訂的合同總數,總價,當地同類車輛在運輸運營中平均收入的統計等。對於賠償權利人雇傭他人駕駛的,還應提供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勞務)合同、實際支付的轉賬記錄等材料,以證明損失的實際發生。

■確定車輛停運時間的證據:車輛維修相關文件、鑒定報告、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

(壹)鑒定機構只對日常經營損失標準進行鑒定,停運天數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確定。(2016)陜01民中2209號

(二)人民法院不能簡單地根據維修期來確定車輛停運的天數。應當綜合考慮待維修車輛車型及配件的特殊性、車輛實際受損程度、原告維修提車是否存在延誤、原告舉證是否充分等因素。,並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做出判斷。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17條第2款規定:

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及時或明確的解釋,該條款將不會生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業、停駛、斷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間接損失,如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受害人財產貶值、修理後價值減少等損失。,而強制保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保險人不負責下列損失和費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如停業、行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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