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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物的概念和類型的比較
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概念是狹義的“財產”的同義詞,原則上是指“有形之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中的電、氣、光波、受人力控制的磁波等。羅馬法物權體系中的“物”有三種:法律形式上的物、價值上的物和實質上的物,既包括有形的實物,也包括無形的制度產品,即“有形之物”和“無形之物”都是羅馬法中的“物”。羅馬法中的壹些“物”是中國物權法中沒有的,比如神物,比如奴隸,比如權利。神法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提供給神靈享受的東西;奴隸是人,但中國不把人當“物”,人,人的身體和死後的身體都不是“物”;中國的權利壹般不被視為“物”,但例外的是權利質押,是建立在權利上的物權。從相似性來看,“物”等同於“物”是壹樣的。
二、物權的概念和類型比較
1,根據上述,羅馬法沒有物權的概念,各種權利直接被視為“物”,受到各種制度的保護;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物權是權利人對物的權利。羅馬法中的物的權利(不稱“物權”)從類型上來說,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更多作為債法中擔保的壹種形式)、占有、準占有等。在中國,有三種類型的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占有是壹種事實形態,不是物權,但羅馬法中沒有“準占有”的概念。在羅馬法中,繼承權屬於物權法的範疇,被視為對財產權的保護,是典型的“財產權”觀,與現代民法中繼承法獨立的法律部門相去甚遠。
2.羅馬法的物權制度是簡單商品經濟的法律表現,以“個人主義”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權法中最豐富、最詳細的部分是所有權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法體系。用益物權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強調對物的“所有權”而非“利用權”;中國的所有權制度類似於傳統民法,但中國有壹個特殊的傳統(即公有制不同於羅馬法中的私有制),而中國的用益物權制度是壹個獨立的物權制度,不同於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
第三,物權思想的比較
1,羅馬法認為,財產的使用是使用者對財產的抽象支配。而現代傳統民法根據財產的各種使用形式,分別承認各種物權關系,以利用為中心,而羅馬法的物權概念則以所有權為中心。我國物權法的立法意圖也是以物的利用和物權的保護為中心,而所有權是憲法規定的。
2.現代民法中物權的概念和內容包含了公法的支配和義務。也就是說,現代民法包括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都是社會性的,比如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最牛釘子戶事件疑似)和不動產的登記制度;但是,羅馬法中的物權是壹種純粹的、私人的支配物的權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根據親權和債權建立的,在物權中沒有公法上的義務。羅馬法中的物權是壹種個人主義的權利,被稱為“個人主義物權”。所謂最好的釘子戶,在古羅馬是很常見的。
3.我國物權法采取“壹物壹權”主義,即壹物只有壹項權利(所有權,不包括限制物權,如所有權等物權可以保全,但壹物絕不能有兩項所有權,* * *只有壹項所有權,而不是幾項所有權),類似羅馬法。
4.在我國物權法的占有理論中,占有表現為壹種事實狀態,或者說“準物權”,它不是壹種權利。對於占有來說,壹切財產權都是固有權利;羅馬法更嚴格的區分了支配物的權利和表示支配物的權利的占有,也就是說占有和所有權是分離的,占有就是占有,所有權就是所有權。
5.最根本的區別在於,羅馬法物權制度的基礎是以私有制為核心的早期商品經濟,而中國物權法的基礎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核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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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體例與法律淵源的比較
羅馬法中沒有“物權”或“物權法”的概念。羅馬法中關於物權和物權的規定可以在各種法律文獻和法典中找到,包括大量法學家的著作。在羅馬法中,法學家的著作是法律淵源,可以作為法典使用,尤其是公認的四大法學家保羅、烏爾比安、帕皮尼亞努斯和該猶。此外,省長和地方行政長官的通知也是法律來源;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和理論積累,我國經過十多年的論證和編纂,制定了壹部全新的物權法。此外,我國在物權方面還有壹些習慣法,如不動產的典權、居住權等。雖然物權法草案原本規定了典權和居住權,但正式法典刪除了這兩項權利,不能說這兩項權利不是社會上存在的物權。我國采取“物權法定主義”,所以物權法排除了違法法典之外的法律淵源。但在當前形勢下,居住權可以受到《債權法》的保護,而將不動產典權這壹具有中國特色的古老物權寫入法律,與《物權法》中“謹慎繼承與創新”的立法理念相違背,出於謹慎沒有直接規定。理論上,這兩種物權壹直被認為是真實存在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各種物權的比較
1.所有權:羅馬法的物權制度以所有權為核心,強調商品經濟條件下財產的私有制和保護,可稱之為“絕對所有權”。羅馬法中的絕對所有權是在打破封建土地分封制,使個人完全獨自持有土地的基礎上形成的,所有權中所包含的壹切權力完全掌握在所有者手中。雖然所有權中的某項權力可能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為他人所享有,但權力分離本身實際上是所有者獨占所有權的體現,分離出來的所有權權力最終會回歸到所有權中;雖然量化分割後所有者必須與他人分享所有權,但所有者在自己份額中所擁有的權利的完整性不會因為他人的權利而被破壞和分割。誠信也決定了所有制的“壹物壹權制”。同時,羅馬法中的絕對所有權從壹開始就以個人主義和自由意誌著稱,所有權人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隨意行使所有權。與羅馬法相比,中國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制度有繼承的部分,更多體現在適合中國國情的部分。繼承部分包括“壹物壹權制”。如上所述,區別在於中國的所有制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並承諾保護私有財產。這與羅馬法完全不同,羅馬法強調我國民事主體只要符合法律,就不能完全自由地行使所有權,還必須考慮更多的社會性和公法性,強調不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權利,權利不可濫用。在所有權類型方面,羅馬法沒有具體規定。從後世的總結來看,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包括宗教團體所有權和王室所有權。我國的所有制類型包括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其中土地所有權全部屬於國家和集體,私人所有制只屬於動產和部分類型的不動產(如房屋)。
2.用益物權: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制度極其豐富,形式和內容龐大。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包括地役權(包括地役權和地役權)、永佃權和地上權,而中國的用益物權制度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具有中國特色的不動產典權(習慣法)。我國的用益物權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壹般是在不動產上設立,因為動產可以通過債務取得,現存的動產用益物權很少,而羅馬法中的用益物權是以土地的使用為基礎的,這也決定了為什麽現代法中的用益物權體系主要是土地(不動產)用益物權。在羅馬法中,用益物權可以設立在不動產或人(人身役權)上,這對後世傳統民法影響很大。現代民法中常見的用益物權有:地上權、地役權、用益物權、居住權、永佃權,幾乎都來源於羅馬法。
3.擔保物權:羅馬法中的擔保屬於債法,但債法本身是羅馬財產法的組成部分。起初,羅馬法中有三種擔保物權,即信托、質押和抵押。到查士丁尼大帝時期,信托和質押逐漸消失,抵押卻逐漸興盛起來。今天,抵押已經成為民法理論中擔保的核心內容,這就決定了抵押是“擔保之王”。羅馬法中抵押的規定與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似,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我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制度除了繼承羅馬法和傳統民法的規定外,還作出了更加靈活的規定,即, 擔保物權的設立和實現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物權法》第壹百七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七十六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既修改了我國擔保法舊規定的剛性不足,又賦予了當事人更大的權利和自由,是立法思想上比較大的進步。與羅馬法不同,中國擔保物權中的質押、浮動抵押、留置權和權利質押制度更為詳細和豐富。羅馬法中的信托是指遺產信托,與現代意義上的信托不是壹個概念,但我國《物權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大概就是這樣。我只能提供這麽多。論文是別人代寫的,還是自己寫在別人的材料上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