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禍壹般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賠償原則為實際支出多少算多少。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型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的,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設定壹個固定的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2.誤工費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應當按照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誤工費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同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口譯中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扣除或者扣除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補償或者少付。
3.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報酬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不支付護理人員工資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且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取得了護理費用,故被害人的繼承人沒有義務返還多支出的護理費用,賠償義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要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準,並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頻率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筆賠償費用。
6.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1,傷殘賠償金的補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是,如果該人超過60歲,則年齡將每增加壹年減少1歲;超過5年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究竟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和實踐中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中對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
(2)確定殘疾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等級為1級,最輕等級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各不相同”,不同的主管部門針對不同人的傷殘情況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A.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殘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10%,其他以此類推)×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年。b .傷殘賠償(60歲以上的人)殘級。二級減少10%,以此類推)×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歲-增加年齡)c .傷殘賠償金(75歲以上人員)傷殘等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少65438+。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未減少實際收入,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2、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傷殘受害者為補償其受傷的身體器官功能,協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是壹項指導原則,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好的輔助用具要拒絕豪華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有兩個檢驗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b .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從事輔助器具的交通事故賠償數量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去年公布的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時,應查明事故發生當年的相關數據,以確定賠償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