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本單位和本居民樓內主要供車輛使用的停車場,限制社會車輛使用。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範圍內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泊位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參與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
市交通、土地、工商、稅務、發展改革、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 *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法建設、方便交通、確保安全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六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國土、公安、交管等部門組織編制專業停車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停車場專業規劃。停車場規劃預留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業規劃,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依法對停車場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家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辦公樓(屋),應當配建公共停車場。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場所、娛樂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其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建設公共停車場。
新建住宅樓(室),建設單位還應當建設專用停車場。
停車場的面積和泊位應當符合本市停車場建設的技術要求。第九條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建設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竣工後應當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和使用面積;本規定施行前,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建設部門督促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恢復停車場使用。第十條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投資建設獨立公共停車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惠:
(壹)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管理;
(二)屬於經營性停車場的,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其開業3年內給予適當獎勵;
(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市本級收取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收費標準下限收取。第十壹條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但下列道路不得劃作禁區:
(壹)公共停車場300米以內;
(二)城市主幹道;
(三)機動車道寬度小於7米(單行道除外);
(四)距公交車站、消火栓30米以內的道路;
(五)距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橋梁、隧道、環島50米以內的路段;
(6)消防通道和盲道。
除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辦公樓(室)配置的公共停車場,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和維護,禁止對外來車輛收取停車保管費。第十三條除第十二條規定的公共停車場外,其他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城市道路內規劃的停車位,由市政府以協議出讓方式委托經營管理,或者在成熟地段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選擇經營單位。
招標拍賣活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等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所得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停車場建設和維護。道路停車場委托經營管理協議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應當明確委托經營範圍、要求、期限、停車收益分配比例和違約責任。
城市道路範圍內的規劃停車位應當預留壹定數量的殘疾人免費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