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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住建委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和管理、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綜合協調。

(二)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征地和建設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制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措施;負責銷售目標的合格性;負責出售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會同物價部門核定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價格;負責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資格的審批。

(三)負責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築業發展規劃,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草案。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負責全市建設管理執法監察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建築業相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城市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統計,城市維護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審批、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

(五)負責制定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工程監理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管理建築市場;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建築裝飾的行業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定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組織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各類工程項目開工審批,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和後評價。

(六)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會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和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等制度並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建設和建設監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起草工程建設、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計劃、產業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規範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質量。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勘察設計體制、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並發布全市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和備案。

(八)綜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組織審批、編制和推廣全市工程標準設計。管理建築安裝和市政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和協調企業開拓外省市和國外的建築和房地產市場的開發建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房地產和勞務合作業務,管理本市建築安裝和市政行業的勞務。制定並實施建築業科技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計劃,實施產業技術政策;促進建築業的技術進步,管理城市建設的科技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和管理。指導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指導城鎮規劃的編制、農村住房的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指導各類村鎮的試點建設。

(九)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城鎮化節能減排,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發。負責全市建築業材料管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監督建材產品質量;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的開發和推廣,負責砂和石灰、預拌混凝土、建築節能產品和材料的管理。

(十)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道路(橋梁)、排水措施管理,負責市容監察;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監管以及職業市場的培育;負責城市環衛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和維護以及職業市場培育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道路、排水、環衛等市政和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編制;負責城市防洪;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罰款管理標準體系、考核體系、獎懲保障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排水設施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執法,對執法隊伍進行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排水設施管理和執法行為規範等行業管理方面的專業培訓;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改造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指導各縣(市、區)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環衛和市容的行業管理。

(十壹)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全市住宅產業發展規劃、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確認市區不動產權屬和登記,辦理不動產發證、產權變更、認證和抵押,測繪各類不動產平面圖,統壹管理市區不動產登記檔案。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統壹規劃、監督和管理;負責市區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質押、拍賣和商品房預售(銷售)的管理;會同物價部門監測房地產市場價格。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負責管理全市公有住房,統壹組織實施公有住房改造;負責所轄直管公房改造的規劃、計劃和產權登記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市區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管理;指導和監督縣(市)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管理。負責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鑒定。負責指導縣(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和宣傳、解釋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舊城開發改造和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審查拆遷安置方案,發放拆遷許可證,監督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負責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政策制定、規劃實施和工作協調。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的調解和裁決。負責城市建設和拆遷檔案管理。對城市建設和拆遷活動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組織協調重要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拆遷單位進行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拆遷管理法規的行為。指導和協調市區舊城和城中村的開發和改造。指導和培訓各縣(市)和吉利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

(十四)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理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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