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本質上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
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萬壹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律師函的作用
1)律師函可以便捷的方式追討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在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解決,不僅耗時長,還會流失客戶。如果通過律師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會償還欠款。
2)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作用。
3)律師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5)通知終止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壹項權利,基於《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通知對方合同於通知到達時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不能憑律師函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功能是其主要目的。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種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前來、寫信或打電話咨詢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明確具體的期限,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此外,還需要告知對方逾期不處理的後果,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
律師函的處理方法
1)律師函是糾紛壹方準備向法律提起訴訟的預先通知。
2)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
3)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師函後和對方商量如何解決糾紛。
4)如果妳認為自己沒有問題,不怕對方起訴,那麽妳就不需要管律師函了。
5)律師函是對方在起訴前的協商行為。
6)律師函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發律師函的作用是多重的、廣泛的。發律師函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避免矛盾上升到起訴法院的地步。面對無法直接解決的矛盾,又不想起訴,發律師函是明智的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