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有關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和證明的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以下是我整理的律師見證業務工作規則,2017,歡迎閱讀!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律師見證工作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根據委托人的申請和見證律師的親身經歷,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特定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律師見證的時間以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時為準。
第四條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在見證時能夠用眼睛看到的範圍。
第五條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持有律師執業證書。
第二章見證業務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自願原則是指根據客戶申請,對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第七條直接性原則,即只能證明發生在律師本人親眼所見範圍內的具體法律事實。
第八條公平原則,即真實反映客戶意願,客觀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回避原則是指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者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業務。
第十條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十壹條律師應當對委托人申請作證的事項保密。
第三章見證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壹)各種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二)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件;
(三)繼承、贈與、轉讓、侵權等民事行為;
(4)各種委托代理關系;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不得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第四章證人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律師與申請作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五條同意受理案件的律師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見證委托合同,重大、疑難的見證業務必須經事務所主任批準。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委托人和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事務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後,應當指派兩名律師見證工作;
第十七條律師辦理業務收費標準:
(1)涉及財產的證人,按照非訴業務收費標準收費;
(2)非財產見證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第十八條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客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客戶的意圖是否真實;
3.客戶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4.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文件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九條。主管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核無誤後,應填寫《律師見證審批表》,經業務主管審核後簽發。
第二十條“律師證言”主要包括:
1.見證客戶委托的事項;
2.律師見證的過程;
3.律師證言的法律依據;
4.律師見證的結論;
5.見證律師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
6、律師見證時間。
第二十壹條《律師證人證》可以根據客戶的需要制作壹份,也可以多發幾份。
第二十壹條《律師見證單》由事務所統壹編號後印制並蓋章。
第二十三條律師完成見證業務後,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歸檔,送辦公室統壹保管。
第五章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發現委托人有違法動機或者內容的,主管律師應當予以制止,拒絕見證。
第二十五條主要證人和疑難證人應當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研究。
3術語
3.1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委托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5引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6律師證言的法律特征
6.1證人主體是律師。
律師見證不同於其他證明方式,即律師見證的主體是律師,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證明,與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私人證明、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公證有著本質的區別。
6.2證人是對法律和事實的確認。
當事人要求見證,往往是因為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不詳細、不詳細、不放心。所以他想請律師來見證,以尋求多壹層保護。律師證言主要是根據現行法律確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6.3對證人的時間和空間有嚴格的限制。
所謂見證時間,是指見證見證行為的發生;所謂空間,是指律師能親眼看到的範圍。律師見證的時間和空間不能超過這個範圍。
6.4律師具有獨立的地位。
律師辦理見證業務,雖然是基於當事人的委托,但委托的是見證人,不是代理人。在見證過程中,律師作為證人從事見證活動,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調解人,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外的獨立見證人,具有證明和監督的雙重性質。
7律師證言的效力和範圍
7.1律師見證的效力
7.1.1結合效果
律師的證詞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既然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見證,且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已經被見證,真實合法,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修改、廢止見證事項,而應自覺履行。
7.1.2證據效應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以其特殊的身份和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以第三方的視角,客觀公正地證明壹方當事人所做的某種法律行為,客觀上使被見證的對象真實合法,同時具有壹定的權威性。因此,當雙方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以作為查明事實、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
7.2律師作證的範圍
7.2.1律師主要見證法律行為,而不是法律事件。
所謂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並能產生壹定法律效力的行為。包括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合意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等。比如遺囑、聲明、買賣、贈與等。而出生、死亡、婚姻、教育、經歷等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法律事件,也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律師作證的範圍。這些事件的發生壹般都有政府或職能部門出具的相應文件予以確認,律師壹般很難在這些法律事件發生時親自看到。因此,這些法律事實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屬於公證的業務範圍,而不屬於律師見證的業務範圍。
7.2.2律師見證應當是法律規定的強制公證以外的法律行為。
為了調整和規範民事活動,許多行政法規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國務院明確規定,收養子女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我國的公證也由自願公證原則轉變為自願公證與強制公證相結合的原則。這些強制性規定使公證成為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壹,行為主體必須履行。在此範圍內,律師的指派無效,即使當事人要求律師見證,律師也應告知當事人履行公證程序。
7.2.3見證的重點應是經政府批準生效的法律行為。
實踐中,經政府批準生效的合同往往是與中國政治、經濟密切相關的涉外經濟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個人獨資企業合同、產權轉讓合同以及對這些合同的補充修改,期限長、標的大、內容復雜。從合同文本的談判、起草、審核到簽字、見證,都要有律師在場。
8.律師見證程序
8.1接受當事人委托,簽署委托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委托律師見證的,應當先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文件,說明委托見證的事項,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據。律師在接待委托見證的當事人時,應當制作筆錄,然後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審查該證人是否屬於見證範圍。符合見證條件的,事務所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業務授權委托書。(見TY/GL02.03《接案辦法》)業務授權委托書內容包括:(1)見證事項;(2)合同雙方的責任;(三)申請人支付的服務費及支付方式;(4)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並註明日期。(見附件1)證人不符合律師見證條件或者不屬於律師見證範圍,證人不真實、不合法的,本所不予作證,本所應當作出不予作證的書面說明,並發送委托人。
8.2審查
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和分析。審查內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可信,相關文件內容是否合法。律師認為不完善或者有疑問的,應當要求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並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律師還應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資格。
8.3見證行為發生時,見證律師應監督法律文書的制作和復制,以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當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特定法律行為時,見證律師必須在場見證該法律行為的完成。律師的見證只是對自己親身經歷壹個事件過程中所見所聞的客觀證明,不需要分析、研究、判斷和推理。所以律師作證時,壹定要尊重客觀事實,防止個人主觀臆斷。
8.4出具證人意見
律師見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律師見證,並由律師簽署見證證明。
8.5公司印章
向委托人提交的委任書應當經至少兩名合夥人審核並簽署“同意”意見後,本所方可蓋章。
9律師的證人陳述
9.1概述
律師見證簿是律師用於開展見證業務的法律文書,其內容結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第壹部分、正文和最後壹部分。(見附件2)
9.2第壹部分,包括標題、文號和委托見證人的身份等。
(1)標題。應當在《律師見證簿》上註明。
(2)文件編號。文件編號應寫在標題的右下方,按年份、律師事務所簡稱、文件簡稱、編號的順序排列。如(2002)新同源見字第XX,指證書編號。2002年看到的XX。
(3)委托證人的身份。受委托的證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委托見證人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當書寫該單位的全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應當另起壹行書寫。
9.3正文是見證證明的主體部分,可以依次清楚地記下見證事項、見證過程、見證結論和法律依據。
(1)見證事項相當於行政公文中的“事由”,是指委托見證人要求律師見證的事項,應當寫得簡潔明了。比如“委托律師見證遺囑。”
(2)見證過程要勾勒出從接受委托到如何處理見證人的全過程,做了哪些工作來確認證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從而邏輯過渡到見證結論。
(3)證人結論,是證明的核心部分,是指律師對與證人事項有關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查後所作出的結論。證人結論可以與證人的法律依據壹起書寫,也可以單獨書寫。如:“茲證明XX在寫《生還者書》時神誌清醒,思維敏捷,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年月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遺囑內容基於XX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繼承法》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違反其他法律政策的規定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4)法律依據主要是解釋證人的合法性。
9.4結尾
右下支按順序寫事務所全稱,由見證律師簽名蓋章,並在見證日期加蓋事務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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