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協會的性質是什麽?律師是壹個崇高的職業,很多人都向往。律師可以根據客戶的具體需求進行規劃,可以幫助我們規避不必要的風險。那麽律師協會的性質是什麽?
律師協會的性質是什麽?1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其職責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律師專業培訓;教育、檢查和監督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律師協會的招聘要求是:
1,年齡18以上,大專及以上學歷;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
4.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打包
發展歷史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0頒布)於1986年7月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自律組織,依法管理律師行業。
所有中國人和律師都是這個協會的會員,各地律師協會都是這個協會的團體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共有31個法人會員,個人會員近1.4萬人。中國律師協會具有很大程度的政治色彩和政府控制的性質,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自律組織。總覽圖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組織律師專業培訓;
(四)教育、檢查和監督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六)調解律師執業中發生的糾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處分。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指導律師業務、交流工作經驗、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加強與外國律師的民間交流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逐步完善了行業管理體制,為中國律師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由秘書長領導,下設辦公室、會員部、專業委員會工作部、培訓部、國際部(中國國際律師交流中心)和信息研究部,主辦《中國律師》雜誌和網站中國律師網。
律師協會的性質是什麽?2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律師協會是律師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門是政府主管律師工作的部門,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司法行政部門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是我國律師健康發展的可靠組織保障。
第五章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
全國成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地方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四條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的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協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也是全國律協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律師協會的性質是什麽?1.律師協會是律師行業的自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這壹規定有三層含義:壹是明確了律師協會的法人地位,不同於建國初期律師協會隸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做法,也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律師協會是社會組織。“其職能更加獨立,職責更加明確,法律地位更高;
二是賦予律師協會參與律師行業管理的職能;第三,界定了律師協會管理的性質,即自律管理,行使的是私人權力。她代表法律界的公共利益。
第二,律師協會的組織結構
目前,我國律師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是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單壹形式的行業協會。律師從取得執業執照起就是律師協會的天然成員,必須接受其管理和監督,這與西方國家不同。
理事會是律師協會的領導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律師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同步。
律師協會實行議行分離制度,律師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討論決定律師事業發展中需要通過自律管理解決的重大問題的權力機構;律師協會秘書處作為律師代表大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向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律師協會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由於律師行業發展水平的限制,目前我國律師協會實行三級結構。即中央、省、市三級,中央壹級稱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區市壹級稱為X省(區、市)律師協會。市、地、州三級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律師協會,稱為X市(地)律師協會。下級律師協會是上級律師協會的天然團體會員,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領導和監督。
由於歷史原因和律師行業發展水平的限制,目前相當壹部分地方律師協會仍然是國家事業單位,由政府編制,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這種做法在律師行業發展初期起到了支持律師行業管理、強化職能的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扭曲律師協會的性質,把律師協會當成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律師的另壹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