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權應該從尊重公民的具體權利開始。用人單位憑借強勢地位隨意要求公民體檢,是壹種非常不文明的做法。當我們的社會提倡尊重人權的時候,我們應該知道這樣的基本知識。
有同學跟我說,為了找工作,手裏都是針。我感到非常驚訝。他回答說現在所有招聘單位都需要體檢。因為大學生找工作難,就業率低,為了找工作不得不申請多個單位的面試。每個單位都要求到他們指定的醫院體檢,有壹個單位需要打針。找七八個單位,至少要打七八針;而且政府機關越需要體檢,單位越好,檢查的項目越多。
強制公民體檢是壹種什麽行為?從法律規定來看,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稍加分析,不難發現這是壹種相當嚴重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我們知道,憲法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嚴格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非法搜身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搜查公民的身體不僅可能是違法行為,也可能是犯罪行為,那麽還有什麽比搜查壹個人的身體來檢查壹個人的身體更嚴重呢?當然,這個“身體”不能僅僅理解為人的衣服口袋和身體的外表,似乎還包括身體的內部。如果法律禁止搜人口袋和脫人衣服的檢查,難道不應該禁止隨意抽取血樣和檢查體液嗎?
強制體檢在我國非常普遍。新規中升學、招錄公務員、聘請教師、招兵、招警、選拔飛行員、空乘,甚至提拔高級領導幹部都要體檢。為什麽各種強制體檢長期不被認為違法,反而照常接受?因為體檢比搜身更復雜。不能簡單的說所有強制體檢都是違法的,因為有些體檢確實是必須的。所以體檢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是模糊的。直覺上,做飛行員需要非常嚴格的體檢,大部分人都達不到做飛行員的身體條件。當兵當警察也要體檢,因為要有壹定的體質。從事食品生產的人,比如廚師,需要體檢,這是防止傳染病傳播所必須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體檢都是必要的、合法的。不代表體檢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沒有了。雖然體檢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但必須嚴格依照法律,並限制在最低限度,因為它涉及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體檢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必要和合理的,壹是為了公眾健康和安全;第二,確實是為了職業的具體需求。
既然體檢關系到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麽對公民進行強制體檢就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因為涉及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性立法,只能由法律本著保護憲法權利的精神制定。目前,公務員錄用和繼續教育中的體檢並沒有法律依據,大多是壹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所以這種強制體檢的要求並不符合憲法和法律。只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疾病種類,以防止傳染病傳播為目的,要求強制體檢才是合法的。出於公共健康和安全的考慮,強制體檢也必須在疑似傳染病的情況下進行,並不要求對每個新兵和上學的人都進行傳染病檢查。從事身體接觸的人員,如醫生、幼兒教師和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的人員,如廚師等,在上崗時也應進行必要的體檢。
因工作需要進行強制體檢的,必須限於“職業的特定需要”,如軍人、警察、飛行員等的體檢。包括聽覺和視覺。還有,比如足球裁判,也需要進行體能測試,檢查心臟、肺活量、跑步等指標。這個體檢的合法性取決於體檢和工作性質之間是否有必然聯系。只要能證明考試是工作所必需的,就應該認為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但以上兩種體檢不能由招錄機關隨意解讀,而應接受司法審查。
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擅自規定超出上述目的和範圍的體檢條件和標準,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比如有些地方規定公務員要對女性身體的某些部位進行檢查,不僅荒謬,而且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權利和隱私權。以前,我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要進行強制性婚檢。該條因涉嫌侵犯公民上述權利而被《婚姻登記條例》取消,被輿論普遍稱贊為尊重公民權利的表現。
建議《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求職者進行體檢或者詢問有關體檢的信息,但為工作特殊需要或者為公共衛生安全防止傳染病傳播所必需的除外。違者應給予行政處分並予以糾正。對於確實需要體檢的,還應規定壹定期限內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具有證明效力,不得要求在單位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
尊重人權應該從尊重公民的具體權利開始。用人單位憑借強勢地位隨意要求公民體檢,是壹種非常不文明的做法。當我們的社會提倡尊重人權的時候,我們應該知道這樣的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