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唯物主義:辯證唯物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有機統壹的科學世界觀。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世界本質上是物質的。恩格斯說:“世界的真正統壹性在於它的物質性”。(反都靈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83頁)物質是第壹性的,而意識是第二性的。意識是高度發達的物質——人腦的功能,是客觀物質世界在人腦中的反映。辯證唯物主義認為,物質世界是按照自身的內在規律運動、變化和發展的。“凡事壹分為二。”揭示了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事物內部的矛盾。事物矛盾的雙方既統壹又鬥爭,推動事物從低級向高級不斷發展。因此,事物的矛盾規律,即對立統壹規律,是物質世界運動、變化和發展的最根本的規律。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的認識是客觀物質世界的運動在人腦中的反映。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不僅唯物地而且辯證地解決了人類認識的內容、來源和發展過程的問題。它認為物質可以轉化為精神,精神可以轉化為物質,而這種主客觀辯證統壹的實現必須通過實踐來實現。實踐觀點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首要和基本觀點。知識來源於實踐,又轉而服務於實踐。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周而復始,乃至無窮無盡,這就是人對世界無限發展的正確認識和積極改造的過程。因此,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是壹種動態的、革命的反映論。辯證唯物主義是無產階級的世界觀和所在地,是無產階級政黨戰略戰術的理論基礎,是無產階級和革命人民科學認識和革命世界的強大思想武器。
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馬克思主義的源泉、靈魂和根本理論基礎。馬克思、恩格斯用唯物主義改造了黑格爾的唯心辯證法,用辯證法改造了以前的唯物主義,辯證地總結了當代自然科學的成就和無產階級革命的實踐經驗,創立了最完整、最徹底的新唯物主義哲學——唯物辯證法(即辯證唯物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
西塞羅論* * *與國家的法律
壹、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西塞羅的法律篇第壹卷是向我們呈現他自己對法律與正義的解讀。西塞羅在論述之初,先談到壹棵“馬略橡樹”,談到詩歌和歷史,逐漸談到民法,但在真正開始論述民法之前,他提出了本卷真正的主題——法律與正義——作為闡述民法的序言。西塞羅首先指出了法律的科學——也就是研究法律和正義的科學——是如何演繹出來的。他借用阿提克斯的話指出:“法學不應該像現在大多數人所認為的那樣從裁判官頒布的法令中推導出來,也不應該像人們習慣於思考的那樣從十二銅表法中推導出來,而應該從哲學最深處的秘密中推導出來”[1]。西塞羅認為法律科學來源於哲學,說明他對法律和正義的思考並不是基於壹種經驗主義的理解,即法律和正義並不是來源於正義和立法,換句話說,法律和正義是更根本的東西。只有理解和解釋了正義的本質,人們才能真正啟動自己的法律,比如民法。那麽,正義的本質是什麽?西塞羅認為,正義的本質必須在人的本質中尋求。但是西塞羅並沒有直接指出什麽是正義或者直接從人性中尋找正義。他首先指示大家要重視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於自然的最高理性,它指導正當的行為,禁止相反的行為”,“這種理性當它在人的意識中被堅定地確定和充分地發展時就是法律”,“法律是知識,它的自然功能是指導正確的行為,禁止錯誤的行為”。同時,西塞羅還認為,當人們“將公平的概念歸於法律壹詞時,我們也賦予了法律選擇的概念”,並且,如果上述觀點是正確的,西塞羅認為“正義的源泉應該在法律中找到,因為法律是壹種自然力量;是聰明人的理智與理性,是衡量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2]。從西塞羅的觀點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義與法律和理性密切相關,這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特征和概念。其次,西塞羅的法律觀在其自然法概念中尤為重要。而且,他還指出,尋求或確定什麽是正義,必須從最高法律而不是文字規定的法律開始。他認為最高法律——即自然法——的產生比任何成文法和任何已建立的國家都要早得多。所以他認為“我會在自然中尋找正義的根源,我們所有的討論都必須在自然的指引下進行”[3]。接著,西塞羅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質時指出,人和上帝都具有正確的理性,法律是正確的理性,所以人和上帝共享法律和正義。因為他指出“正義只有壹個;它對所有的人類社會都有約束力,它基於壹個大寫的法律,這是適用於指令和禁令的正確理由。不管是誰不懂這個大寫的法律——不管有沒有文字記錄——都沒有正義。”在西塞羅看來,必須區分正義和功利,正義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習慣的東西,否則人們就會用功利代替正義,按照功利的標準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這樣,正義就會被功利主義顛覆,也就意味著正義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羅認為正義必須以自然為基礎,體現在人類的自然美德中——慷慨、愛國、忠誠或為他人服務。人的德性是可以充分發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德性符合自然,在生活中堅定而持續地運用理性就是德性的表現。因此,西塞羅認為“與自然和諧的生活是最高的善。這意味著在美德的基礎上享受適當的生活,或者遵從自然,按照她的法則生活,如果我可以這樣稱呼的話;換句話說,只要我們有能力,就應該不遺余力地實現自然的要求;在這些要求中,自然希望我們遵守美德作為我們的法律”[4]。在西塞羅看來,最大的美德是智慧,智慧是壹切善行之母,所以人們應該熱愛智慧。盡管熱愛智慧——也就是哲學——最困難的是“認識自己”,但西塞羅認為,只有當人“考察和徹底檢查自己時,他才會明白大自然為他準備了什麽高貴的裝備來進入生活,他有什麽各種手段來實現和獲得智慧”[5]。二、關於宗教的法律西塞羅首先回顧了《法律篇》第二卷第壹卷中對法律和正義的本質的解釋,然後論述了他關於宗教的法律的觀點。他指出“法律不是人們思想的產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壹種永恒的東西,它以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統治著整個宇宙。”因此,……法律是上帝的第壹個也是最後壹個靈魂,它的理性通過強制或限制來指導壹切;由於這個原因,神給予人類的法律總是被正確地贊美;因為法律是適用於訓令和禁令的有智慧的立法者的理智和頭腦”,而理智“來自宇宙的本性,促使人們正確行動,而不是徒勞無功。這個原因並沒有因為文字的形成而第壹次成為法律,而是壹存在就成為法律;它與上帝的思想同時出現。因此,真正的和首要的法律應用於指示和禁令是至高無上的朱庇特的正確理由”[6]。西塞羅對法律與正義的解釋,很重要的壹部分就是對上帝的強調,他認為法律與正義是人與上帝共同擁有的正確理性。而且在西塞羅的思想中,他認為宗教的“法”指導我們以壹種純粹的方式去接觸神靈,這是靈魂的純粹,因為壹切都在其中。...我們應該帶著虔誠離開財富。這條規則說,誠實使上帝快樂,但我們應該避免很多費用',因為這是為了確保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西塞羅還指出“懲罰不服從的不是世界的審判者,而是上帝自己”,這似乎是因為害怕立即受到懲罰而加強了宗教的力量。而且,他還認為“崇拜私人的神,不管是新的還是外來的,都會導致宗教的混亂”[7]。壹般來說,西塞羅、柏拉圖、亞裏士多德也都強調上帝的合理性和作用。他們都提出了關於宗教祭祀的法律,這樣壹種有神論的法律觀,在我讀西塞羅的《宗教法》時,讓我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為什麽要對宗教立法?這樣的宗教法對法律的發展有什麽影響?西方的方法在起源上非常重視法律與宗教的關系。雖然其他非西方地區或民族也有關於宗教祭祀的法律或宗教法,但應該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對法律的影響?顯然,這個問題不是這篇論文能夠回答或解決的。然而,在西方,宗教與法律的關系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否則,美國法學家波爾曼也不會寫出《法律與宗教》這樣的書,突出法律信仰與宗教信仰的糾結,提出“法律必須信仰,否則毫無用處”。目前,中國的宗教法學研究顯然僅處於政策思考階段。雖然很多人提出了法律信仰的問題並進行了論證,但是並沒有發達的法學宗教學,法學宗教學的研究可能只是海市蜃樓,沒有任何基礎。三、官吏法西塞羅在法律篇第三卷中主要論述了官吏法。西塞羅認為,“官員的職能是治理和發布公正、有益和合法的指令。因為法治官,官治民,可以說是官在說法,法是無聲官”[8]。“事實上,壹個* * *共和國的所有特征都是由其對官員的安排決定的。我們不僅要告訴官員他們的管理權限;我們還必須告訴公民,他們在多大程度上有義務服從官員。因為實行有效統治的人,過去壹定是服從過別人的,而自覺服從的人,將來似乎也適合做統治者。因此,順從者應該期望將來成為統治者,而統治的人也應該記住他必須很快服從[9]。從西塞羅的觀點可以看出官員與法律的關系:官員必須是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和公仆。這是壹個國家建設法治的基本前提,因為連法律的執行者都不忠於法律,公民無法服從法律的權威!後世的西方法學家都強調官員行為與法律的壹致性,或者說法治要求政府首先遵守法律法規。另外,很重要的壹點是統治者必須服從法律,而在西塞羅的思想中,似乎沒有人是終身的統治者,每個人都可以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當然,這也與西塞羅的* * *與政體命題有關。在* * *政治體系中,有各種相互制衡的官方機構,不僅有執政官、元老院、護民官和占蔔師,而且這些官職的權力在西塞羅看來都有著邪惡的因素。所以需要通過制衡和妥協的機制來協調各種權力,這也是救國的必由之路[10]。當我讀到這壹部分的時候,我想到了壹個問題,那就是為什麽西方古代的政治制度中要有護民官這樣的官制?護民官的形成原因是什麽,其制度功能是什麽?4.閱讀摘要:從柏拉圖到西塞羅,西方各國的古代哲學家在思考人類生活時,總是在與城邦政府相互關聯的意義上,以倫理原則或原則來闡述人類城邦生活的建構。在整個西方倫理學的起源中,最基本的倫理原則是善德原則,這體現在西方古代哲學家總是追問什麽是善德,或者以善德作為任何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設的前提。為什麽西方民族會有這樣的倫理(但不是全部倫理)訴求[11]?我想這可能與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傳統密切相關,因為西方民族思想源頭中的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這三位哲學家,都是堅定的理性主義思想家。我有時會想,他們其實是西方理性思想傳統的最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壹,而前蘇格拉底時期的思想家只是理性思想的萌芽。那麽,什麽是理性?或許話語在這壹點上要問這樣壹個問題,但我們認為這篇論文無法回答這樣壹個宏大的思想史敘事的問題。然而,“理性”的確是西方思想傳統起源的壹個根本原則。我們可能會認為,如果沒有西方民族的“理性”概念和對“理性”的追求,西方民族很難構建或發展出自己如此壯觀的倫理體系。從我們所閱讀的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和西塞羅的著作中可以發現,“理性”這壹概念在他們的思想中具有核心或原初的思想原則的地位。比如柏拉圖的唯心主義,亞裏士多德所謂人是唯壹的語言(即邏各斯和理性)動物,或者西塞羅聲稱人“是唯壹分享理性和思想的人。”還有什麽比理性更神聖?" [12]。而且,他們強調理性的力量,不僅僅是因為在他們看來,理性是作為人類靈魂中最高貴的部分而支配著人的激情和欲望,還因為理性是人性的規定性,是整個政體城邦——人類社會的(原始的和)完整的形式——的基礎。因為理性不存在,就不可能討論德性,而人們對德性的無知或不按德性辦事,就會導致城邦的毀滅或邪惡城邦的出現,因為優秀的城邦或政體是在德性尤其是正義原則的指導下逐漸構建起來的。因此,西方古代哲學家對城邦制度的思考始終以善和正義為中心,其整個思想論證的基點是理性(無論是人還是神),這是西方思維體系最突出的特征。但我說這個論點,並不是認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是非理性或非理性的,而是想指出壹點,即東西方思想中理性發展的維度和視域的區別:西方以知識為維度,東方以倫理為維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最高的倫理層面是理性(智慧)——如“理念”,而在中國或東方社會思想中,最高的智識層面是倫理——如“仁”。還有壹個小問題值得註意,就是在他們的政治和法律哲學中,這些古代西方國家的哲學家們總是先討論政治制度的問題,再討論法律的問題。他們為什麽按照這個順序思考?我認為這對我們思考法律問題很有啟發,因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有壹個框架,而政體就是這個框架。沒有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運行就很難有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