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回顧案例,具體步驟是:
1,知道案件是否已經被法院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與委托人約定代理事項的簽訂。當事人尚未提起訴訟的,應當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理由,建議通過其他非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2.了解案件是否屬於法院管轄和管轄。即案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確定的案由,當事人擬起訴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意見如下: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要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比如轉業幹部落實政策。
(3)對於合同糾紛,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告知按申訴處理。
(5)因勞動爭議引發的糾紛,告知勞動仲裁部門先申請仲裁。
3、審查委托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有法律依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可能勝訴。
4.審查案件是否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或喪失訴訟勝算。有這種情況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者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種情況主要包括:
(1)不允許離婚、調解,通過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起訴;
(3)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女方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
(四)委托人的主張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顯示在:
1.經初步審查認為可以受理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確認委托關系。
2.請當事人簽署授權委托書,確定代理權限。委托書壹式三份,委托人壹份,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壹份,律師事務所壹份。委托書簽署後,當事人授予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
3.告知當事人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如訴訟風險、申請評估鑒定風險、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風險、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風險、壹方無財產的訴訟風險或財產不足等執行風險。
3.接受委托後,準備起訴或應訴的律師應深入了解案件事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主要項目有:
1.與當事人交談,認真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敘述。同時做好談話筆錄,記錄要點,確認無誤後請當事人簽字。
2.到法院查閱案件的相關材料。如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狀、雙方證據及證據清單、法庭調查或鑒定的證據等。當然,律師閱卷要註意以下幾點:
(1)密切關註圍繞訴訟請求和主張的證據事實,找出案件的焦點和雙方爭議的癥結所在;
(2)審查雙方證據,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3)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盡量用復印件,不要輕易碰原件。
(4)註意保密;當事人對不適當或者不願意公開的案件事實應當保密。
3、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並制作調查筆錄,要求被調查人確認後簽字。律師在辦理業務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除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外,也可以自行調查,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授權委托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同時,在調查開始前,律師應當告知相關人員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並盡可能采取措施固定證據。在這個過程中,律師也要註意自我保護。
4.向法院申請收集證據;申請法庭調查取證應當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法庭取證的三種情形進行;同時註意規定第十九條申請調查取證的期限,即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庭前和解。對於有和解希望的,律師可以配合法官促成調解,讓雙方在以後的生活中自覺執行,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寫訴訟所需的各種訴訟文書;代理律師在掌握相關事實和證據後,應根據實際情況撰寫相關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聲明、和解協議等。
(1)寫起訴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基本情況;起訴狀應當寫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和工作單位。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律師姓名和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人民法院的名稱、公訴人的簽名或蓋章和起訴時間。
(2)撰寫答辯書的結構與起訴狀基本相同,內容有針對性,即對原告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護。此外,特定情況下的抗辯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代理律師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服裁定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在140日內提起上訴。
(2)反訴。反訴是被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審理反訴,既可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又可以促進本案的審理和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可以就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訴。反訴可以在答辯中壹並提出,代理律師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以事實為依據提出反訴。《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六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律師在代表當事人進行辯護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
(3)在寫代理詞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明確提出代理意見。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詳細論述並支持他的主張。委托書不僅要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還要由律師在法庭上公開發表,以贏得公眾支持。因此,引用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必須可靠、充分、客觀,論證必須邏輯嚴密、透徹。
3.隨著訴訟的進行,原委托書應及時修改和充實。所以代理律師要充分估計到這壹點。在發布代理詞的過程中,他要有隨機應變的能力。代理詞的寫法就體現了這壹點,代理詞要有足夠的空間來及時吸收新的情況,彌補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要生動簡潔。雖然代孕有壹定的形式,但絕不是千篇壹律的。他們的語言要豐富、生動、準確,要註意修辭手法的運用。
(4)撰寫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壹般包括:
(1)雙方基本信息;
(二)爭議的原因、過程和雙方各自的責任;
(3)爭議解決的最終結果,各方應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四)結算時間、地點及雙方簽字或蓋章。開庭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者先行支付的,律師還應當撰寫訴訟保全申請書、先行支付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在撰寫這些法律文書時,必須緊扣相關法律法規,陳述申請的各種條件和必要性。
四。在法庭上的代表權
(1)審判開始。
1,申請休庭。庭審中,代理律師發現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需要延期審理,合議庭未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可能影響保護其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2.申請相關人員回避。律師應從客觀實際出發,向當事人說明什麽是撤訴,撤訴的條件和意義。有事實依據認為審判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幫助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回避,並說明理由。代理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說明濫用回避申請所造成的負面後果,以免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
(2)法庭調查
1,協助當事人陳述案情。在當事人陳述階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師出庭,律師會代表委托人全面陳述案情。首先,委托人要全面陳述案情,因為委托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對案件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詳細的了解,能夠全面陳述案件的真實情況。然而,由於文化水平、心理素質、表達能力等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委托人往往不能令人滿意地陳述相關案情。因此,在他陳述之後,壹個具有法律知識和法庭經驗的律師應該對相關案件進行補充和專業陳述,並準確回答法官的問題。
2.審查和核實證據。在實踐中,律師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指導試用。雖然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律師可以通過訴訟技巧適當引導審判。律師引導庭審的主要方式是質證。通過直接質證,突出案件中的關鍵問題,暴露證人證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法官的註意,從而達到引導審判的目的。此外,相關證據的及時展示、證據順序的恰當安排、恰當的措辭和語氣,都有利於引導法官的註意力。
(2)提出新的證據。通過法庭調查,律師可以了解到更多的證據材料。律師應該及時出示這些證據來支持委托人的訴訟請求。
(三)申請重新勘驗、鑒定、調查。在法庭調查中,代理律師應當註意相關勘驗、鑒定、調查結論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實依據,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等。發現有不當情形可能影響有關勘驗、鑒定、調查結論真實性的,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重新勘驗、鑒定、調查。
(4)增加新的索賠。根據法庭調查發現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律師及其委托人可以隨時修改意見,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五)申請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可以根據新發現的相關情況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6)申請回避。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而不是放棄訴訟權利。只要原告不處分實體權利,原告仍然可以再次起訴。這壹點必須由律師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代理律師也可以根據法庭的調查情況申請撤回和延期審理。
(三)法庭辯論應當明確辯論的目的和對象,緊緊圍繞爭議的焦點,在辯論過程中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不重復。
動詞 (verb的縮寫)課間休息後工作
1.休庭後,律師應當認真閱讀庭審記錄,如有遺漏或錯誤,應當申請更正。
2.休庭後,律師應當按照法庭要求及時提交委托聲明。
3.休庭後,律師應當與案件承辦人就當庭出示的證據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後,律師將在學會例會上報告聽證會情況。
不及物動詞接到判決書後工作
1.了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序;
2、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辦理委托手續。二審和再審的律師參照壹審。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為撰寫上訴狀或者上訴答辯狀以及再審申請書,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法院。
4.沒有作為二審代理人參加壹審訴訟的律師,應當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壹審律師取得聯系,全面了解壹審情況。
5.律師要做好證據恢復工作,根據壹審情況收集新的證據。
七、律師在執行程序中的工作
1,復核案件,辦理委托手續。
2.律師接受申請執行人的委托後,應當代為申請執行。
3.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律師可以向執行人申請查封、扣押或者立即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5.執行主體可以變更或者追加的,律師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後,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
6.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的律師應當審查該異議是否成立。律師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異議意見和理由。
7.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8.接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財產被執行的第三人的委托後,律師認為執行無誤的,應當根據委托人的客觀情況和利益履行代理職責;有法定事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律師代為執行。
9.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律師應當詢問委托人是否提出破產申請。
10.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且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因確認履行定金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 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對被執行人行使貨幣債權的依據,律師應當代表委托人提出參與分配被執行人財產的申請。 被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律師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依據。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轉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1
1.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由律師代為主張優先受償權。1
2.被執行人或者其保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擔保不符合擔保法有關規定的,律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1
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擔保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未據此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審結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律師代表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執行被執行人擔保人的財產。1
4.執行中,律師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自願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方式和期限。1
5.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律師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代表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1
6.執行中需要辦理產權證、股權過戶手續的,律師應當代表委托人審查其合法性。1
7.受委托代為收取執行款的律師應當在收到執行款後盡快將款項轉給申請執行人,不得私自自動使用。
八。結案並歸檔
(壹)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拿到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案件跟蹤卡,並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報告。
(三)結案標準,本節第5條規定的除外。
1.在審判程序中,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在委托人簽署意見後結案。
2.在執行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行終結: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履行完畢;(二)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四)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防止丟失或被盜,不得隨意向他人傳閱。
(5)案件結案後65,438+00日內,律師應撰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後,通知委托人終止委托關系,記入卷內,整理案卷。
2.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命名的,被命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委托人有權在本所範圍內選擇是否繼續委托,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不願繼續委托的,應當備案,辦理相關手續並存檔。
3.在承接業務過程中,提前終止委托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終止委托關系的原因,附終止委托關系的相關手續,並歸檔。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具體工作可以分為八大方面。其中律師都是大家知道的幫我們辦案的,所以律師對於案件來說很重要,他們的主要工作就是盡力幫我們。然後等案子結束,律師會整理相關資料,記錄在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