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麽是洗錢罪?洗錢,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資金提供賬戶;將財產轉換成現金、金融票據和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資產轉移;或者以其他方式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構成洗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從主觀上看,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掩飾、隱瞞上遊犯罪的所得以及所產生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這裏所說的“隱瞞”,是指行為人通過轉移、轉換、取得等手段,隱瞞或者洗刷自己或者他人實施上遊犯罪所得。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可以接觸和掌握上遊犯罪及其所得和利益、所得和利益的種類和數額、掩飾、隱瞞所得和利益的方式等。,並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犯罪意圖進行綜合判斷。洗錢罪所指的上遊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裏規定的是某種犯罪。比如“貪汙賄賂罪”就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的所有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包括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節“金融詐騙罪”規定的全部犯罪。這裏的類似犯罪還應包括以實施“毒品犯罪”等七種犯罪為目的實施其他犯罪的情形,具體罪名不壹定是這七種犯罪。這裏的“所得和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是指上遊犯罪分子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和利用犯罪非法利益或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所產生的孳息的來源和性質。
客觀上,行為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來源和性質。洗錢犯罪的本質是為特定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消除犯罪線索和證據,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實現犯罪所得的安全回收。
刑法列舉了五種洗錢行為: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金融機構賬戶的行為,包括提供各種實名賬戶、匿名賬戶、假名等。,以便利他們轉移犯罪所得及其利益。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有價證券,是指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協助他人將犯罪所得及其所獲財物轉換為現金或者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或者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的真實所有權關系。
(3)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犯罪分子為自己或他人隱瞞犯罪所得資金的來源和去向。這裏的支付結算方式包括轉賬、票據承兌、貼現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4)資產跨境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資產以各種方式轉移到境外國家或者地區,並轉換為外幣、動產、不動產等。;或者將犯罪所得資產從境外轉移到境內,並兌換成人民幣、動產、不動產等。實踐中,資產跨境轉移是直接跨境進行的,如以運輸、郵寄、攜帶等方式將資產跨國(境)轉移,以投資等方式購買境外資產等。還有間接跨界實現。比如犯罪集團控制在境內外設立的兩個資金池,境內資金歸集時通知境外資金放款,實現資產跨境轉移。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是壹個包羅萬象的規定,包括將犯罪所得投資於各種行業進行合法經營,將非法所得註入合法所得,或者利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進壹步細化了該款的原有規定,包括:
(1)以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混入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場所的經營收入,協助轉移轉化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構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假收入等方式,幫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化為“合法”財產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幫助轉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幫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化為賭博所得的;
(六)協助攜帶、運輸、郵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出境的;
(7)以上述規定以外的手段協助轉移或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02洗錢在具體案件中的體現以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幫助您深入了解洗錢在實際案件中的具體體現:
雷、李洗錢案
被告人雷、李系杭州瑞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員工。
(壹)上遊犯罪:2013至2018年6月,朱為杭州騰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合法批準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展覽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匯交易平臺,並以滕某公司的名義,截至案發,1279集資參與人損失84600余萬元。朱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集資詐騙罪後,個人全部財產被沒收。
(二)洗錢罪:2016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請、李某為公司員工,並以李某為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李某從事瑞某公司自營業務,在朱某的要求下,以滕某公司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但仍向朱某提供多張個人銀行卡,接收從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出的非法集資款。後雷、李夥同滕某公司財務人員羅等人,通過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櫃存取款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至朱某處。其中,大額提現2404萬余元交給朱及其保鏢;大額轉賬940萬元轉入朱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及房地產公司賬戶用於購房;銀行櫃臺先取後存6299萬余元,分別存入朱某本人賬戶及其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其中雷轉讓6362萬元,李轉讓3281萬元。除工資收入外,自2065.438+07年6月起,每月還獲得好處費654.38+0萬元。
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為,雷、李提供資金賬戶,掩飾、隱瞞朱某集資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以提現或轉賬的方式向朱轉移集資款,涉嫌構成洗錢罪。
03洗錢罪的辯護(1)主觀無知
在刑法第11次修正案之前,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通過提供資金賬戶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雖然刑法修正案十壹刪除了明知的規定,但並不意味著必須構成本罪,不需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明知的。我認為,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的存在仍然是洗錢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主觀認識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第壹個層面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年齡很大,確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屬於犯罪,辯護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主觀上不存在洗錢罪的犯罪故意入手。第二個層面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金錢是洗錢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二)不屬於洗錢罪的上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洗錢罪是壹種下遊犯罪,其核心行為是洗去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所以,要構成洗錢罪,首先要有壹個上遊的洗錢罪。如果沒有上遊犯罪,自然就沒有洗錢犯罪。或者,雖然存在上遊犯罪,但公訴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收受、轉移的款項是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因此不構成洗錢罪。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公訴機關不能證明洗錢罪上遊犯罪的存在,或者不能證明收受、轉移的款項是洗錢罪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和收益,辯護人可以從這個角度進行辯護。
(三)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如果行為人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資金賬戶不是行為人提供的,而是被盜的。再比如,接受資金的行為是正常的市場交易。如果在具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張自己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辯護人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具體案例:(2014)犍為刑事子楚第102號刑事判決書(後因證據原因撤銷)。
犍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底,剛剛參加工作的被告人楊某與唐某(已判刑)相識,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65 438+01165438 10月22日非婚生兒子唐。後來楊在家帶孩子,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2010下半年至2011年初,唐組織等人制作冰毒* * 60余公斤在沐川、邛崍等地販賣。期間,唐將部分毒資送給楊購買位於成都市武侯區鷺島路33號24號樓2單元6層601號住房壹套,大眾途銳轎車壹輛,理財產品1.2萬元、300萬元。被告人沈某佳與前夫離婚後,女兒楊某由楊某怡(楊阿姨)撫養。沈某佳與被告人周結婚後,生育了兩個兒子。丈夫和妻子沒有合適的工作和經濟來源。3.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明顯不符的財產。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沈某佳、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之規定,應以洗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利用唐某給予的資金購買房屋、汽車及理財產品的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楊某犯洗錢罪的定性不當。根據楊某與唐某的非法同居關系,且唐某在同居期間未離婚,兩人相處時間不長。唐某雖制毒但不吸毒,結合楊某的認知能力和本案客觀事實,不能推斷楊某明知上述巨款是唐某的毒資,也不能推斷楊某明知是洗錢罪規定的其他上遊犯罪所得。但基於楊某對唐某工作及收入情況的了解,可以推斷楊某明知唐某上述巨額款項為非法所得。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洗錢行為不當。公訴機關指控的2011至2012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提供銀行賬戶,分六次向對方轉賬560萬元的事實是清楚的,但根據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第壹次是由周某向楊轉賬,整個轉賬過程是由沈、周壹向楊轉賬。楊將1.7萬元轉給沈、周,沈、周也將220萬元轉給楊。從資金流向和轉賬結果來看,被告人沈某佳、周某將自有資金轉給被告人楊某,與被告人沈某佳、周某佳涉嫌幫助楊某為唐某洗錢的行為相沖突,不能完全排除三被告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可能。認定沈某、周某明知楊某轉給沈某、周某的錢款為唐某犯罪所得,認定沈某、周某轉給楊某的錢款為他人犯罪所得,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因此,指控三被告相互轉賬的證據構成洗錢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佳、周某在唐某犯罪期間存在大額資金往來、現金存取款、轉賬的事實清楚,但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大額資金往來、現金存取款、 沈某、周二銀行賬戶內的轉賬等款項均來自他人犯罪所得,故公訴機關指控沈某、周二犯洗錢罪,因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雖因證據原因被撤銷,但仍能證明上述三個角度的辯護是有效的。當然,在實踐中,每個案件都是不同的,辯護律師要立足於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據,緊密把握洗錢罪的構成,實現有效辯護。
04洗錢犯罪的預防(1)企業和個人如何避免自己實施洗錢犯罪?
對於大多數企業和個人來說,這些創業者和個人並沒有意識到,向他人提供公司賬號,或者用賬號幫助朋友,可能會面臨如此巨大的刑事和法律風險。對於上述企業和個人,要樹立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的意識,管好自己的銀行賬戶,不將自己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不為他人取款或轉移資金。當然,對於這些企業和個人,如果條件允許,我還是建議聘請專業律師作為自己的法律顧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防範刑事法律風險。
(二)司法機關如何防範洗錢犯罪
1.加大洗錢犯罪的法制宣傳力度
國家應該通過壹些法制節目、案例、電視短劇等,加大對什麽行為會構成洗錢罪的宣傳。,提高企業和公民的法律意識,從而減少洗錢犯罪的發生。
2.有關部門應更加重視洗錢犯罪,及時預防和懲治洗錢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是反洗錢的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監測,發現重大嫌疑時主動開展反洗錢調查,為司法機關提供線索和偵查協助。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時,可以主動向人民銀行調取涉案賬戶資金來源、去向等證據,並會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關聯方賬戶大額取現、頻繁轉賬、使用等異常資金流向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固定洗錢犯罪主要證據。公安機關在處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過程中,要重視贓款的追繳,加大追繳力度。如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應及時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