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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數據權益的概念。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擬於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不同於其他省市的數據相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從涉及數據的特定領域制定單項和專門的數據規範,是國內數據領域第壹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該規定涵蓋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和數據安全。

此外,條例率先提出“數據權益”,明確自然人依法享有個人數據中的個人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數據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財產權益。有專家認為,賦予個人在數據產品和服務上的財產權益“更為務實”,也可以“平衡和保護個人權益”。

率先明確提出“數據權利”

長期以來,數據流通的焦點是:誰擁有交易的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利應該如何分配?

去年7月,深圳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初稿”),率先探索數據權,擬立法規定自然人對個人數據擁有數據權。

深圳對數據權的探索壹石激起千層浪。有專家認為,這有利於深圳在個人數據、公共數據屬性、數據交易等方面有所突破。但也有專家質疑,深圳無權規定數據權這壹基本民事權利,數據權本身的界定也需要考慮。

如今的《條例》與初稿相比,刪除了數據權等相關內容。

雖然目前公眾對數據所有權的認識並不統壹,難以通過地方性法規創設“數據權”這壹新的權利類型,但“個人數據具有人格權的屬性”已被廣泛認可,此前的壹些司法判例也承認“企業對投入大量智力勞動成果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擁有財產權”。

基於這壹認識,《條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數據權益”,明確自然人依法享有個人數據中的個人權益,包括知情同意、補充更正、刪除、獲取、復制等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加工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獲取收益和處分。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國際網絡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表示,賦予個人在數據方面的個人權益,是民法典和未來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的立法方向;考慮到數字經濟和數字要素市場的建設需要壹個配套機制,賦予個人在數據產品和服務上的財產權益也是正確的。

“沈迷於數據所有權不能有效地響應實際需求。”他認為,按照制度設計,從數據產品和服務的角度來確定數據能夠產生的價值“更為務實”,也可以“平衡和保護個人的權益”。

壹些專家持不同意見。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沈表示,將數據產權的客體界定為數據產品和服務,意在增強數據財產的獨立性,但通過合同債權而非產權實現,難以實現數據交易的全流通。

此外,該規定仍然沒有劃分數據始發者和數據處理者的權利邊界,個人提供、企業處理或傳輸都可以是合法處理,不能起到解決糾紛的作用。“只有承認‘隱私的合理預期’理論,采取‘數據分類分級制度’的設計,立法才能平衡數據產權分配和流通過程中個人和企業之間的權利分配。”沈對說道。

大數據最高可罰5000萬。

如今,從購物、交通、餐飲到醫療、辦公等各個方面,大數據應用已經廣泛應用於服務百姓。互聯網公司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爬蟲數據采集不當、平臺選擇不當、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凸顯。

壹個活躍健康的數據要素市場,離不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針對大數據殺熟、“搭便車”等競爭亂象,條例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或者使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提供替代產品或者服務,侵犯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數據分析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對手進行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情節嚴重的,處上壹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隨著數字化的發展,程序化、精準化的廣告早已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只需在瀏覽器中搜索壹條產品信息,其他平臺就會精準推送廣告。成千上萬的程序化廣告在給用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讓用戶感覺自己的隱私受到了侵犯。

為了平衡產業發展和隱私保護,條例規定數據處理者可以進行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但應當明確說明用戶畫像的主要規則和用途;自然人有權拒絕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數據處理者應該為其提供拒絕的途徑。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規定》還明確,除“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征得其監護人明確同意”外,不得向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個性化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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