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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法律英語高手?寫壹篇介紹英美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的短文。

揭開公司面紗描述了將公司的權利或義務視為其股東或董事的權利或義務的法律決定。通常,公司被視為壹個獨立的法人,對其產生的債務負全部責任,並且是所欠貸款的唯壹受益人。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堅持獨立人格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穿透”或“揭開”公司的面紗。壹個簡單的例子是,壹名商人辭去了董事的工作,並簽署了壹份合同,在壹段時間內不與他剛剛離開的公司競爭。如果他成立了壹家與他的前公司競爭的公司,從技術上講,是公司而不是人在競爭。但法院可能會說新公司只是壹個“騙局”、“欺詐”或其他說法,[1],並仍然允許舊公司起訴該男子違反合同。法院將超越“法律擬制”而看到現實情況。

揭開公司面紗並不是追究公司董事或高管對公司行為責任的唯壹手段。責任可以通過合同、代理或侵權法的傳統理論來確立。例如,在代表公司行事的董事或高級職員個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他和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沒有必要討論揭開公司面紗的問題。這壹原則經常被用在責任認定,但公司破產的案例中。

公司存在的部分原因是為了保護股東的個人資產免受公司債務或行為的個人責任。與阿格的普通合夥企業或獨資企業不同,在這兩種企業中,所有者要對公司的所有債務負責,傳統上,公司限制股東的個人責任。近年來,這種保護的範圍已經縮小。股東越來越多地承擔個人責任。

揭開公司面紗通常對較小的私人控股商業實體(封閉公司)最有效,在這種實體中,公司股東人數少,資產有限,承認公司與其股東的分離會助長欺詐或不公平的結果。

沒有公開上市公司成功揭開公司面紗的記錄,因為有大量的股東和在交易所上市資格所需的大量強制性備案。

[編輯]美國

在美國,公司面紗穿孔是公司法中最具爭議的問題。[2]盡管法院不願意讓董事或活躍股東對法律上屬於公司責任的行為負責,即使公司只有壹個股東,如果公司明顯不遵守規定,或者如果只讓公司負責對原告極不公平,法院也會這樣做。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不存在明確的規則,裁決是基於普通法的先例。在美國,不同的理論,最重要的“改變自我”或“工具規則”,試圖創造壹個穿刺標準。它們主要基於三個基本方面,即"利益和所有權的統壹"、"不法行為"和"近因"。然而,這些理論未能闡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於其案件的現實世界的方法。因此,法院努力證明每壹個方面,而是分析所有給定的因素。這被稱為“環境的總體”。

還有壹個問題是,如果公司被授權在壹個以上的國家開展業務,該公司在哪個法域註冊。所有公司都有壹個特定的州(其“本國”州),它們作為“本國”公司在該州註冊,如果它們在其他州經營,它們將申請在這些其他州作為“外國”公司開展業務。在確定公司的面紗是否可以被刺破時,法院需要使用公司母國的法律。這個問題可能是重要的,例如,允許公司面紗被刺穿的規則在加利福尼亞州比在內華達州更自由,因此,如果公司被起訴,在加利福尼亞州經營的公司的所有者將受到不同的公司面紗被刺穿的可能性,這取決於該公司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國內公司還是在加利福尼亞州經營的內華達州的外國公司。

壹般來說,原告必須證明公司成立只是壹種形式,公司忽視了公司的形式和協議,如在正式授權的公司會議上投票批準重大的公司行動。當壹家面臨法律責任的公司將其資產和業務轉讓給另壹家管理層和股東相同的公司時,這種情況很常見。管理混亂的單人公司也是如此。因此,在民事案件和針對空殼公司的監管訴訟中,面紗都可能被戳破。

[編輯]法院要考慮的因素

公司記錄缺失或不準確;

隱瞞或謊報成員;

未能與相關實體保持公平關系;

在行為和文件方面未能遵守公司規定;

未能支付股息;

公司資產和股東資產的混合;

操縱資產或負債以集中資產或負債;

不起作用的公司官員和/或董事;

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企業實體資本嚴重不足(資本要求因行業、地點和具體公司情況而異)。

主要股東挪用公司資金;

個人將公司資產視為己有;

該公司是否被用作“fa ”?ade”用於主要股東的個人交易;改變自我理論;

值得註意的是,並非所有這些因素都需要得到滿足,法院才能揭開公司的面紗。此外,壹些法院可能會發現,在某壹特定案件中,某壹因素是如此令人信服,以至於法院會認定股東個人負有責任。

Berkey訴第三大道鐵路公司,244 N.Y. 602,155n . e . 914(1927)。本傑明·卡多佐認為沒有權利為人身傷害的受害者揭開面紗。

永久房地產服務公司訴邁克爾森房地產公司,《聯邦判例匯編》第2集第974卷第545頁(第四巡回法庭)。1992).第四巡回法庭認為,不能僅僅為了防止“不公平”或“不公正”而穿孔,在這種情況下,壹家房地產建築合夥企業不能支付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

弗萊徹訴Atex公司,68 F.3d 1451 (2d Cir。1995)(/書生_案例?case = 16439332799546168049 & amp;hl = en & ampas_sdt=2002】。

[編輯]投資不足

明頓訴卡瓦尼,56口徑。2d 576 (1961)。明頓先生的女兒淹死在卡瓦尼先生擁有的公共遊泳池裏。時任加州最高法院助理大法官羅傑·j·特雷納(後來的首席大法官)認為:“例如,壹個公司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負有個人責任。。。當它們提供的資本不足並積極參與公司事務時。”

金內制鞋公司訴波蘭,《聯邦判例匯編》第二集第939卷第209頁(第四巡回法庭)。1991) .在強制執行與有限責任的目的不相符的地方,面紗被戳破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資本不足,只是用來保護股東的其他公司免於債務。

[編輯]國內稅收署

另見:美國國內稅收署

近年來,美國國內稅收署已經利用公司的面紗穿刺論點和邏輯作為壹種手段,重新獲得收入、遺產或贈與稅收入,特別是來自主要為遺產規劃目的而創建的商業實體的收入。壹些涉及家族有限合夥企業(FLP)的美國稅務法庭案件,如Strangi、Hackl、Shepherd和Bongard,顯示了美國國稅局對穿透面紗論點的使用。由於為資產保護和遺產目的而創建的美國企業實體的所有者往往未能維護適當的企業合規性,美國國稅局已經取得了多次高調的法庭勝利。

[編輯]有限責任公司

避免揭開公司面紗的最好方法之壹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通常簡稱為LLC)不具備公司所具備的正式結構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會將其公司視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即使有數百名所有者(或成員,因為它們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稱為成員)。這允許資產混合、資金抽走和許多其他公司不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會喪失他們的有限責任。[需要引用]

[編輯]英國

[編輯]“單壹經濟單位”理論

英國公司法的壹個不言自明的原則是,公司是壹個獨立的實體,不同於其成員,成員只在他們為公司資本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Salomon訴Salomon [1897]。這壹規則的效果是,聯合企業中的各個子公司將被作為單獨的實體對待,母公司不能在破產時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此外,它可以創建資本金不足的子公司,並以這些子公司資產的固定費用為這些子公司擔保貸款,盡管這“不壹定是最誠實的交易方式”。[3]

雖然二手文獻提到了不同的"掀起"或"穿透"面紗的方式(見Ottolenghi (1959)),但支持所羅門案中的規則有例外的觀點的司法意見很少。丹寧勛爵先生在DHN食品經銷商訴Tower Hamlets壹案中概述了“單壹經濟單位”的理論——其中法院審查了作為壹個經濟單位的整體商業運作,而不是嚴格的法律形式[4]。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被否定,並在隨後的判決中被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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