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壹,是人民法院直接領導的武裝力量,是法院隊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司法警察負責守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看管服刑人員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參與重大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強制措施的執行,執行死刑等生效法律文書,維護司法機關安全,處置突發事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點要求其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但是,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和素質建設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壹些問題,制約和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的建設和職能的發揮。
壹、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存在的問題
1,執法權不明確。隨著法院規範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司法警察工作的領域不斷拓展,如羈押犯人、協助執行民商事案件、送達法律文書等。但是,司法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職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表現為:司法警察的地位和職能不明確。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揮下行使職權,說明法警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是輔助性的,只能執行指令而不能做出指令。法警工作的從屬地位嚴重影響其職能的發揮。司法警察的職權範圍不明確。《暫行條例》具體規定司法警察有八項權力,但實際上是八項具體任務而非權力。司法警察作為壹種警察力量,對於其在司法過程中擁有哪些警察權力沒有規定,沒有明確的權限,使得法警在司法過程中處理事件的方法、措施和手段不明確,顯得無所適從。
2.管理制度不規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壹。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司法警察必須實行編制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但是,不少基層法院雖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了專門的司法警察機構,但將司法警察分別配置到審判業務庭,在部門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承擔相關業務庭的價值庭、法律文書送達等任務,實行街區管理;有的法院雖然組建了隊伍,但是固定法警少,兼職法警多,使得司法警察機構名存實亡。只有法院在全院執行重要任務時,司法警察才是集中的,在法院的統壹指揮下。司法警察隊伍的這種管理狀況,反映出司法警察作為法院的內設機構,在法院的地位比較低,隊伍建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3.人員結構不合理。自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大隊、支隊、總隊)以來,對司法警察的聘用沒有統壹規定,各法院的聘用方式也不盡相同。有的法院把審判技能不高的書記員、法官變成法警,有的法院用司機、雜工當法警。大量軍隊轉業幹部充實到法警隊伍中,導致法警嚴重老化。此外,缺乏基本文化和專業素養,整體素質比較低,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此外,法警嚴重短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司法警察人數的通知》,專職司法警察按照所在法院司法警察人數的12%配備。根據警力不足的現實和審判工作需要,各級法院可在司法警察總數12%的基礎上增加適當數量的司法警察,每個法院至少配備1名女性司法警察。根據這壹規定,很多基層法院沒有配備警力,在押解、值班法庭、羈押等方面警力不足。被告人逃跑、自殺、自殘等事件時有發生。
4.法警素質不夠高。由於司法警察進出口不暢,許多基層法院的司法警察素質不夠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現有的司法警察普遍身體素質弱,體質差,專業技能特別是軍事素質低。少數法警年齡偏大,不適應高強度軍事訓練,導致戰鬥力不強。執行急、難、險、重任務時,拔不出、打不贏。二是業務知識水平不高。現有法警大部分是從法院其他部門調入的(大部分不能滿足審判工作需要),軍隊轉業幹部被安置在法警隊伍中。整體來看,文化程度較低,法律職業資格不多,難以滿足法警隊伍建設的要求,導致執法活動中方法簡單粗暴,警用裝備和工具亂用,影響法院形象。三是綜合工作能力不強。在法庭上,大部分法警都被當成“看家”,忽視或者不重視法警的素質提升和隊伍建設。即使他們被逮捕,他們也停留在口頭上,在行動上做得不夠。他們對法警的學歷、人員構成、裝備配置、業務培訓不夠重視,法警綜合能力不強,難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
5.技能培訓不頻繁。司法警察技能培訓的根本目的是建設壹支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為審判工作提供優質、高效、有力、全面的警務保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大綱》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培訓的意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每周要保證不少於半天的專項培訓時間,每月召開壹次培訓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每季度組織壹次單警專業技能培訓考核;每年組織壹次標準培訓考核。但由於主觀重視程度不夠、工作沖突、培訓經費不足、設備不完善等原因,相當壹部分基層法院司法警察技能培訓難以制度化、經常化,甚至有的基層法院從未開展過技能培訓。
第二,司法警察隊伍中存在的問題造成的危害
壹是妨礙依法開展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換句話說,司法警察的職責是法定的,是壹項非常嚴肅的工作。然而,現有的司法警察人員身份復雜,嚴格來說,他們中的壹些人不具有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職責的執法主體。此外,人民司法警察的職權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界定和限制,法警在普通警務活動中如何開展工作、如何履行職能、如何承擔責任和義務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司法警察的工作“無法可依”。
二是阻礙了司法警察隊伍的長遠建設。司法警察的主要來源是法院幹警、轉業工人和部隊轉業人員。由於法警隊伍構成復雜、結構不合理、身份不壹致,日常管理中的要求和標準難以統壹,導致職責不壹、人員參差不齊。此外,大部分法警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崗位培訓,在執法過程中對自己的業務不熟悉,無法快速開展工作。還有壹些法警沒有經過規範化培訓,自身修養差,紀律松弛,作風散漫,缺乏革命理想和責任感。法警重任難擔,影響和制約法警職業化。此外,人民法院以審判工作為中心,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以及所承擔的任務決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就是服務、服從審判,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法警中自卑思想嚴重,甚至有些法院領導認為法警工作是配角,沒有認真解決法警待遇(職級、津貼、補貼、保險)問題,嚴重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第三,阻礙了規範化的科學管理。司法警察是準軍事化的司法隊伍,實行編隊管理、雙重領導的組織管理模式。但在壹些基層法院,現在司法警察分散到法庭,由法警實際崗位管理,做警察工作範圍以外的事情,不參與對所轄直屬司法警察的考核。這種“條塊管理”的方式使得編隊管理和雙重領導管理形同虛設。此外,基層法院法警普遍年齡偏大,素質參差不齊,在專業培訓和學歷教育上難以達到較高標準。壹些高強度、高難度的體能訓練和專業技能訓練難以實現,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
第四,阻礙了司法警察職能的履行。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領導和管理的準武裝司法力量,從事“急、難、險、重”工作,特別是在執行死刑、處置突發事件和采取強制措施時,要求司法警察能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必須具備過硬的心理素質和嚴格的紀律;必須具備良好的法學理論基礎和靈活運用法律法規的綜合素質;我們必須有物質保障才能贏得這場戰鬥。但部分司法警察素質低下,年老體弱,對抗能力弱,無法制服暴力對手,無法保護法官和裝備安全,無法保證法警的職能發揮。
第五,阻礙法院改革的整體推進。《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了法官、法警、書記員三大隊伍的管理模式。法官隊伍逐步向專業化、精英化方向發展,法官隊伍建設步入法制化、規範化道路。但是,當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明顯滯後於法官隊伍建設,機構不完善、進出不嚴謹、管理不規範、考核不落實,與法院隊伍整體建設不相適應。隨著當今形勢的發展,以及入世後對我國司法活動的要求越來越高,執法活動更加文明規範,現有司法警察隊伍的素質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與法院改革形勢極不適應。
三、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基本原則
第壹,執達主任的職權明確。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根本保證。司法警察是占法院幹部總數12%的司法隊伍,其存在和發展不容忽視。因此,有必要進壹步細化司法警察的職責和權力,從立法上解決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職權,如司法調查取證權、執行現場處置權等。,使司法警察的職權能夠像公安警察壹樣具體明確。
二是團隊管理的規範化。這是司法警察發揮職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嚴格司法警察的進出,實行司法警察的編組管理,建立規範的垂直領導體制,確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領導,形成最高法院、高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警網布局,做到協調互補,提高壹個地區司法警察的整體作戰能力。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訓體系,形成自成體系的教育培訓體系,解決司法警察長期沒有固定培訓基地,無法得到正規系統教育培訓的問題。
第三是警察活動的有效性。這是司法警察服務審判工作的立足點。司法警察的主要職能是服務和服從審判,擔負著法院的“急、難、險、重”工作。它的作用只能通過它的工作表現來體現。要實現警務活動的高效,就必須克服警力使用中的隨意性,真正做到以壹當十,以少勝多,確保戰機不被延誤,確保當事人和法院的人、財、物的絕對安全,充分體現司法警察作為法院“武裝力量”的價值。
四是理論研究的系統化。這是司法警察隊伍發展的關鍵。司法警察是壹支年輕的隊伍,具有獨特的職能,必須不斷加強對其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如何發揮作用的理論研究。目前法院系統對這壹課題的研究相對落後,理論探討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導致法警工作局限於價值法庭、押運、保安的圈子。面對新的形勢,我們必須拓寬視野,緊密聯系司法警察工作的現狀,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論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為新形式下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拓寬道路。
四、推進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幾點建議
(1)強化學習意識,用先進思想武裝法警頭腦,努力打牢思想理論基礎。司法警察作為壹種準軍事力量,服務於審判工作但相對獨立於審判工作,其執行的警務工作具有強制和威懾作用。因此,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論修養是提高司法警察職業素質的最基本要求。緊緊圍繞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法院工作“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對全體幹警進行政治思想教育,組織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使幹警自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 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 要經常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增強司法警察的職業素養,增強他們對國家和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另外,特別要克服對反腐的迷茫思維。那種認為反腐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沒有腐敗的土壤,沒有腐敗的環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過理論學習提高政治敏銳性,自覺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明確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和權限,規範司法警察的執法行為。司法警察執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執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情況如何,能直接反映法院的執法水平,對樹立法院的司法權威和社會形象有著重要影響。司法警察要想認真履行職責,就必須有規範統壹的法律法規來保障,使其執法行為更加規範、合法、嚴肅。就全國而言,尚未形成統壹規範的法律體系,對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能和權限進行了細化和規範。為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盡快出臺壹部規範性的法律法規,以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法院警務工作的任務。根據法警的工作特點,建議在制定司法警察職責權限的規範性法規中,明確規定司法警察可以享有交通警察、巡邏警察、治安警察等的職責權限。執行警察職務時(特別是執行公開判決、執行死刑、采取強制措施等時。),有利於防止因警力不足而與各類公安民警發生不必要的沖突,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嚴格執法。
(3)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暢通法警準入渠道,從源頭上控制法警素質低下的現狀。解決法警素質低的問題,要從源頭上處理。目前還沒有法律和文件對司法警察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標準做出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標準不壹,進入司法警察隊伍的人員結構復雜,素質參差不齊,造成了司法警察的“先天不足”,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的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法警準入制度要嚴格執行,法院準入渠道要暢通,招聘要參照招聘法官的辦法。招聘範圍應面向社會、院校和警校,招聘方式、條件和標準必須由最高法院或省市高院統壹制定,體現統壹性和嚴肅性。招聘法警必須突出法警的職業特點,法警的身體條件、專業技能、學歷應是主要前提條件。招聘法警將實行聘任制,嚴格績效考核,優勝劣汰。凡是不能勝任法警工作或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罰的,堅決清除出去,提高法警整體素質,走專業化、正規化道路。研究制定老警官退休、轉業的相關制度。為使法警隊伍始終充滿活力,保持旺盛的戰鬥力,對年老體弱、不易繼續在法警崗位工作的同誌,要妥善安排退休民警和工作調動,從制度上解除法警的後顧之憂,讓在職同誌安心工作。
(四)理順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司法警察的積極性。要貫徹《條例》,規範司法警察的編制管理。在組建過程中,上級法院要大膽糾正下級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規範的管理行為;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進出和領導幹部的調配使用,應當征求上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使下級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領導有效;加強下級法院司法警察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系,上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要全面掌握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狀況和素質,充分發揮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指揮、指揮、調動、管理、檢查和監督作用。同時,借鑒法官選任方式(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選拔優秀人才),從基層法院選拔業務好、身體健康、表現突出的法警,充實上級法院法警力量,激發基層司法警察立足崗位建功立業,真正落實雙重領導機制。
(五)認真做好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法警的法律和業務水平,夯實履職基礎。學習法律知識,努力鉆研業務,是提高司法警察業務素質的必由之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司法警察在法律理論、專業技能、軍事技能和規範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要有計劃地組織司法警察學習法律知識,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重點是學習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內容,為執法奠定法學理論基礎。方法上,可以分階段送他們去警校或者出臺政策鼓勵司法警察開展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裝力量”。提高戰鬥力的根本途徑是加強專業技能和軍事技能的訓練。按照訓練大綱,精心策劃,科學實施,精心組織,嚴格要求,落實考核,打好獎懲攻堅戰,確保技能訓練和軍事技能訓練人員、時間、內容、效果的落實,提高司法幹警的身體素質,掌握押運、法庭執勤、保管和警械使用的規範。使幹警具備了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過硬的業務素質,為幹警靈活、正確、果斷處置突發事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真正為審判工作提供了優質的警務保障服務。此外,改善警用裝備也是提高司法警察實戰能力的有力保障。努力改善司法警察的辦公條件,逐步實現裝備現代化和辦公自動化,為快速出警和全面履行職責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應能力,增強工作中的安全防衛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