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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壹流高中總體原則

為大力發展雲南現代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省,努力推動建立現代學校管理制度,進壹步完善省級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管理制度,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效益,充分發揮其示範和窗口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省普通高中辦學水平綜合評估方案》(以下簡稱評估方案)的有關要求,制定《雲南省壹流普通高中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第壹章責任和監督

第壹條條例所稱省級高中(完全中學),是指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授予的壹級普通高中(完全中學)(以下簡稱省級高中)。

這些規定實施後,中原在省級層面的行政隸屬和管理主體不變。地方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各自職責。

地方黨委政府的職責:營造氛圍,保證投入,要求業績。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規劃、勤協調、好參謀。

學校工作職責:壓力管理,確保安全,提高質量。

第二條省屬高中應形成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管理規則,規範學校各部門、各年級、各班級的管理行為。學校要按照《評估方案》的四大體系,建立健全學校數字化信息化自評管理體系,包括11個等級、36項指標和121個分值,對自身辦學行為進行監控。

第三條在省級層面建立學校與家庭、學校與社會的有效溝通機制,建立民主決策、群眾監督、多元參與的規範有序的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學校每年要結合年終或學年總結,聽取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自我評價和完善,記錄評價獲得的數字化信息,輸入統計圖表和學校規範進行監測和比較,自我調整學校的發展趨勢。

第四條省屬高中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堅持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當以多種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公開辦學理念、課程計劃、師德師風、作息時間、教育教學管理、學生管理等基本制度,就規範辦學行為的有關事項作出承諾,並承擔違反承諾的責任。

第五條省屬高中,必須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門做好雲南省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工作。評估結果作為學校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監控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省高中要在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下,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於高中招生的相關政策規定,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發展。

省高中要發揮輻射作用,幫扶1-2本地區有無二級水平的普通高中。同時,分階段選派中、高級教師到指定的農村初中、小學任教,為當地創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學校做好工作。中高級教師到農村任教比例和幫扶結果納入評價內容。

第七條地方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在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下,建立和完善省級貧困家庭學生幫扶長效保障機制。原則上每年費用總額的65,438+00%左右用於設立“貧困生資助基金”,保障貧困生的學習和生活,防止學生因貧輟學。

第八條打破“省屬高中”終身制,建立定期評審機制。自《辦法》正式實施以來,每三年,省級高中將進行復試。復試認定工作以學校原有年級和年級為基礎,堅持基礎教育協調發展原則,由省教育廳按照評估方案和評估程序的基本要求組織實施。再審確認時,應當以當地黨委政府綜合評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的評價、教育督導部門對學校督導評估的結論、學校參加全省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等方式確認。

第二章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省屬高中應當堅持辦學條件建設與學校內涵發展相結合。特別是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水平的提高,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來審視自身的發展,是否體現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在全省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後,四項指標的平均Z值進入學校前列,並分等級進行表彰獎勵。在認定周期內,連續兩年獲獎(無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在下壹周期的省級復審中視為合格。

第十條對省級高中在辦學過程中,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示範作用顯著的給予表彰。取得下列成績之壹者,可視為辦學成果,在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中予以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壹)主動傳播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經驗和管理創新內容,使學校成為當地教育科研基地、教學和管理骨幹培訓基地;

(二)積極承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從頭到尾,有所發現,在推廣實驗成果過程中有較大貢獻的;

(3)在師資培訓、教學研究、課程資源等方面為薄弱學校提供支持。幫助他們提高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成效顯著的;

(四)為當地鞏固“兩基”做出貢獻或在其他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復檢和警示

第十壹條壹級高中再審後辦學水平低於原水平的,先給予警告,壹年後再次再審。仍達不到要求的,據實降級。

第十二條在全省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中,發現周期內綜合績效連續兩年處於全省同類學校落後位置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重視,幫助他們發現問題並加以解決。連續兩次警告仍無改善的,按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三條省屬高中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壹,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暫停高中省級完成資格壹年;壹年後仍不到位的,取消高中省級完成資格。同時,有以下兩種行為的,暫停省級統籌資格壹年,並限期整改;壹年後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高中省級完成資格。同時具有下列三種行為的,取消其完成省級高中學業的資格。

(壹)舉辦或者變相舉辦重點班的;

(二)舉辦或者變相舉辦復讀學校(班)的;

(三)違反國家課程(方案)計劃,擅自增減課程科目或課時;

(四)非法組織高中、初中單獨招生考試或以不正當手段爭奪生源,造成當地招生混亂的;

(五)學校教師復讀學校(班)和班級;

(六)教師對學校和現任教學部(班)學生的有償服務;

(七)省級文明學校在復審期間被除名的;

(八)辦學特色不明顯,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在同級學校中持續下降。

第十四條被查實有下列六種行為之壹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省屬高中學生,取消其學籍。

(壹)公辦普通高中主管部門違反國家政策,未足額撥付本校教師工資或者劃撥本校經費的;

(二)貧困學生扶貧措施(資金)不落實,造成貧困學生流失的;

(三)因學校管理原因,學生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壹(會)考試、競賽、檢查、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等重大活動時,搞集體舞弊或弄虛作假的;

(四)管理不嚴,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

(五)違反收費政策的;

(六)發生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依托省級高中舉辦的民辦學校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依托省級高中舉辦者的責任。

第十六條被取消省高中完成資格的學校,三年後可以重新申請省高中完成。

第十七條學校對取消省高級中學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據,向作出決定的部門申請復核。復核有變化的,按照復核決定執行。學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核的,視為認可。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管理本地區的中等及以下普通高中。

各地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在創建和管理省級高中的同時,要切實抓好省級示範幼兒園的創建工作。省教育廳通過對學校所在地區新創建的同等數量的壹流示範幼兒園進行認定或接受綜合評估,對學校進行評估認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雲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9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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