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和國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壹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壹次會議,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選舉NPC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置和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每年的第壹季度舉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法律案的壹般程序是: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法律案的說明;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將審議提案;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會議對提案的表決,由主席團以投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決定。經過表決,該動議被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議,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的詢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聯名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質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壹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