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狀態犯、繼續犯的定義是什麽?
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行為結束,只有不法狀態處於連續狀態的犯罪形態,即犯罪完成後的不法狀態。比如盜竊完成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狀態依然存在。
1,連續犯和狀態犯都具有違法狀態延續的特征,即時間上的延續。
2.兩者含義不同。連續犯的違法狀態是在其行為發生的同時正在繼續;狀態犯只有違法狀態的延續,沒有行為。持續犯罪的違法狀態是可處罰的違法狀態;而國家犯了它的違法狀態,無論持續多久,都是不受懲罰的。
理論上有壹種觀點認為,將這種情況稱為“國家犯罪”是不準確的,因為犯罪完成後不存在犯罪的要件,所以國家犯罪不是犯罪。我認為這種分析是合理的,但鑒於“國家犯罪”這壹概念在理論上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使用這壹概念時並不存在將國家犯罪作為具體犯罪對待的錯誤,因此可以保留國家犯罪的概念。
概念的定義和區別的意義
根據犯罪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結束的關系,將犯罪分為既遂犯、狀態犯和繼續犯(僅以犯罪的完成為條件),這是國內外刑法理論普遍認可的理論分類。這種分類之所以得到普遍認可,是因為它有利於具體問題類型學的妥善解決。為了證明這壹理論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個問題:第壹,如何定義概念是分類的基準;二是分類的意義;三是如何貫徹和體現這個分類標準。
第壹種觀點認為,犯罪行為在法益受到侵害的同時完成或終止。故意殺人罪是犯罪既遂的典型。第二種觀點認為,隨著構成要件的發生,存在法益侵害或危險,犯罪完成。之後無論行為人如何,法益受侵害的狀態繼續存在。殺人放火罪就屬於這種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為,犯罪因法益侵害而成立,犯罪也終結,法益也消滅,如殺人。
連續犯的構成
那麽,什麽條件可以構成持續犯罪呢?我們認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持續犯罪:
1.持續性犯罪是壹種行為,因為在主觀上,持續性犯罪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圖。雖然具有長期實施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目的。行為有這種連續性,但不能認為是數字行為。比如非法拘禁,拘禁壹天是行為,拘禁壹年也是行為,只是行為的持續時間不同,不涉及行為的單復數問題。有壹個行為是確立持續犯罪的先決條件。如果是幾個行為,就不能是連續犯。
2.連續犯罪侵犯同壹法益。如果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能成為連續犯。
3.連續犯是指犯罪完成後,即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完全具備後,犯罪狀態仍在繼續。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性,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性。
4.連續犯是長時間連續存在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這種行為的連續性,就不可能有持續的犯罪。持續時間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有重要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社會危害性明顯輕微,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但那是另壹個問題。
確定持續犯罪的意義
確定追訴時效的起點對於認定繼續犯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結束時起計算,犯罪行為結束時,追訴時效開始計算。因此,確定壹個犯罪是否是連續犯,計算追訴時效具有重要意義。
連環犯是指故意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行為,並在同壹犯罪或廣義犯罪的基礎上實施同壹犯罪的犯罪。其基本特征如下:
1.持續犯罪必須基於相同或廣義的犯罪意圖。同壹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有多次實施同壹犯罪的故意;廣義的犯罪故意是指只要條件允許,行為人的主觀工具具有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這兩種精神狀態沒有本質區別。
2.必須實現幾個相同性質的行為。如果只實施壹次行為,就不可能成立連續犯。幾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壹般來說,連續犯僅限於每壹行為都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況。如果連續實施同壹種行為,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則只有這些行為的總和才構成犯罪。可以稱之為徐行犯罪。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的幾個行為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幾個行為獨立構成犯罪,幾個行為不獨立構成犯罪,其中壹部分獨立構成犯罪,壹部分不構成犯罪。
3.幾個行為是連續的。有沒有連續性,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判斷。既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故意,又要通過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來判斷是否具有連續。
4.幾個行為必須犯同樣的罪。犯同壹罪是違反同壹特定罪的指數行為,不包括犯類似罪的情況。總的來說,刑法分則的不同規定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由於連續犯只實施同壹特定犯罪,必然只侵害同壹法益。問題是同壹法益是指“同壹法益”(同壹法益說)還是“同壹法益”(同壹法益說);這與法益的性質(排他性法益和非排他性法益)有關。比如,采用同壹法益說,連續傷害三個不同的人,則連續犯不成立;根據同類法益理論,連續犯仍然成立。我們認為,對於具有個人專屬法益的犯罪,尤其是法定刑較低的犯罪,宜采用同法益說,否則難以罪刑相適應。比如對於三個不同人的連續故意傷害,應當認定為同罪並罰。對於侵犯非排他性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財產罪,也應采用同樣的法益理論。連續盜竊或者騙取不同被害人財物的,可以認定為連續犯,以壹罪論處。值得註意的是,部分條文規定了不同的具體罪名。因此,違反同樣的規定並不意味著違反同樣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