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暴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過程中,以不正當價格手段獲取高額利潤,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第四條生產經營者在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服務,其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牟取暴利:
(壹)超出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
(二)超出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
(三)超出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第五條鼓勵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管理或者應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生產經營者依照前款規定獲得的高額利潤不屬於暴利。第六條生產經營者不得通過下列手段獲取非法利潤:
(壹)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價之外漫天要價的;
(二)謊稱降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加工價、最低價等虛假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三)生產經營者或者行業組織相互串通,哄擡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交易對手接受高價;
(五)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級、提高檔次、假冒商標等手段變相提高價格;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觀壟斷條件強迫他人接受高價;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七條省價格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市場情況,適時確定和調整全省制止暴利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級商品和服務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適當調整商品和服務,制止牟取暴利。第八條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確定、規定和調整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應當以價格管理部門抽樣調查確定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兼顧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以及不同地區的消費水平,合理確定。
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範圍,應當根據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關系,市場供求狀況以及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規定。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投訴或者舉報生產經營者的暴利行為。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受理投訴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並根據情況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壹條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查處暴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按照規定程序詢問生產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要求其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牟取暴利有關的賬簿、憑證、文件和其他資料;
(三)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要求的真實信息的,有權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和市場價格水平作出公正裁決;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懲處牟取暴利的行為。第十二條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檢查證件,並為被調查和檢查的單位或個人保守商業秘密。第十三條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牟取暴利行為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償還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價格管理人員和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價格管理人員和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環境工作計劃1
壹、指導思想
環境保護對於科學發展、協調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環保,教育為本。環境教育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的基本手段之壹。保護和改善環境需要幾代人的不懈努力。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是未來環境的主人。逐步樹立愛護環境、保護環境、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