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2021修訂)

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耕地資源,保持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耕地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條例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的土地平坦、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村電力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適合現代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高產穩產,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第四條耕地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質量與數量並重、利用與維護並重、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綜合整治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護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將耕地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持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耕地使用者保護和利用耕地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耕地保護和利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檢查情況。第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護、建設、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田整治工程、農田水利工程和節水灌溉工程的管理。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縣級以上財政、生態環境、林業、草原、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耕地保護、建設和利用工作。第七條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數量質量、保護措施等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黑土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第八條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作為耕地承包方,有權監督耕地承包方和使用者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保護耕地,制止破壞耕地和耕地基礎設施的行為。第九條耕地承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科學合理利用耕地,自覺履行保護耕地的義務,並有權制止他人破壞耕地的行為,要求賠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和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技術推廣的科研支持和資金投入;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質量,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耕地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耕地的行為。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黑土地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時,將耕地保護和利用作為重點內容。第十三條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保護。第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全部耕地的80%;市(地)、縣(市、區)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應當符合全省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第十五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制定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政策、規劃和年度任務,並公布實施。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生態系統和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生物防治措施,推廣綠色有機生產,改善耕地生態環境。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下列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壹)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

(2)田間道路;

(3)場地內的電氣設施;

(4)農田監控設施;

(五)植物保護設施;

(六)農業機械臨時存放設施;

(七)其他有利於耕地保護和耕地質量提高的相關配套基礎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耕地基礎設施。

  • 上一篇:合作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下一篇: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辦法(1997修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