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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致力於法律的哪些方面?

“法律經濟學”又稱“法律與經濟學”或“法律的經濟分析”,是近40年發展起來的經濟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也是戰後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壹個重要學術流派。世界頂尖大學芝加哥大學是當代法律經濟學的發源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壹,包括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創始人亞倫·達萊科特教授[1]和芝加哥的羅納德·科斯教授[2],以及當代法律經濟學的領軍人物、著名法律經濟學家和芝加哥的理查德·A·波斯納教授。

理查德·A·波斯納教授在20世紀80年代末對法律經濟學運動進行了分析和評價,但他當時的分析主要是針對關於法律經濟學運動的不同意見。事實上,在法經濟學運動的發展過程中,壹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意見。

主體性質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經濟學已經明確定位為壹門學科。

法律經濟學

“用經濟學解釋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波斯納的話說,法律經濟學是壹門“綜合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實證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學科。具體而言,法律經濟學采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中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只是“使法律制度的原則更加明確,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根據尼古拉斯·麥科羅(Nicholas McCorrow)和史蒂文·g·曼德姆(Steven G. Mandem)的定義,“法經濟學是運用經濟學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分析法律的形成、框架和運行以及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經濟影響的學科。”

研究範圍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範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的研究基本上涵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刑罰的理論與實踐,立法與法規的理論與實踐;執法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商法、法理學等方面。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契約和侵權”。波斯納認為,經濟學家以前對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於反壟斷法和政府對經濟的公開管制領域,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轉向了“不受公開管制的法律領域”。

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以“個人理性”和相應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為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為核心尺度,以“成本-收益”和最大化方法為研究法律問題的基本分析工具。w·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研究者對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持有相同的觀點,但大多數人認為,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和計量經濟學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和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征。”這壹點,即使是法律經濟學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很清楚。r·P·麥·樂毅壹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使我們能夠通過分析法律規則的成本收益和經濟效率,對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評價具體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

對整個研究過程進行系統反思和綜合研究

對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全過程進行系統的反思和綜合的研究。在《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後現代主義》壹書中,麥卡洛和曼德姆明確指出,法律與經濟學的研究不是壹個壹致的運動,而是壹個不同學術傳統並存的研究過程,其中有些傳統是互補的,有些則是競爭的,或者是沖突和對立的。因此,有必要對法經濟學運動中發展起來的主要學術流派,包括芝加哥法經濟學學派、公共選擇學派、制度主義和新制度主義法經濟學學派、現代和諧與批判法學學派等進行比較全面的研究,以判斷這些學派的思想能否真正成為當代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行變革和突破,反思學科性質的定位。

改革和突破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重新思考法律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定位。在《法與經濟學》壹書中,麥明確指出,“法與經濟學”和“法律的經濟分析”這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很大區別的學科,應該加以區分。“法律的經濟分析”只研究新古典主義經濟模式中既定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問題,而“法與經濟學”的研究要註意經濟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的關系,分析和評價可供選擇的各種社會模式,研究和探討選擇不同社會模式的法律制度和經濟關系的後果。可見,麥的觀點實際上是在挑戰新古典主義在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主導地位,試圖突破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法律的經濟分析”的狹隘研究框架,將更多的意識形態研究帶入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開拓壹種“新的法律經濟學思維方式”按照這種觀點,在“經濟法學”的研究中,不僅要涉及保守主義法學、批判主義法學、自由主義法學、古典自由主義法學和自由意誌主義法學,還要涉及新馬克思主義和左翼唯物主義的法經濟學理論。

主要特征

具體來說,與傳統的法律研究相比,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基於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設。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體意圖和行為的研究之上,研究對象的基本單位是理性個體,並假定集體行為是個體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本質上是壹種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壹種基於人類理性全面發展的法律思潮。

因為方法論個人主義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而且

法律經濟學

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經濟學發展中被廣泛運用。因此,當法律經濟學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設為研究基礎時,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種方法論相壹致的經濟學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解釋使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研究法律問題的原因時指出:“法律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都有隱性成本,因此這些規則的後果可以被分析為對這些隱性成本的回應。”據此,“我們認為,最大化、平衡和效率等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理性人對法律規則的反應的基本範疇。”

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重要分析方法,特別適合研究和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側重於調查已經發生的事件和案例,這是壹種“說明方法”,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壹種“預先方法”。因此,必須註意分析法律制度的變化和相關因素所引起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於法律經濟學家來說,過去只是壹種‘沈沒’成本,他們將法律視為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制度。”例如,在討論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合同條款的模糊性而產生的附帶風險(損失)的分配時,法經濟學應該確立壹個規則:將損失分配給能夠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壹方。其目的是告誡未來締約當事人的法院,他們將利用這壹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壹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締約當事人設計損失風險分配明確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提高。

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

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範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方法。規範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麽?”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它是什麽?”。在法經濟學的規範性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確立並突出“效率”標準。

經濟學原理

即研究壹定社會制度下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在壹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公平正義,這類概念的含義往往是模糊的。同時,在很多情況下,經濟分析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因此正義等傳統法律概念可以被“經濟效率”所取代,甚至法律也可以轉化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法經濟學在規範研究中使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準。按照這種效率標準,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再分配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他們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不要求實際補償)那些在資源再分配過程中遭受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麽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規範研究所確立的這壹經濟效率標準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建構的最重要的“支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實證分析的必要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於分析法律的效果,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價”,包括法律效果的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法律經濟學利用實證研究來分析和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以更好地解釋法律的實際效果與法律的預期效果是否壹致,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壹致。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應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精確化”,而且在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析問題——法律效果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改進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上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

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有待改進。

在以“法律的經濟分析”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學運動的主流中,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仍然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然而,文獻觀察表明,盡管新古典經濟學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研究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的教科書中仍然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實際應用中存在兩大問題:壹是“形式化”或“模型化”的深入進展相對緩慢;第二,很多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還是建立在描述和分析案例的基礎上。即使在主流學派中,對研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也沒有達成共識。有學者擔心,“形式化”會提高法律經濟學研究的“門檻”,不利於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進壹步展開。與此同時,其他學者非常重視和強調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形式化”。他們認為,就像物理學(牛頓力學)傳播到經濟學壹樣,經濟學依靠其研究方法的“技術優勢”,可以傳播到包括法學在內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考特和尤倫非常明確地指出:“過去40年表明,經濟知識的發展主要依賴於統計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以及微積分的應用,而不是解釋概念。”文獻表明,博弈論在經濟研究領域的廣泛應用明顯影響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推動了研究的“形式化”進程。但是,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形式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預計在21世紀初不會很快取得重大進展。

基於比較分析的研究方法

在非主流的法經濟學流派運動中,有學者提出以比較分析為主要研究方法,對應反思法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和學科性質定位的觀點。按照這種觀點,法律經濟學應該圍繞各種“公平”的社會模式,通過政治和經濟譜系來比較和分析不同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麥·樂毅曾明確指出:“作為壹種比較研究,法經濟學提供了壹種研究機會,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壹種特定政治理念的反映,各種意識形態價值可以在現行法律制度中不加修改地進行比較。”同時,麥樂毅還強調“在法與經濟學的比較研究中,經濟哲學應該是人們對法律、政治和社會進行批判性分析的重點,而分析應該集中在特定政治環境中法律與經濟的關系上.....這種研究方法註重評價法律制度如何與經濟哲學有內在聯系”。強調比較分析研究方法的學者並不完全否定新古典經濟理論和分析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應用,但他們強調,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要“用有限的經濟學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經濟學研究“更加哲學化、人性化”。

發展趨勢

綜上所述,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經濟學運動日益呈現出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壹是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主要受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進壹步拓展和深化應用的制約,取決於“形式化”和“模型化”在具體法律經濟問題研究中所發揮的作用,這可能是壹個非常艱難和曲折的過程;二是非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哲學分析”,這主要受制於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結論能在多大程度上表現出超過“法律的經濟分析”;而且,由於這種發展趨勢並沒有完全排斥新古典經濟學的方法,也面臨著如何在研究範圍和方法上與“法律經濟分析”相協調的問題,避免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兩張皮”,削弱理論的解釋能力。從目前的研究情況來看,至少在21世紀初,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賴於主流學派的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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