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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問題

基於:

1.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瀘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2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朱以莊市長?

2007年2月2日

瀘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瀘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承擔市轄三區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具體日常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三區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教育、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及時協助辦理戶籍遷移、學生轉學、電話轉戶、有線電視搬遷、水、電、氣供應等相關事宜,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不得增加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負擔。

國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拆遷。

(壹)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第(四)項內容包括:拆遷項目的確切範圍、方式、期限、開工和竣工時間,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以及補償安置方案(各項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標準,房屋及相關證明材料,過渡用房或其他臨時過渡措施及補償形式等。).

第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拆遷許可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八條政府需要以出讓凈地或者儲備土地方式拆遷房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已出具符合要求的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現場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單位、拆遷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

第十條申請拆遷許可證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拆遷項目所在地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並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金額不得低於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後的本項目補償安置總金額。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和戶型進行實地核查。安置房質量不合格、無合法產權證明或權屬有爭議、不具備居住生活條件的,不得用於拆遷安置。

第十二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土地、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不得超過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獲準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不申請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采取自行拆遷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委托拆遷。實施拆遷的單位應當具有房屋拆遷資格。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五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委托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簽訂書面拆遷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六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

(二)補償的形式、標準、金額和結算方式;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寫明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和拆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搬遷期限、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五)其他約定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壹編制,供拆遷當事人參考。

第十八條對被拆遷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拆遷重新購買房屋的,對交易價款中相當於拆遷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拆遷補償的,超過補償的部分征收契稅。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或者拆遷當事人壹方拒絕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拆遷人未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未提供拆遷安置用房或者周轉用房,或者未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辦理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相應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屋、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人員名單,並向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拆除建設用地紅線內所有需要拆除的房屋和其他附屬物。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持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文件和資料,辦理安置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如果確實是原房屋結構且符合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的,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評估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拆遷公告前的住宅房屋已依法取得城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建築物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三十壹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標準,根據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進行產權調換。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嚴格按照估價規範,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

該機構的決定應該公開透明。

第三十四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市政基礎設施等,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用途、原規模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建築標準且與原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相應的成套房屋進行安置。安置房按建築面積計算,結算差價。

第三十六條拆遷非住宅(商業、生產、辦公、倉儲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與原被拆遷房屋類似的建築面積安置,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臨街地面商業鋪面,可在綜合樓的臨街地面或設計為商業場地的臨街地面大廳償還。臨街樓層不足償還的,可在二樓以上償還或貨幣補償;非臨街底層及二層以上(含二層)營業用房在二層或小區內安置償還。

(二)非大廳式經營場所的拆遷安排在大廳內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通道。除公共通道外,用於拆遷的門廳使用面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75%。

(三)安置房與被拆遷房屋按建築面積計算結算。

第三十七條用於拆遷安置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每戶產權建築面積不得低於45平方米。

私有自住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小於45平方米,且別處無房,同時要求產權調換的,按照建築面積不小於45平方米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按以下規定執行: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安置建築面積45平方米的差額由拆遷人承擔,拆遷人不再支付;超過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拆遷人按綜合成本價結算,超過60平方米的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對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相應單元不少於45平方米進行安置,補差安置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被拆遷人享受的補償補貼,對貧困殘疾人的補償在規定標準上增加20%。殘疾人過渡住房,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居民提供周轉房。

第三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提供相應的資金或者房屋擔保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四十壹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如果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重新設定抵押,只能進行產權調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不能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四十二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築面積和建設項目性質的要求,按照有利於城市規劃實施和舊城改造的原則進行安置。不能壹次性解決安置房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自合同約定的被拆遷房屋交付之日起不超過18個月。

因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應當異地安置或者貨幣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周轉房建築面積低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50%的,按照該類房屋使用補助標準的50%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拆遷人支付被拆遷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由居民壹次性支付,需要過渡的,搬遷補助費分兩次支付。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確定。

第四十四條貨幣補償的,應支付45天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除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45天;實行產權調換的,從房屋拆遷之日起至拆遷人接到安置房書面交付通知後的次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生產經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拆遷當事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規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得拒絕騰退周轉房。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對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從簽訂協議並搬離房屋之日起計算。逾期未滿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月增加0.5倍;逾期半年以上不滿1年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逾期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1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前款規定增加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四十六條因城市房屋拆遷,拆遷居民戶籍、電話、水、電、氣、有線電視拆除、搬遷、重裝等費用,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時的法定收費標準對居民進行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原被拆遷房屋有水、電、氣等設施的,被拆遷人承擔水、電、氣等設施的安裝、增容等費用。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列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補償、補助標準另行制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變化定期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本辦法所列各類房屋的綜合成本價和重置價,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定期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壹)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補足;逾期拒不補足的,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拆遷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遷人未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或者周轉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應當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五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法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二)對非法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和查處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拆遷公告的;

(四)擔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

(五)成立拆遷公司;

(六)不制止強拆或者擅自組織強拆的;

(七)作出行政裁決違法的;

(八)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九)玩忽職守,假公濟私;

(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2.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因字數限制,請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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