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所需資金。第四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區)綠化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開發區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市或縣(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責任區內相關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進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公眾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引導公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依法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從城市實際出發,合理規劃城市綠地的面積和性質,兼顧綠地的生態保護和防災應急功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公眾意見。第八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實施新增綠地,經依法批準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下列區域的城市綠線調整不得減少綠線範圍內的綠化面積:
(1)沿江濱水綠地和濕地;
(2)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對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和長期保護價值的其他綠地。第九條各類城市建設項目應當安排附屬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新建多層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高層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八;改造和擴建的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敬老院(所)、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於35%。
(三)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第十壹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審查。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二條依法應當招標的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招標。城市綠化工程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投標人應具備履行與城市綠化工程相匹配的合同的能力;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專家人數的三分之壹;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附屬綠化工程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在主體工程交付後六個月內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