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馬加爵案的社會危害性
犯罪客體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並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也稱法益。馬加爵的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國家保護的社會主義關系的整體這壹總客體。侵犯的類似客體是人的生命權,直接客體是4名學生的生命權。在我看來,他在壹定程度上破壞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四個學生生命的終結也給他們的家庭帶來了不可磨滅的傷痛,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地說,馬加爵非法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具體來說,馬加爵無視法律,連續三天用鈍器殺害四名大學生,導致四條無辜生命的終結。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尤其是馬加爵殺人後藏匿被害人屍體,畏罪潛逃的行為,可謂社會危害性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要求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行為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個方面,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相對刑事責任能力和減少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馬加爵作為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能夠明確辨認自己的行為,控制自己的行動,能夠適應刑罰的懲罰和教育功能。盡管馬加爵的辯護人曾經為他的精神狀態進行辯護,但經過多次鑒定後,他被法官駁回。結論是行為人作案時沒有精神障礙,量刑時沒有從輕、減輕或免除情節。後來看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對馬加爵的人格進行分析後,我和同學討論是否應該原諒λ對馬加爵的人格分裂。他對吵架極其敏感和憤怒,他漠視生命,容易產生“殺人”的沖動。他思維方式的另壹個顯著特點是,幾乎壹切都是從“我”開始的。這樣壹個心理不健康,需要社會幫助的人,是否應該引起學校乃至社會的重視,被大眾所包容?相對於我們這些正常人來說,他屬於弱勢群體,那麽他的罪行可以被原諒嗎?仔細分析壹下,似乎不應該以此為他開脫。法律擺在我們面前。任何壹個犯罪的行為人,我認為都會有不健康的心理因素,所以不能成為量刑因素。如果原諒他的人格分裂,無疑會為將來可能的危險埋下伏筆,留在原來的環境中,那麽人格分裂的癥狀不會得到改善,馬加爵的犯罪思想仍然會產生。那麽對於有人格分裂癥狀的罪犯,就應該依法定罪處罰,讓他們在處罰中逐漸磨練自己,擺脫不健康的因素,讓自己墮落。根據中國法律,馬加爵的刑事處罰是極其嚴重的,我們只能遺憾他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馬加爵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又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從動機和目的來看,由於馬加爵道德教育的缺失和復仇心理的煽動,他邁出了犯罪的壹步,走上了不可逆轉的道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下定決心要殺人,而且在第壹次和第二次殺人後,他沒有表現出任何悔意,不達目的不罷休。他的主觀性很強。既然是故意犯罪,就要有停止模式。四個故意殺人均既遂,以罪數形態成立壹個連續犯,即基於相同或廣義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獨立犯罪,觸犯同罪。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連續犯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中國的法律,他犯罪的次數越多,他應該受到的懲罰就越重。根據不同情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連續殺害4名同學,連續侵犯個人生命權,且死刑是故意殺人罪的第壹刑,判處馬加爵死刑是必然的。
第二,馬加爵案的刑罰裁量。
至於酌定量刑情節,被告人作案前無犯罪記錄,作案後有恐懼、後悔心理,並表現出壹定的悔意。他的辯護律師提到要考慮和反思,希望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能夠從輕、減輕處罰,所以問題涉及到酌定量刑情節和死刑。在我國刑法中,量刑情節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指量刑時必須考慮的量刑情節。馬加爵不能從法定量刑情節中獲得救濟,那麽在酌定量刑情節中會如何考慮他呢?酌定量刑情節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對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具有重要作用。因為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適用。雖然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酌定量刑情節,但為了保證量刑的公正性,我們也需要註意。“故意殺人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還要看案件的整體情況。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故意殺人罪,必須慎重適用,並應區別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壹規定充分重視了酌定量刑情節在死刑適用中的意義。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馬加爵在作案前是壹名學生,無犯罪記錄,作案後也有悔罪表現。人民法院確實應該充分考慮是否對他適用死刑,包括執行的方式。但法院指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兇手確定,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後藏匿被害人屍體,畏罪潛逃,犯罪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立即判處死刑。從法院的答復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再次確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在這裏,我也覺得,當壹個人的犯罪行為不能適用於各種量刑情節時,說明他的行為是多麽的嚴重和惡劣,即使有再多的理由,也無法得到法律的寬恕。
壹念之差,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受到嚴厲懲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量刑原則也告訴我們法律條文的關鍵作用。馬加爵事件讓我們震驚,但也值得我們反思。我們知道加強自身法制觀念的重要性。青春稍縱即逝,罪與非罪就在壹眨眼的功夫。需要我們每個人堅持原則,預防犯罪。今天,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我們應該努力學好、用好法律,用自己的力量推動全民普法的進程,為進壹步實現和諧社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