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通知辯護或者未通知代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刑事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2 .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案件由辦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3.法律咨詢申請應當由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4.其他法律事務的申請,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務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行政拘留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看守所提出申請。
6.申訴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決定,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決定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決定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終結訴訟。
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依據1。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出具接收憑證,註明日期。
3.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法律援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對未提交經濟困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4.補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5.調查核實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6.決定: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辦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準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明或者經濟困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7.指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並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除非收件人聯系不上。
7.對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發展公民申請代理、辯護或者起草法律文書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3.經濟困難申請材料;
4 .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材料。申請法律咨詢的公民只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2 .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